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凤
(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2)
金融机构为政府服务,与政府财政连为一体、荣辱与共。金融近代化过程中银行职能有所变化,欲研究近代云南金融机构职能变迁,厘清富滇银行和富滇新银行与云南政府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富滇银行作为近代云南第一家省立银行,依靠政府财政扶持成立发展,与政府关系密切,秉承行政命令,以金融力量解决政府财政问题,最终导致富滇银行破产。后政府成立富滇新银行,新行从性质上看是富滇银行的延续,作为省立银行同样为政府服务,但与政府财政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不再直接解决财政问题,而以金融力量创办云南实业,发展社会经济,促社会稳定,实现财用富足。从富滇银行到富滇新银行实现了金融与政府财政分离,这种变化是金融机构近代化的重要一步,也是研究近代银行职能变迁的切入点。
对富滇银行和富滇新银行的研究已有许多重要成果,国内学者对富滇银行和富滇新银行研究有两条主线:(1)富滇银行和富滇新银行作为近代云南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是云南军政财阀集团收刮云南财富的工具,对云南社会发展、近代化进程具有阻碍作用①;(2)它们作为云南近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叙述了富滇银行与富滇新银行的关联②,银行对近代云南经济实业发展贡献③,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④。但以金融与政府财政关系变化为入口,分析富滇银行和富滇新银行的业务职能变化是一个新的视角,本文通过整理挖掘文献史料,分析富滇银行与唐继尧政府财政关系,富滇新银行与云南政府财政分离后对云南实业发展的作用与贡献,再现近代云南金融职能的发展变化。
云南位于中国西南边陲,历朝以来生产水平较为落后,清末,云南财政岁入不过300万两,岁出约600万两,所以每年财政都要靠中央政府补贴及邻近省协济[1]103。1911年重九起义后,云南军都督府成立,民国政府协饷停止,加上援川、援黔、援藏、倒袁护国运动等,支出浩繁,财政困难[2]。蔡锷领导的军都督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在财政方面决定开设银行,令财政司和实业司筹备设公钱局。1912年,当局与财政、实业两司达成共识,将公钱局改名为富滇银行;4月,政府筹资五百万作为富滇银行准备金,由财政司和实业司派人驻富滇银行任总理、协理,银行隶属财政司,后直属政府[1]103。这是第一家云南省立银行,它是政府银行,也是政府机构,以“巩固财政,振实业,奖励储蓄,便利国民”为宗旨[3]。
护国战争后,唐继尧政府对富滇银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把政府财政与富滇银行连为一体,使之成为政府的服务工具、财政的附庸,偏离了富滇银行成立的宗旨,此时的富滇银行具有严重的政治色彩,主要变现为:发行货币,垫补军政费,解决财政困难。
唐继尧掌云南政权以后,于民国五年(1916)亲令修订富滇银行章程,明确规定:“本银行于不妨碍营业范围内,得依云南政府之命令筹付款项,以供财政上之需用,但政府应即筹备将款随时归还,总其财政金融互相维持,俾达省立银行之目的”。这项规定使富滇银行与政府财政挂钩,银行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难的必然选择,而发行货币是解决财政赤字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富滇银行共发行货币四次:一是成立之初,发行面值为“壹百圆”“伍拾圆”“拾圆”“伍圆”五种纸币,后又发行10 分、20 分、50 分铜币票和铜币,以及“伍角”“贰角”“壹角”兑换券与1 元、5 角、2 角、1 角银币通用,总发行额为60 万元[1]104,此次货币发行银行准备金充足,纸币信用稳定,截止民国四年(1915),发行总额达340万余元;二是民国四年(1915),云南组织护国运动,云南军政府令富滇银行发行拥护护国纪念币100 万元以作军费,同时向银行借款69 万元[1]104;三是民国七年(1918),云南当局利用银贵金贱的机会,以出口大锡、山货、药材等运港换回黄金30 余万两,省长公署和富滇银行以所购黄金铸造拥护共和纪念币900 万元,于民国八年(1919)由富滇银行发行[1]104;四是民国十一年(1922)三月,唐继尧为筹集军饷,增发金币及“军用储蓄票”15 万元,令富滇银行垫款收兑[1]104。 四次发行货币,后三次均为垫补军政费。
