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8-07-13 01:59
时代金融 2018年36期
关键词:装帧陇南中国人民银行

谭 琴

(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甘肃 陇南 746000)

近年来,随着收藏市场行情持续升温,个别地区出现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店铺和柜台,这些非法经营者的销售行为通过采用“中央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权威发行”等字眼,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银行的形象,这种现象亟待关注解决。

一、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基本情况

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通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装帧企业,以夸大产品升值前景、冒用央行名义、许诺回购等措施,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专柜等渠道买卖流通人民币。据统计,陇南辖区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企业、店铺及各位柜台5家,均未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这5 家中,1 家为店铺,另外4家为依托售卖金银的商场柜台而设立的展厅一角,售卖各种纪念币和各套人民币,其中,包括退出流通的一至四套人民币和正在流通的冠字号码为几个豹字号码的五套人民币。

二、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

部分企业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流通人民币业务的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定。而陇南辖内的5家店铺和柜台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未取得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政许可。

(二)采用虚假广告

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多用夸大产品升值前景、冒用央行名义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例如炒作第四套人民币的收藏册,宣称“收藏同号钞人民币是收藏当中是王者的地位”,以后的升值收藏的意义不可同言而语”。或采用“中央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权威发行”等字眼,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形象。以陇南为例,由于店面和柜台容量有限以及占款太多的原因,这些店铺和柜台的展品有限,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和熟人的宣传广告,长期发来,在业内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如有需要商品者,经营者才通过固定的“上线”卖家进货,这样的销售渠道更隐蔽不易监管。

(三)损害了央行声誉

近两年,随着人民币收藏市场的升温和买卖途径的多元化,人民币收藏市场数量、品种多,一些来历不明的伪造的人民币的插本和纪念册,打着人民银行的旗号,迷惑公众,使一些不具备分辨能力的消费者上当受骗。2014年9月1日,陇南中支货币金银科接待了1名当地某中学老师的咨询鉴定要求。经工作人员查看,发票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属于伪造,而纪念币也属于市场上的仿制品,损失在所难免。

(四)影响了正常的市场流通

由于未经许可,缺乏监管,这些未经许可的店铺和柜台从销售环节和售后保障等方面讲都非常混乱,一则是真伪难辨,二则是价格混乱,不仅干扰影响了真币的正常流通和收藏价值的体现,也给有收藏爱好的社会群众造成了困惑和不便。

三、原因分析

(一)广告媒体责任意识淡薄

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发布宣传经营的流通人民币以及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证批准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媒体发布的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的监测检查,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但人民银行在日常人民币广告监测工作中发现,部分广告媒体未履行广告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无视文件规定,而是从自身的效益出发,有需必应,未经审核,也未向人民银行了解销售者是否具备经营资格就擅自为销售者刊登广告,为非法销售流通人民币的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

(二)央行执法核心地位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处理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执法主体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主体范围明显模糊不清。由于人民币非法广告,属于《广告法》管理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作为流通人民币的管理部门,但针对人民币非法广告无独立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执行,严重制约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审批手续繁琐,影响企业申请积极性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若所在县支行具备资格的经营流通人民币企业提出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需经县支行-支行-分行-总行四级流程,审批流程长,容易造成申请人因怕麻烦而望而却步的现象。

四、措施及建议

(一)积极开展媒体正面宣传

加强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相对于反假货币全面开花的宣传方式,人民币管理法规宣传则应采取重点出击的方式进行,先将宣传对象锁定为最可能出现该类违法现象的商家和新闻媒体,再逐渐扩大宣传范围,逐步实现普及。

(二)加强舆情监测

不法分子常常通过非法人民币广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日常人民银行应重视人民币广告的舆情监测,加大监测力度,坚决查处非法经营活动指定专人密切关注相关广告宣传活动,重点对省内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网络等渠道加强监测,一旦发现类似本案的非法人民币广告,收集证据资料及时上报。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沟通,明确职责

加强和宣传部门、维稳办、工商局、广播机构、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就加强媒体有关流通人民币广告的自律,维护国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达成共识。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工商、公安、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人民银行要向工商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上的支持,工商部门在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先向人民银行了解其经营审批情况,对合法经营企业要加强日常的监管,新闻媒体为企业刊登销售广告前应先向人民银行了解企业是否合法经营,同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时限和不作为罚责做出明确规定,达到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目的。

(四)适当地鼓励一些企业的经营正规化和全法化

人民银行应适应人民币收藏市场不断升温的趋势,通过考察考核对辖内部分经营行为正规的企业、店铺和柜台颁发经营许可者,正式允许挂牌营业,每年进行年检,监督督促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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