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工程的招投标

2018-07-12 07:56李文婷查珑珑
科技视界 2018年22期
关键词:公开招标投标招标

李文婷 王 英 查珑珑

(上海师范大学建工学院,中国 上海 201418)

1 建筑招投标概况

1.1 关于招标与投标

谈起招标,在当今我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上都已在普遍使用,这是一种能够较好地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的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的市场交易的行为。因此,通过招标来进行每一次的交易,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那么所谓招标,就是在事先划定的区划或者资质等的一定的范围内,比方说整个地级市内的相关公司,也可以是整个省、全国、全球,亦或者划定具有多少资金实力的公司可以参加,这个划定是根据招标方立足于整个工程的大小来自行确认。从而由此公开基于工程的要求和条件,其中会包括服务水平、物资采购等各方面的实力水平的划定,进而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在这些投标人的选择中,可以是事先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在参与的投标方中按规则从中选出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是符合现代市场规则的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招标活动中的两种最为常见的方式。那么两者再作比较,公开招标更为常用,也更加公平规范。一开始,作为招标方首先需要发布相关的公告来发起此次招标活动,那么在规定的一定范围内但事先并不确定的相关投标方的法人得到相关信息后,就会根据招标公告中的要求来准备投标文件以便参与后续的投标活动。有了公开招标的相关介绍,那么邀请招标的流程和一些相关情况则不能理解。而邀请招标面对的对象与公开招标不一样,是招标方发布相关的公告来发起此次招标活动后,所得到邀请要求参与到竞标活动中来的法人或其他的组织是得到事先确认的。因此,所竞标的人员范围会有大大的缩小,人数也会有非常多的减少。那么根据以上的对比不难发现,公开招标作为最具有普适性的招标方式,它相比之于别的招标方式具有更为严峻激烈的竞争性,它的整个流程也存在最为少的纰漏,因此最为完备规范,但是这些优点也衍生了一些缺点,或者说是成本,也就是说导致了进行整个招投标活动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话,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一个事物的优点和缺点总是相生相伴,因此,需要对公开招标的管理更为细化和科学,才能有效地降低时间和金钱的成本。

同公开招标相比较,邀请招标相对来说更为简单,程序流程上也没有那么复杂。也就是说在进行邀请招标的这种招标过程中,作为招标方所需要行使的事务较少,不再需要向不定向的社会上的各类法人和组织,从各个渠道,比方说线上在官方微信、微博、客户端,线下在相关文书、报刊上发布本次招标的招标公告以及相应的办理手续。在邀请招标中,招标方发布通知的对象是定向的,仅仅需要对投标人发出本次招标的邀请书便可,而这些投标人是事先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匹配他们的相关资质和能力来确定的。那么也就是说,相比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由于其竞标人数多,各竞标参与的投标方彼此之前的实力更具有不可知性,因此竞争更为激烈。邀请招标一般来说是有3到10家单位来作为投标方,有关法律条文也有规定,如果竞标的投标单位不在这个数值范围内,那作为招标方需要重新对一些投标要求做相应改变后再次发布招标公告,这样的单位数量设置,既保证了投标单位不会因为竞标的单位少失去竞争压力而粗制滥造标书,同时也使得招标方可以在参与单位较少,较小规模的竞争下更好地对投标单位进行控制,而且也能够得到质量相对较为上乘的标书,保障本次工程能够按照计划有序地进行下去。从而对比可以看出,邀请招标可以免去发布公告、评价及媒介的交易费等等,在经费上和时间上也更为节省。从整个招标的时间跨度来看,从收集好招标方案到公布评标结果、签订合同落实整个流程,需要大约一个半月的时间。除了以上两种招标方式之外,现在在我们的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相比于之前两种应用的领域较少,专业性要求也较高,因此能涉足的单位也相对较少了。

一般地,在涉及到一些国防安全,企业秘密之类的对保密性和专业性有高度要求时的工程时会采用,在这个招标中,招标方和单一的投标方需要在秘密的场所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从而决定此次招投标的中标者,而不可以对于外界和别的投标方进行公开的。

