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该不该共同偿还侵权之债?

2018-07-09 06:43史修全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5期
关键词:赔偿款李凯许国

史修全

丈夫雇工发生意外 巨额损失被判赔偿

现年64岁的郭瑛是重庆市人,于1979年12月与董文轩结婚。董文轩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建筑工程包工头,郭瑛安心操持家务,婚后头几年,两人感情还不错。可惜好景不长,两人的婚姻频繁亮起红灯:2010年8月17日,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三年后复婚;复婚后的第三天,两人再次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两人第一次协议离婚前的2010年7月11日,董文轩从许国勇、李凯的手中承包了一项修建寺庙的建筑工程,之后,董文轩便雇用徐海涛等人施工。2010年8月8日,在修建寺庙时,徐海涛不慎从高处跌落。经医生抢救,徐海涛虽保住了命,却落下终生残疾。事故发生后的第九天,也就是8月17日,董文轩与郭瑛协议离了婚。

徐海涛是家中的顶梁柱,如今却摔伤致残,难以再打工赚钱养家,而且治疗时已花费了不少钱,于是徐海涛找到董文轩要赔偿。由于赔偿数额谈不拢,徐海涛只好在自己病情稳定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文轩、许国勇、李凯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1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文轩作为雇主应当对徐海涛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国勇、李凯作为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董文轩,应当对徐海涛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董文轩、许国勇、李凯连带赔偿徐海涛11项经济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三方却没有一点给钱的意思,徐海涛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许国勇、李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法院下达裁定:每月分别提取被执行人许国勇、李凯在社会保险局养老退休金800元和1000元。董文轩则在给了几万元后,也没有能力再给付赔偿款了。

转眼两年多过去,董文轩与郭瑛于2013年11月6日复了婚。谁知,复婚后的第三天,两人再次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载明:夫妻共有房屋六间,董文轩分得一间,其余五间归郭瑛所有。此后,双方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董文轩分得的一间房屋建筑面积为16.5平方米,郭瑛分得的五间房屋建筑面积为112.47平方米。

名下无产执行不能 离婚“避债”妻遭追诉

每个月不到2000元的执行赔偿款,只是杯水车薪。巨额赔偿款迟迟无法到位,一家人的生活日益艰难。在艰难与无奈中,好不容易熬到了2015年,徐海涛听说董文轩的房子将要拆迁,猜想这下赔偿款有了指望,便去找董文轩商量支付赔偿款的事情。谁知,董文轩拿出离婚证,并一脸无奈地告知:“我已经离婚了,名下只有一间房子,就是拆迁也给不了几个钱,何况我自己还要有房住,哪里有剩余的钱给你啊?”

“我在2010年8月8日发生的事故,董文轩和郭瑛是在事发后的第九天协议离婚的。为什么董文轩只分得一间房屋,其余五间全归郭瑛呢?”回到家后,徐海涛思前想后,若有所悟:董文轩与郭瑛离婚,会不会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呢?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海涛再次来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董文轩对其承担的赔偿损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郭瑛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郭瑛对董文轩承担的赔偿之责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徐海涛说:“我受雇为董文轩做工。其间,我不慎从高处跌伤致残,经法院判决董文轩与许国勇、李凯共同赔偿我50万元。董文轩雇工行为所获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风险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董文轩预见到自己将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事故发生不久后就与郭瑛离婚并将财产转移至郭瑛名下,导致法院无法直接执行董文轩转移到郭瑛名下的财产,损害了我的权益,故请求判令郭瑛对董文轩所负担的本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郭瑛辩称:本案债务虽发生在我和董文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因徐海涛与董文轩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由董文轩承担的侵权之债。我不是徐海涛的雇主,对徐海涛受到的人身损害,我并无过错。且我并未因该雇佣关系获得利益,故徐海涛主张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董文轩与我分居多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侵权之债应否共担 两级法院予以否定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所负债务仅仅是一种个人债务,夫妻中的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本案中的债务虽发生在郭瑛与董文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徐海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行为之债,董文轩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郭瑛并非徐海涛的雇主,且对徐海涛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也无过错。董文轩作为雇主对徐海涛承担赔偿责任,并非董文轩与郭瑛夫妻关系二人合意举债,而系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引起的,郭瑛也未因该侵权之债获取利益,故显然不属于郭瑛与董文轩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徐海涛要求郭瑛对董文轩因侵权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徐海涛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海涛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董文轩对本人所负债务是在郭瑛与董文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当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判决都认定此种情况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客观上助长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却不被追究这一不良风气,同时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保证。

郭瑛辩称:我与董文轩早没有共同生活,徐海涛在起诉董文轩的时候就没有提到我的连带责任,经过几年后才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其原因在于得知我获得了政府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所以才起诉我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称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的债务虽然是在郭瑛与董文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属侵权之债,且徐海涛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侵权之债系郭瑛与董文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合意所负的债务,故一审认定该债务系董文轩一方的债务,而非郭瑛与董文轩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2015年12月17日,重庆五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两次审理虽均以失败告终,但徐海涛还是不想就此罢休。为此,他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功夫不负有心人,2016年7月21日,重庆高院裁定对此案进行提审。

亲爱的读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行为对外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过两个回合的较量,徐海涛均以失败告终,再审时他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见本期)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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