事实上,民国五年(1916)富滇银行第一次向军政府垫款军费80 万元,开了为政府军政费垫付先河。民国十一年(1922)后,云南政府连年对外用兵,军政费开支有增无减,军费开支占财政支出70%以上,政府财政赤字不断扩大,详细情况见表1;巨额战争经费,政府财政无法供给,不得不向银行借贷贴补,到1926年政府向富滇银行借款达2 940 万元,详细情况见表2。到1932年6月,政府收束富滇银行,政府欠4 583 万元,占富滇银行发行总额一半左右。
表1 民国十一年到民国十五年的财政收支情况 单位(元)
表2 1912年到1926年云南富滇银行历年发行货币总额运用比例 单位(万元)
综合表1、表2中数据,民国五年(1916)前,富滇银行发行货币主要用于银行经营;之后,发行货币为政府贷款,成为唐继尧政府名副其实的“提款机”,展现了富滇银行为政府服务的政治职能,标志着富滇银行业务职能的转变。表面看来,政府通过富滇银行借垫解决了财政问题,实质上却是治标不治本。无充足准备金的大量发行纸币,从数量上看钱多了,钱少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实际上纸币币值降低,财政收入也必然不足,复使财政影响金融,政府和银行陷入恶性循环。“故滇省金融变态,金融紊乱,实受财政支绌影响 ”[4]。
富滇银行滥发纸币,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银行发生挤兑风波,社会经济发展秩序遭到破坏,政府和银行面临严重危机。针对此情况,云南政府召集知名人士商讨解决办法,先后于民国九年(1920)七月,民国十四年(1925),民国十七年(1928)八月,民国十八年(1929)五月召开了四次金融整顿会议,会议决定采取的核心解决方案是:以不同手段提高税率或增收不同捐纳,回收社会中过多的纸币进行销毁,提高币值,稳定物价和金融秩序。金融整顿会议上,当局认为经济和社会秩序紊乱的根源在于金融,并未找到导致这场金融混乱的根本原因,金融整顿均以失败告终。政府整顿金融失败的主要原因有:1.未能将财政和金融分开,政府因财政赤字军费匮乏而令银行多次增发纸币解决;2.通过发行公债、提高税收、增加杂税以回收销毁过多纸币以提高币值,这些措施与社会经济状况不符,当时国际市场混乱,各国均以通货贬值来恢复国内生产事业,云南进出口贸易与国际市场变化密切相关,当务之急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稳定外汇,但政府采取的措施使币值提高的同时导致外汇跌落、出口贸易受损、省内生产事业萧条、经济凋敝;此外以提高税收增加杂税收回的纸币给予销毁,公债不能兑换,影响财政收入,人民生活也不安定。四次整顿措施只解一时之急,治标不治本,最终都没能取得理想效果,反而使紊乱的金融体系更加崩溃,富滇银行面临破产。
鉴于经济形势危急,民国十八年(1929)十月,龙云主持再次召开金融整顿会议,确定整理措施十项:一是税收自十九年(1930)一月一日起改征现金(滇铸银币),如以纸币缴纳者,依政府规定五比一的比例折收;二是凡厘金烟酒等税率,以现金为本位,并实行投标承办制;三是富滇纸币仍照旧行使,由政府负责维持;四是取消金融附捐及苛捐杂税;五是严禁现金出口;六是筹还富滇银行借款;七是征收入口特捐,明定入口货之种类名称,分别征收特捐,收入捐款,专办银条鼓铸银币,储作新银行基金;八是另定税率,增加收入;九是另编预算军政费,军费预算;十是收束整理金融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另设整理财政委员会[5]85。
此次金融整顿,税收恢复银币本位,纸币与银币五比一兑换,再依据第八项,即本省收入以纸币计算,可由一千万增至五千万,财政收入可增加;依据第四项,苛捐杂税取消,使税制统一,百姓亦减轻负担;严禁现金出口,有利于保存白银,提高币值;依据第六项第七项,筹还富行欠款并确定其基金来源,把财政和金融分开,有利于彻底整顿金融;第九项,是财政节流措施,避免财政负担影响金融整顿。整理收到良好效果,政府财政有所好转,银行业务发展日趋稳定。但富滇银行以一百五十万元资本增发纸币将近亿元[6],且滇币信用已崩溃,银行恢复到稳定且良好发展是不可能的。于是政府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六月底收束旧富滇银行,于七月一日成立富滇新银行,以2 000万元(实际只有1 600万元)资本作为准备金,九月一日正式成立开始营业[5]86。
富滇新银行同属省立银行,为了避免富滇银行的悲剧,缪云台任富滇新银行行长后,与政府约法三章:“富滇新银行不代理省金库、省政府不再向富滇新银行举债、龙云卢汉两人不在富滇新银行开户头[7]53”,把银行从政府财政附庸关系中剥离出来,以实现金融与财政的分离,并颁布了新的金融政策:以富滇新银行的金融力量促进社会繁荣,推动出入口贸易增长,助各部门之生产实业建设,支持省府国防军需械品与新兴工业的外汇供给[6]。这就明确了富滇新银行成立的目的宗旨:以金融力量带动云南社会经济实业的发展,实现银行的经济职能。富滇新银行时期,其业务大致可分为八项:划一币制、管理货币、商业银行业务、农业银行业务、工业银行业务、信托及保险业务、社会服务以及和省府合作建立金融合作库[6]2。
