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洋
股票期权属于期权的一种,是当前国际市场上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它作为上市公司实行的一种激励员工行为,由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般为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技术骨干)在今后某一定期限内可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从公司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选择权(行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购买股票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但激励对象是不能够转让这项权利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间和数量上有限制,且需要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付资金,当股票交易价格大于行权价格的时候,激励对象如果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股票,就会获得一定的差价收益,因此激励对象就会提高自身工作效益,更好的为公司创造价值,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股票期权中的股份支付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上市公司主要选择的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下的股票期权,本文主要研究了这种方式下的会计准则及实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了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核算原则。该会计准则明确了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该会计准则规定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增加资本公积。存在等待期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后,企业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案例:A公司,股本5000万普通股,2015年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激励,在行权期间不考虑其他影响股份因素,也不考虑相关税费。
1.2015年3月2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协议,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共计40人。协议约定:A公司授予每名激励对象90000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元/股,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年内分三期平均行权(2015-2017年)。
行权条件:2015年末A公司实现净利润较上一年增长10%(含10%)以上,每人可行权30000份;2016年末A公司连续两年实现净利润较上一年增长10%(含8%)以上,每人可行权30000份;2017年末A公司连续三年实现净利润较上一年增长10%(含10%)以上,每人可行权30000份;授予日A公司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5元/份。
2.2015年,A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全年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5%,A公司预计在股权激励期限内,公司的净利润仍能保持较好的速度继续增长。2015年预计激励对象没有离职,后续也不会离职。
3.2016年5月30日,40名激励对象将2015年末到期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4.2016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24000万元,较2015年增长20%;2016年A公司预测不存在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
相关成本费用计算及会计实务处理如下:
(1)授予日(2015年3月2日)
授予日不立即行权不做账务处理。
(2)等待期(2015年12月31日)
A公司对激励对象离职情况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预测,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A公司在2015年应计入的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40*30000*5*1/1+40*30000*5*1/2+40*30000*5*1/3)/10000=1100万。
借:管理费用 1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00万元
(3)等待期(2016年12月31日)
(40*30000*5*1/1+40*30000*5*2/2+40*30000*5*2/3)/10000-1100=5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5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万元
(4)行权日(2016年5月30日)
第一期全部行权,行权价8元/股,该部分形成的股本溢价(40*30000*5+40*30000*8)/10000-120=1440万。
借:银行存款 96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万元
贷:股本 12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40万元
(一)发展价值主导、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是与资本市场密不可分的,股票期权中的行权价格直接与上市公司市场股票价格相关,市场价格是否能真实客观的反映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都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激励措施的实施。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该准则规定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相关原则,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票期权,权益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上市公司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但在会计准则中对于各项参数的选择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这种价值估计有一定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这也使上市公司存在调节利润的可能。
(三)等待期费用分摊确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存在等待期的,也就是从股票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每年末在资产负债表日,上市公司需要根据期权设定的行使条件对权益工具数量进行最佳程度的预测估计,以此为基础确定相应的成本费用,这就造成上市公司有可能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估计差异造成了等待期间的费用出现巨大不同,对当年的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应进一步对股票期权等待期间的股份支付估计及成本费用细化完善规定及相应会计处理。
(四)股票激励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根据市场监管要求,应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在股票期权方案中对权益工具所采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可行权条件、行权价格、激励对象等等都要进行详细的披露。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披露规则,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股票期权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披露内容,使信息披露更加准确和透明,从而使资本市场的相关利益方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方案能更加了解。
国内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的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使相应的会计核算能及时、可靠的反应股票期权事项,为上市公司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透明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