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文义解释困局

2018-07-10 13:35贾立甲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7年11期

贾立甲

[摘 要]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涉及到法律问题的现实案例多种多样,法律工作者都面临着将模糊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事例的难题。法律解释产生于法律条文的模糊性与法律事实的复杂性之间。法律解释之中的文义解释,由于时间和群体的流变,其含义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复杂性以及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法律解释总是存在着难题。面对文义解释的困局,则需要法律工作者以全面的方式,包容的态度和发展的思维来更好地实现法律公正化。

[关键词]文义解释;凤祥改改;法律解释平民化

笔者欲以一个看似不相关的故事引出本文的话题,在一个反对专业歧视的视频中,笔者曾看到这样一段对话,同学甲学习法律专业,乙调侃道:“学法律呀,就是背书嘛。”同学甲回答道:“那你以后打官司的时候不需要律师和法官,带个复读机就行。”

对于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普通民众来说,他们眼中的法律工作者看似只是在“搬运”法律,将一个个事实适用于现成的法律条文即可得出裁判结论。但果真如此的话,就如视频中同学甲所言,我们需要的只是一本书或者一个复读机等等可以储存法条的工具,这个社会又何须法律工作者呢。事实上,法律是需要解释的。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要求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是确定立法者的原意。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实案例多种多样,法官总要面临着将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个案的难题,面对这样的难题,“法律解释”就成了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法律解释作为制度而言,是有权主体对法律内容的进一步阐述,这包括了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解释。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还进一步成为了一种法律渊源的类型,作为一种直接依据进入到司法流程中。作为方法的法律解释是为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实现精确化,而这一过程则往往由法官來实现,在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文本意义的理解和解释是最核心的解释,而这往往需要法官通过多种方法的综合使用来使法律通过解释得以应对复杂的社会。

二、走进案例

上世纪70年代,陕西省凤翔县马家坡村生活着一个叫做张改改的妇女,为人十分老实憨厚。1973年,改改的丈夫离世,为维持生计,便在村口公路边摆了一个卖水摊,一杯水只卖两分钱。改改不认识钱,她就把别人给的钱和自己的两分硬币比一下,小了大了都不卖。她的这一卖水办法被人认为愚蠢,在陕甘的很多地区,“改改”成为讽刺人愚笨的贬义方言。

2000年5月,农民樊某某用“凤祥改改”为蒸馍店店名,后因“凤祥改改”这一招牌被令关门,办理执照后再开业。几天后,樊某某以“凤祥改改绿色农产品开发基地”为名向凤翔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县工商局经办人员让樊某某把"凤祥改改”换为别的名称,樊不同意。经办者说,"凤祥改改”是凤翔县的"历史名人”,要使用她的名字,须经本人或其法定第一继承人同意。于是樊某某找到了张改改的继子并提出了自己的请求,其继子同意樊某某使用该名称,并出具了一份同意转让的证明。根据"私营企业主可以用自己的名字作为企业字号”这一规定,樊某某将自己的名字改为樊改改,并更换了新的身份证以求万全。

但县工商局称:“凤祥改改”一词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对凤翔人的人格有贬低,依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9条中“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文字和内容”之规定,“凤祥改改”有损凤祥形象,损害了凤翔人的尊严,驳回登记申请。几天之后,凤翔县工商局以无证经营为由,要求樊某某停止使用“凤祥改改”这一店名。

2000年6月22日,樊改改向宝鸡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宝鸡市工商局维持凤翔县工商局不予注册的决定。

樊改改不服并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工商局对"凤祥改改”注册登记的驳回通知,对"凤祥改改”核准登记。2000年8月15日,凤翔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凤祥改改”在西北许多地方已成为嘲笑、贬损的代名词,作为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在凤翔县以"凤祥改改”作为企业字号,显属不当。故此,维持凤翔县工商局的决定。