2 招投标流程弊端

2.1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要参与方,对于自己的利益甚至不乏许多违背法律的不当利益,被金钱所驱使而加以包庇,试图采用一些违背招投标契约精神和违法乱纪的措施以不择手段地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以下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招投标。有些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分割成几个部分,冠冕堂皇地以多家单位之名承包经营管理,然而这多家建设单位其实只不过是其中某一家单位的附庸,二是,代理机构内部的管理体制比较凌乱。三是,存在一些招投标操作流程中违背公平公正。四是,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缺少监管。

2.2 导致问题的原因

建筑市场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虽然有许多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建筑法》等,但也不时出现不守法的现象,为了避免进入市场交易,一些建筑企业为了避免与业主签订私人合同,导致了招投标的回避,场外交易不受限制,进入市场仍存在各种挑战和困难,甚至是隐形壁垒,比方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对于外地的企业单位存在排外歧视。行业垄断现象严重。包括“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地方权利机关违反国家法律,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也借机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设置几条不公平的要求,从而达到限制非本地建筑单位参与投标的目的,执法的监督检察力度在工程领域没有切实作用。

3 解决问题的对策

规范管理建设工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用料用工要果断根绝。列入招标范围,应该包括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不得以“联合开发”或者其他形式变相包揽、拆解、承包;严禁发生超过建设成本的项目,并禁止使用附属工程。有效预防。支持项目,如未经授权的项目成本扩张,以避免投机行为。

完善监理机构,从而使工程招标程序更健全。招标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招标职能分开,建立相应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才能真正地作为一个纯粹的执法监督机构而存在,有力地维持市场秩序,而不被其他的利益所驱使。这个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需要自身独立,不能与任何施工单位有牵扯,更不必说有利益纠结,必须通过投标机制从评标规范中吸收三名以上的评审人员;随机选择代理专家,这其中的二成人员需要是专业的工程人员,另外一成由经济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一旦确立后,需要交付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安排在不能与外界联系的室内;建立项目招投标的简单流程图,严格登记、通知、投标、开标、评标、校准,是预算和验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全监管举措,保障招投标工作能够按既定的时间安排有序开展,需要对监管单位的监管举措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对于中标单位在中标的投标书中所列的事项和证书做好记录和核实,并在工程施行过程中确保落实。建立监测预判预警机制,发现招标办公室未认真履行合同时,立即发出警告,未经及时改正,依法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公告。实行会议聘任制,聘任人员有权力也有义务在会议中提出自己的疑义并要求制定单位进行解答,也需要对被指定单位的财务管理的状况,根据相关的文书资料,特别是预算书、决算书等重要资料开展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单位的经费流动分配的去向。着重对未经有关单位许可的对原计划的建筑进行变更和改变工程量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个过程需要明察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甚至违法乱纪的支出行为,同时一旦确认必须坚决拒绝支付,确保从财务方面堵塞了项目滋腐的无底深渊。

进一步拓宽监督的渠道,根治招投标的腐败行为要从最开始加以防范和治理。对于民主监督渠道的拓宽,可以开通专门的热线电话,在官方平台上开辟专门的投诉举报板块,同时要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从而做到让民众乐于监督、敢于监督。那么,一旦违背责任书中列明的要求,相关责任人需要在接受罚款之外,针对涉及到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究查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对主要责任方给予党纪纪律处分。

加大对于建筑市场监管不力的执法检查力度。必须自上而下地完善监管组织机构,从全局的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多要素地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监管权利的威慑力。

对于不涉及到机密的的招投标活动,招标的整个过程需要在所有的投标方在场,明确本次招标的规则要求下进行公平的开标、选标、中标,在这些流程中,需要受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确保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能认识到舆论的引导作用,并使其监督作用得到切实的发挥。落实对人民的监督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做到责任到单位、到个人,让责任人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对于提价、勾结的腐败行为要严肃整治、肃清,形成一旦腐败,终生追责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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