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证人询问模式研究

2018-07-09 13:51张梦玲
商情 2018年26期

张梦玲

【摘要】证人询问模式主要分为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询问两种,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对证人询问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粗略,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证人出庭率低、庭审证人询问缺乏对杭性等问题。故我国要合理借鉴两大法系中的合理之处,并结合我国实践现状,建立起当事人询问为主,法官为辅的证人询问制度,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充分发挥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作用。

【关键词】证人询问 交叉询问 职权主义询问

一、我国证人询问模式带来的改革难题

证据制度由早期的神示证据阶段发展到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阶段,在不断的发展历程中,证人证言均是诉讼过程中重要的证据形式,是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重要依据。总的来说,我国民事诉讼庭审方式改革,虽然已经改变了过去较为浓厚的职权主义庭审方式,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但是关涉证人询问的条文依旧过少,传统的法官主导型庭审询问方式的痕迹依然存在。交叉询问方式虽然得到逐渐适用,但只是英美法系交叉询问模式的“形似”,还未达至少“神似”:证人询问制度设置属“技术性”规定,当事人“权利性”意識不足。而立法层面关于证人询问制度的缺失,加剧了实践中证人询问的混乱局面,如证人出庭率低下,书面证言使用普遍。如法官一般不会支持英美法系中如舞台剧表演式激动人心的争辩,而是直接由法官询问来发现真相,且一般询问一轮即结束,不会有英美法系交叉询问中的多轮询问,也就无法展开对抗性的抗辩。

二、美国和德国证人询问模式的理论基础比较分析

英美法系下的交叉询问和大陆法系下的职权主义询问是两种典型的证人询问模式,两者模式的不同源自于不同法系国家下的司法理念以及司法制度的运作,正如“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积”。现以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一)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VS实质真实

美国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德国追求的是实质真实。法律真实是一种程序上的真实,在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对案件认识的一种相对真实。这会导致一种弊端,当无法提出有效证据时,这种实质的真实仍然不能强于建立在证据和程序层面上的相对真实。在这种证明标准下,法官消极中立,那么赋予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充分询问权也是正当程序的必然结果。而德国法官为了追求实质真实,会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情况,主动询问证人。在这种证明标准下,法官在平衡实质真实和诉讼效率的同时,使得证人询问成为了一种在事实不清情况下的保障机制。因此,法官才会主导证人询问的过程。

(二)证据收集和调查的主导:律师VS法官

美国和德国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法官、律师的角色以及他们权力运用的不同。德国法官在一定意义上是个管理型的法官,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而美国法官则授权双方律师安排证据的收集与调查,美国法官并不能决定他会看到哪些证据,而只能决定哪些证据被排除。这种授权行为会导致一种竞技效应,因此交叉询问制度便是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最好方式。而德国管理型法官发现事实真相的职权已经让法官参与到这场竞赛之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并决定证据提交的内容和顺序。德国律师在证据的调查中则不担负任何的角色。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共同的事实证据调查者:法官。这反映在证人询问制度方面,法官主导证人询问且当事人对证人询问必须经过法官的许可也就顺理成章。

(三)审判过程:集中VS非连续

美国是单一连续集中的审判,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问题的裁决都是在法庭上连续、迅速且集中的行使。当事人缺乏第二次的机会来应对对方当事人突袭式的攻击。鉴于法庭的判决会以证人证言为基础,因此拥有询问对方证人的权利是避免突袭的一个绝佳方法。而德国审判是分成一次或者数次非连续进行的,非对抗式的证据收集调查与对抗式的法庭辩论交替进行,融合了美国的审前发现程序的调查功能和庭审程序的证据呈示功能。基于此,德国为避免突袭式的攻击所采取的方法便有了插曲式的特征,即对本次证人证言的反驳可以在下一次庭审中继续提出。这种非对抗的特点导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强调对抗性的庭审证人询问制度。

三、我国证人询问模式的未来展望

随着法系之间、国与国之间法律交往的日益密切,两大法系证人询问模式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相互借鉴、逐渐靠拢的趋势。当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现有制度所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调整,首先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询问,之后是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法官在当事人询问结束后可以询问证人。只要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自行询问或者许可当事人补充询问。同时法官还要充分发挥其对诉讼进程的指挥权,避免诉讼拖延和滥诉。

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人询问模式的优缺点,笔者认为未来民诉庭审中的证人询问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和保障:一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一方面要确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奖励制度,以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二是强调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证人询问权。可以考虑让证人在接受证人询问前,先向法院进行一段完整的陈述,让法官可以在证人询问之前形成初步心证,便于在之后的进一步询问。三是强化庭审对抗性,完善法官对证人询问的指挥权。建立一系列保障庭审证人询问对抗性的制度,如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相关询问规则等。同时考虑到对抗性交叉询问模式容易造成诉讼拖延,应当加强法官对证人询问中的权力,明确法官具有证人询问的职权和法官对当事人询问证人的指挥权,并要加强审判监督,督促法官合理行使诉讼指挥权。

参考文献:

[1]齐树洁.美国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2]张卫平.西方人权理论发展之历程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J].中外法学,2001.

[3]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M].赵秀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