该案件一波三折,最终于2001年9月,宝鸡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背后

“凤祥改改”案虽然在程序上一波三折,但案情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本案的实体内容,称它为一个疑难案件并不为过。因为它要将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个案,并且,在本案中“凤祥改改”是一个颇具民俗地方特色的词语,法官对于这个词语的理解必定要加入个人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官一个很大的考验。

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虽然裁定樊某某败诉,但整个案件其实也是在法律界和民间存在争议的。首先抛出的一个疑问便是:本案对于事实认定的最权威的判断这是谁。众所周知,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在本案中的关键事实是:“改改”一词是否具有辱骂、贬损的含义。只有对这一事实做出认定,法官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那么决定“改改”一词是否含有贬义的是法官吗?

笔者认为,不会有哪个法官认为自己是判断“改改”一词词性的权威者,即使是土生土长在凤翔县的法官也不敢自满地认为自己的看法就是权威的。“凤祥改改”作为一个民俗色彩浓厚的词语,凤翔县当地的民众对于该词的理解才应更具有普适性。因此在本案的审判中,仅法官一人对“凤祥改改”一词做出解释未免显得过于专断,其实在开庭前,法官可以深入基层走访,去了解“凤祥改改”一词在民众心中的含义,亦或者是请当地民众出庭,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法官在判案时对这个词语有更深刻的理解并作出更准确的解释。但本案在裁判的过程中似乎并没有采取这样的方式。

在本案对于“凤祥改改”一词的解释中涉及到了法律方法中的文义解释。法谚云:“字义除非不明确,即应严守。”但现实生活中,字义常常有不明确之处,法律解释成了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法律解释一般以字义为始,因为立法者都希望能够将其原意反映在文义上。文义解释往往发生于文义不能恰当地应用于事实的情况下,放置于本案中便是:如何对“凤祥改改“一词做出恰当合理的解释。对字义的理解有地方和全国之分,如广东省就有以“三鸟”代表“鸡、鸭、鹅”三种家禽的习惯。另据南方一些地方的语言习惯,“弟妹”是指弟弟的妻子,假如该地区某人在遗嘱中写道“财产由弟妹继承,”那么在解释该遗嘱使,应认定某人的财产继承者是其弟弟的妻子,而非其弟弟妹妹。鉴于“凤祥改改“一词具有浓厚的地方民俗特色,对于这一词语的理解也就存在着全国和地方的理解。

以一种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凤祥改改“企业如果注册成功,谁都不能认定其发展仅仅局限于凤翔县。那么关于其企业名称的注册问题,为何又必须要局限于凤翔县当地的观念之中呢?法官在对”凤祥改改“一词进行解释的时候,为什么又一定要将自己固化为一个完完全全的本土人呢?将”凤祥改改“一词拿到全国范围来看,想必大多数人并不认为它是愚昧的贬义方言,相反,很可能有不少人会认为当年那个叫张改改的妇女是憨厚质朴的,因而”凤祥改改“也是体现了一个本分经商的企业的经营理念。那么在法官进行解释的时候,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凤翔县当地民众的意见,甚至应该放眼全国。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的法律解释方法未免成本过高,程序过于复杂,但笔者以为,该案件发生于20世纪和21世纪的交合点,此时正是中国市场经济蓬勃向好发展的时期,对于一个有善于把握商机的创业者来说,商标的注册成功与否决定其命运的好坏,对于国家而言,一个企业的破土而出可能会为整个市场注入一丝清泉。因此,法官的决定至关重要,法官对于”凤祥改改“一词的解释显得尤为关键,鉴于此法律解释的工作难道不值得更多的思考吗。

