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鹏 詹欣敬
案件回放:1999年12月31日,年仅9岁的于垒在陕西省蓝田县洩湖镇停产多年的五金建材厂玩耍打闹,爬上了一高压电杆,后被10千伏高压电击落坠地。于垒的双臂因电击伤势严重,被截肢,西安市中院鉴定于垒达到二级伤残。2000年2月20日,于垒父母向蓝田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洩湖镇人民政府赔偿医药费等。2000年7月5日,案件第一次庭审,于垒诉讼除要求赔偿基本医疗费用外,还要求赔偿伤残补助费24000元和假肢安装费140万元。2000年9月19日,蓝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洩湖五金建材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34605元的30%,驳回对西安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于垒家人不服,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西安市中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于垒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再次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说法:2014年,于垒向检察机关申诉。直到2015年12月9日,陕西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裁定书,该裁定以案件遗漏了于垒的诉讼请求为由,撤销了对此案的相关通知和判决,并发回蓝田县法院重审。原审法院认为,于垒的健康权理应受法律保护,他被10千伏高压电击致二级伤残,电力公司在用户申请停电后,未对其10千伏高压电线路尽到管理义务,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于垒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洩湖五金建材厂在停产申请断电后疏于管理,应承担一定责任,洩湖镇政府承但连带责任。根据以上情况,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为电力公司70%、于垒20%、五金建材厂10%。根据于垒诉讼请求赔偿金额计算,电力公司承担100万余元,五金建材厂承担15万多元。一审宣判后,电力公司、洩湖镇政府均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23日,西安市中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