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滨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莆田 351100)
近年来随着理财业务的线上推广大大推进了理财业务的发展,但是随着兴电子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的新兴的金融犯罪问题,一些投资者经历了“理财飞单”事件,理财资金不翼而飞或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财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案件的受害人手机往往未进行实名登记、手机号码被变更、或者新开户未绑定储蓄或者法人手机号码使得投资者无法接收到账户变动情况,因而到发现存款不见时往往时间间隔比较长,给了犯罪分子充分的时间作案。
“理财飞单”事件能够实现,很大程度上就是靠各种手段获取客户的账户信息。公民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卡信息、金融机构卡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登陆密码、金融机构卡取款密码等客户信息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至关重要。这些账户密码的获得有的通过钓鱼网站有的通过安装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读卡器,甚至有些直接站在顾客旁边偷窥账户密码信息。
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获得更长的犯罪时间,在鼓动顾客将自资金存到其他账户时,与客户签订“不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不开通网银权限、不通存通兑、不销户、不查询、不得提前支取、不质押等内容或特征的承诺书。
网上交易的匿名性使得顾客的真实方式难以辨认,自账户资金被转出以后便停留在虚拟账户上,未在金融机构交易明细中具体西线,造成事后的款项追踪难度,为“理财飞单”的实现提供了便利途径。
客户为了获得相关的服务,往往必须输入详细的个人资料,这也是人民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需要,但是这些资料中所包含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就面临泄露、窃取、盗用的风险,从而使得客户的金融消费暴露在危险之中。
金融投资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部分从业人员在营销过程中面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没有全面客观揭示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当前因为用户量众多,交易量巨大,金融机构无法逐户逐户告知,无法将信息送达所有投资者,所以相关的业务收费标准、业务种类的变更等等都是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场所的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这也使得投资者往往错过了相关信息的接收,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情况和投资者知情权被侵害事件的发生。
由于新兴支付方式具有无纸化的特点,交易的证据储存在电子数据库中,使得投资者取证时相当困难。投资者事后意识到自己的理财飞单,但是在搜集的证据十分有限,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有效的支持。
当前金融机构虽然是接近交易数据的一方,在掌握投资者信息等各个方面确实相较于大多数客户丰富一些。但是金融机构往往被社会寄予过高的期望,事实上,当前金融已经带有一种普及性,各个年龄层和职业的投资者对于金融服务过程中的金融知识需求程度也参差不齐,金融知识又难以穷尽,金融机构很难知道顾客到底在哪块金融知识方面存在欠缺。因此要求金融机构在储蓄办理的过程中,口头告知所有的顾客所有的金融风险只能变成一个美好的愿望,也不利于当前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
金融机构存款失踪事件的案发也变得复杂,当前许多学者认为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有储蓄存款契约关系,负有保证投资者安全的责任,因此金融机构方面占主要责任,其次投资者与犯罪分子交易时经过了金融机构系统这一个平台,而不是直接与犯罪分子交易,因此投资者的钱一旦进入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就有责任保证投资者存款安全。然而,投资者信息的泄露原因十分多样,有投资者辨识能力过差的原因,也有金融机构内部操作不规范原因,甚至还有黑客盗取,不能简单归纳为金融机构的责任或者投资者的责任。简单认为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所有的责任,特别是针对卡片伪造造成的所有存款失踪显然有失偏颇,
我国《合同法》规定善意的相对人依据一定的事实或者客观正当理由认为行为人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称之为“表见代理”。过去许多金融机构在发生“理财飞单”事件后,金融机构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但是仍然难逃“表见代理”的制裁,最主要的是因为顾客认为密码被窃取发生在营业场所,除非金融机构能够证明投资者明知接收其存款的工作人员非金融机构员工,还要按照其提供的账户存款或者交由其代保管U盾等,否则都视为金融机构行为,但是这方面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任何监控也无法捕捉到顾客真实的内心想法。
与传统的存款方式比较,ATM机、CRS机具等的使用实现了人机对话,大幅提高了交易速度,但是也衍生出了非面对面交易所产生的问题,比如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机器失灵或者金融机构卡被伪造造成的投资者资金损失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当前手机金融机构已经广为接受,而且一些业务无需经由柜面办理,例如通过移动终端签约机及电话金融机构也可以开通手机金融机构,不再直接通过金融机构与客户的直接接触,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难度加大。同时由于非面对面交易,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判断交易的操作人员,因此只能规定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操作的皆是同客户本人的行为,身份识别技术的落后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涉事机构往往包括电信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网络经营上、网络非法入侵者等等,各主体之间相互牵连,关系复杂使得侵权责任难以界定。另外,许多金融业务不仅仅局限于金融机构业务,还逐步涵盖保险、证券等,而金融机构、保险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责任划分也未明确规定,给金融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的难度。