笔者认为,在“凤祥改改“案中的法律解释更多的是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尽管凤翔当地民俗也大多倾向于此种解释,但法官个人仍然脱离不了本地人的固化思维,在改革开放的春风已经吹拂了二十多年的中国,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涌动过程中,法律工作者的思维也应该随时代做出改变。关于商标的注册问题,在我国的东南沿海一带,“孔乙己”“阿Q”这类企业和产品的名字也得以顺利注册,这些名字不也是带有一些贬损和嘲讽的意味吗。同一事件,对于东部沿海的人来说可能是天赐商机。广东、海南、深圳、香港不少商务公司闻讯后纷纷来电来函,表示愿意为“凤祥改改”在香港注册成立“国际凤祥改改食品有限公司”或“凤祥改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机构,其中,总部设在香港的国际泰康融资有限公司和辽宁鼎泽商务有限公司不仅寄来了注册的有关事项及一封长达千字的慰问信,而且表示,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愿意免掉数万元的手续费。 对于“凤祥改改”一词的解释中的差异,也在促使着法官更多地思考如何理解“地方性知识”。

四、怎样认识法律中文义解释的困局

我们知道,语言本身不具有自然含义,语言的意义是读者创造的赋予的,因此语言的意义必然存在着流变,这种流变不仅存在于时间的变迁之中,也存在于不同群体之中。但就本案中体现出来的文义解释的困局,笔者认为有三。

其一: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不仅要有自我的价值判断,更要有群众观大局观,思想视野一定要开阔。但在法官越来越职业化的今天,这一要求的满足似乎略显吃力。我国古代尽管既没有法官“职业化”之说,也没有“人民满意”之理,但是古代法官却有着尊重民情的优良作风。比如在清代,一个案子如果涉及到民俗,人中选择数位老成持重者以“体问风俗”,作为把握风俗的一种途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古代法官关注民情的平民化倾向。 那么在新世纪的今天,法律解释更应该多多采纳民意,而且不仅应该是小范围的思想,更应该是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思想。

其二:法官的解释应该具有前瞻性而非拘泥于当下甚至执拗于过往。在本案中很显然,对于“改改”一词愚昧贬损意义的认定已是上世纪的旧思想,陕西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宝通研究员认为:“这根本就是一场不该发生的风波。企业经营允许采用一切合法手段扩大影响。樊改改看上的无非是‘改改的知名度,他要是真的把生意做好了,‘改改的影响可能确实就跟着改变了,对凤翔县只有好处没坏处。” 2004年6月8日樊某某向陕西省工商局申请注册“陕西西府凤祥改改商贸有限公司”,7月陕西省工商局批准了樊某某的注册申请并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同样的事件仅仅过去四年,事件的结果就来了个峰回路轉。从2004年的注册成功来看,“凤祥改改”一词也并非当年法官解释的那么不堪,随着时间的发展,思想会更加开阔,对于这类民俗词语的理解上也会更加宽容。但这样的建议还是“纸上谈来终觉浅”,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还需要不断地思考和摸索。

其三: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中,权力的影响非常之大,它在社会中发挥出来的效果表明它终究是一种制度实践,也就是说,法律解释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再次才是一个技术问题,在法律解释中,首先考虑的是“你是否有权去解释”,然后才考虑“你如何解释”。这样的一种法律解释程序在笔者看来,一定程度上有失法律的公正性。当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对法律的解释产生冲突时,司法者应当允许原告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对法律进行适当的解释,应当对原告在适用法律中的规避行为保持适度的宽容。 当然,这种宽容是非常有限度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细微的改变都有推进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进程的可能性。这一观点放到“凤祥改改”一案中来看也是颇具深意的。

五、结语

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复杂性以及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法律解释总是存在着难题。无论是否存在德沃金所谓的“唯一正确答案”,法律解释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法律工作者来说都是严峻的考验。在本文中笔者仅以“凤祥改改”一案为例,从个人观点出发结合相关书籍和论文,对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之困局发表了一些浅陋的见解,但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局限之处还有无限的探讨之处,这也是所有法律学习者和法律工作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反思和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 孙笑侠,专家点评,“凤祥改改”案中的法理和伦理。

[3]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考察”,载《明清时期的民事裁判和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