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借贷的合法利率是多少?

2018-07-06 03:03李晓巧
看历史 2018年4期
关键词:年利率高利贷合法

李晓巧

出于生产生活等需要,从古到今人们一直都 有借贷行为,其重要特征是借方需向贷方 支付一定利息,利息为多少,由双方协商 决定。但是,以稳定经济秩序为出发点,古代官方 通常都有指导性的法定利率。

古代典籍《周礼》中明确记载,3000多年前, 西周的官方市场开始赊贷制,视借贷情况不同收取 不等的利息。一种是普通百姓从官方机构赊买货物 时约好付款日期,如果是用于祭祀事务,赊期不超 过十天,如果是办丧事,赊期不过三个月,超过约 定赊期,要向官府支付5%以上的贷用利息,这是 带有扶助性质的低息借贷。另一种是商人也可以向 官方借钱做生意,但需按照实际借贷期,收取25% 的利息,《周礼》中规定:“民之贷者取息有至 二十有五”。这个利率相对来说很高了,而民间借 贷利率应该会高于此。

汉代的法定利率是20%,这在《汉书·货殖传》 中有记载“农工商贾,大率岁万息二千。”也就是说, 每10000钱借贷一年的利息是2000钱。但是两汉 之间的王莽新朝时期,官方收取的借贷月息为3%, 转换为年利率则为36%,算是历史新高。

由《新唐书》《宋史》等史料来看,唐代、宋 代很长时期官方放贷利率也是20%左右。北宋熙宁 变法中,青苗法规定了百姓从官府借贷青苗钱的利 息,“则二分(利息)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可见 20%的利率是官方标准,对社会借贷行为起指导作 用。不过,熙宁年间也有官员动议提高官方借贷利 息为30%,“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 息钱”,但是受到了朝野的抨击,没有执行。

宋代商业经济发达,城市中融通资本的机构较 多,有民间富户经营的质库,有寺庙经营的长生库, 还有政府经营的抵当库,都从事资金调节借贷,由 史料来看,当时民间借贷利率几乎都在20%以上。 如北宋初年,遇到荒歉年景,很多富人借给贫民钱 财所收的利息在100%以上,既影響了民生,也使 百姓交不起皇粮国税,所以,宋太宗端拱年间朝廷 下令:“有取富民谷麦资财,出息不得逾倍”,也 就是说利息不许超过100%,这也映衬了当时的高 利贷很疯狂。动荡的南宋,军队中流行放高利贷, 利率远高于20%,影响了军队的稳定,乃至当局不 得不严令禁止权贵富豪向军队军人放高利贷。

到了元朝,放高利贷是元朝斡脱商人们热衷的 拿手好戏,所谓的“羊羔儿息”反映了元朝斡脱商 人制度下高利贷敲骨吸髓的剥削程度,倍率惊天, 一锭(50两)银的本钱放出去做高利贷,转来转去 本息累积.十年后,除了当初的一锭本金外,额外 获取的利息是1024锭,年利率在100%以上,而 且是利滚利。《元史·太宗本纪》中说:“国初官 民贷回鹘金,岁加倍。”可见蒙元帝国时期高利贷 极其疯狂。

清光绪年间,高利贷的 记账册。

明代的合法利息是多少?著名学者黄仁宇先生 研究指出,明代“一般利息均在月利百分之二以上”, 也就是说年利率24%以上。

相对而言,清代的法定借贷利率比较低,年利 率在12%上下。

1793年,英国马戛尔尼使团人员调查出乾隆末 期的合法利率是12%,当时是所谓的“盛世”,经济 繁荣,民间金融活跃,真正的民间借贷利息远远超过 政府规定的合法利率,“—般增加到18%,有时甚至 到36%”,法律说是惩治高利贷,但实际上很少真正 处罚。而且,当时放高利贷者规避律法的手法很狡猾, 他们在合约上会明确约定:借钱人付出的利息的12% 的部分写明为利息,超过12%的利息部分,会以其他 名目事先约好,如商业借贷中,会将超过12%的利息 部分商定为花红分配等,这样,法律也拿高利贷者没 有任何办法,借款人与贷借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非法的高利贷行为就这样达成了。

英国人戴维斯的《崩溃前的大清帝国》书中提 到1830年左右,广州的行商就是以“中国人的惯 例”12%的利率向外国商人轻松借到了大笔资金。 由此看来,清代中期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的合法利 息为12%不假。

再看历史小说家高阳的畅销作品《胡雪岩》中 有个情节提到了当时的利息,“怎么敢要一分(利 息)?重利盘剥是犯王法的。”高阳先生研究清史 颇深,他的研究是10%的利率在咸丰时期属于高利 贷,尽管民间借贷常常这么做,但是不受法律支持 和保护。

法国人古伯察在晚清中国游历期间,发现当时 中国有很多典当铺,而且其中“衣物的利息是每月 2%,珠宝和金属制品为每月3%”,他还说,“货 币的法定利息率为每年30%”——如果他的记录没 错的话,这与乾隆时期12%的合法年利率相比,提 高了一倍还多,乱世与盛世,利率上就有区别。

乾隆时期来中国游历的英国人总结出当时高利 贷双方的关系:“高利贷犹如赌博,是一种不体面 的敛钱方式,但因在匮乏者和贪得者之间、在贫与 富之间订立了一种契约,所以即使受害人也不认为 跟一个高利贷者或诈骗者打官司是光彩的。”随着 时代推进,民间借贷中演变出很多新状况,并且对 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或许可以这么说,在资金 紧缺无着落的情况下,筹款人一下子就会想到高利 贷,资金来得快,不误事,既恨又爱。

历史上很多事,常常是:说归说,做归做。《元 史》记载,高利贷盛行的元朝初期,官方也有个借 贷指导利率,“至元十九年,诏民间贷息,以三钱(每 百钱月息3钱)为率,著为令。”——因这个年利 率36%的金融政策与统治权贵阶层和有钱人的贪婪 欲望相悖,所以根本就没有从制度层面认真执行过。

综合看来,中国古代历史上,官方规定的借贷 合法年利率在5%-36%之间,但实际上,古代政 府对民间很多高得离谱的高利贷根本就管不了,只 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报,官不究。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 超过36%为无效。可见,历史确实有可以参考的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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