新兴的支付工具打破了事件和地域的限制,表见代理的说法也就不再成立,因此在后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上会存在犯罪现场难以界定的问题。然而,当前电子支付介质并不显示交易IP地址,以莆田农商行为例,顾客在采用网银、手机金融机构、POS机等进行支付时,金融机构流水体现的是999999、666333或者其他虚拟账号,不能体现交易介质所处的位置,从而没有办法锁定犯罪地点,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理想工具,也成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之一。
日本在2006年修订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要求金融机构在说明方法和说明程度上必须适当考虑顾客的知识、经验、缔约目的和财产状况,做到顾客能够真正理解,否则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i。台湾地区通过2011年颁布《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金融机构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并不是因为顾客不了解金融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适合度或者不是因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说明、说明不实、说明错误或者未充分揭露导致,则金融机构可以免责ii,香港金融管理局还建议对交易过程进行录音取证;
英国成立独立的社会组织FOS专门保护对金融消费者,先由裁判员寻求调解的办法,若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在进行案件的重新审理和最终裁决,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也设立了相似的机构专门解决纠纷。金融机构只能接受调解或者裁决,但不能提出投诉,而金融消费者可以,消费者如果对裁决不满可以提起诉讼。
针对部分受害人受损金额较小,但是受害人数较多的情况,德国引入团体诉讼制度解决群体性纠纷事件,不仅分摊了每个人的诉讼成本,还使得群体的声音更有力量,从而更容易引起社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应。
第一,建立多元的投诉渠道,协调和完善各类纠纷解决渠道,逐步规范处理要素、处理标准、处理流程、处理时限,使得客户纠纷管理实现精细化。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建立理财投资者权益纠纷调解机制,明确专门的受理机构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由仲裁机构进行法律裁决。全面开通理财投资者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及网络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对系统故障、网络经营、黑客攻击、金融机构过失、投资者过失等多种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划分。而当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产生的纠纷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投资者还可以采取诉讼的渠道保护自身权益。
第二,优化诉讼团体及诉讼代表人制度,由受害人自己选定代表人或者将消费者协会等专业的团体组织视为诉讼代表人或当事人,在经济和金融知识上给予受害人以援助,解决群体性的诉讼。团体诉讼具有费用较为低廉的有失,将个案的判决适用于团体的其他成员,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小额诉讼,同时切实保护所有理财投资者的利益,法官可以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及能力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而不做硬性的举证规定。
第三,完善理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理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新兴产品的出现将刺激传统的法律,传统法律中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操作上都面临监管空白问题,因此面对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必须通过借鉴国内外的优秀经验,尽快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通过专门的理财投资者权益法保护理财投资者特有的消费属性,从而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更能够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技术上优先解决资金安全问题,采用灵活多变的身份识别技术,加强防伪特征,上述“理财飞单事件”发生的根源就在介质的安全性较弱,客户信息存在很大的泄露风险。及时排查员工行为。要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定期排查员工行为,若发现风险事件,必须主动联系客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员工内外勾结侵害理财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同时从产品设计上设定顾客每间隔一段时间需要进行密码更换,以此提醒顾客注意保管账户密码。
第五,实行差别化的存款保险费率,根据责任金融机构的责任大小差别化存款保险风险费率,有责任的金融机构将因此多缴纳保费。各大金融机构的初始保费率相同,后续根据不同机构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整。当然保费率的高低不单单由存款丢失一个指标决定,保费率的高低仍然由金融机构倒闭风险的大小决定,但是存款丢失责任将成为保费率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理财投资者涉及的用户众多,各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情况也不尽相同,一些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维权意识较弱,风险防御能力弱,为有关部门的案件处理带来不便。因此必须加强对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教育,让他们意识到高的离谱的金融机构利率很可能不是正规理财产品,并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适当运用举证倒置原则。倡导倾斜保护投资者是因为当前投资者还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有必要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于投资者的一味保护,或者对于金融机构的过度偏袒,当前这些新兴产品代表者金融市场的创新,如果一味责难金融机构将降低金融市场的活跃性,最终会损害到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必须权衡利益双方,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力。适当运用举证倒置原则可以让金融机构在是否存在过错、存款失踪原因、金融机构是否尽职减少损失等问题上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