民国初年,云南币制混乱,境内流通的币种繁杂,有清政府铸币、外省铸币、各种纪念币、省内铸币、洋币等,单银币就有数十种之多,还有商人的各种票据、纸币,繁杂的币种不利于云南工商业发展。新行成立以后,立即着手办理此事,设立兑换处,各种货币统一兑换成新滇币;其中针对富滇银行旧币,规定旧币兑换新币以五比一比率折收,进行销毁。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云南推行法币和滇币共同流通,同时停止滇币发行,规定滇币兑换法币以二比一比率。截止民国二十六年(1937),云南境内币制统一,以法币流通为主。
云南外汇市场由外商操纵,汇价由外国银行管理,出口货物商人和生产者难获其利;境内白银外流,动摇本省经济基础,有碍云南出口贸易及社会经济发展。富滇新银行成立之时,省政府遂将管理外汇权、省境内白银与发行钞券授予银行[6]6。新行管理货币,外汇由选择管理转变为普遍管理,由禁止白银出境进而限制境内移动,并将钞券的准备金由白银准备转为外汇准备,增加钞券信用[6]7。此种货币管理制度不仅是省内乃至全国都是新的创举,为金融体系内货币管理提供了经验借鉴。民国二十四年(1935)以后,法币政策推行,新行停止发行货币,转做滇币和法币兑换,外汇、钞券管理转到有关中央财政金融机关。币制统一,掌握外汇权,有利于货币秩序稳定,刺激生产,拉动地方贸易经济的发展,促进云南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富滇新银行基础稳定以后,业务主要转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业银行业务。新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后,把东方汇理银行主办的省政府机关存款放款、省内外汇兑及国际汇兑转移到新行,“促进国货及土货运销”[6]16-19。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掌握汇兑权、调节货币管理,促进金融机构近代化。新行与省内生产机构采取适当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金融扶助,使工农商矿各业普遍发展,贸易总值提高,税源多样化,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实现了政府财政充裕。
民国二十五年(1936)九月,省府拨款筹设农工银行,专办农工业放款。该行成立之前,先设农工银行基金保管委员会,其业务委托富滇新银行代办,由其成立农村业务股专司农村放款业务[6]20。具体措施:训练农村业务人员,组织农村贷款委员会,简化收贷款程序。这些惠农利农措施使得每笔贷款落到实处,以昆明为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民国二十七年(1938)后扩大了办理范围。富滇新银行为云南农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促进了省内水利事业的发展、经济作物的种植和推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改善,促进了社会进步。具体可见表3[6]22。
表3 富滇新银行历年办理农业银行业务投资放款一览表单位(万元)
工业银行业务以云南省机关性质的公路总局、事业单位性质的民营工矿企业以及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下的产业为主要对象,由富滇新银行直接办理放款或投资[6]23。新行投资或放款的事业产业单位达20多个,行业涉及纺织业、矿产业、轻工业、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及化工产业,资金总计121 090 余万元。富滇新银行在工业银行的具体投资可见表4(只选取了其中部分数据)[6]23。
表4 富滇新银行历年办理工业银行业务投资放款一览表单位(万元)
富滇新银行对工业银行的投资或放款,以金融力量促进云南工矿业、产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云南近代化进程。尤其是抗日战争期间,富滇新银行以全部力量发展国防民生建设事业,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突出贡献。
民国二十三年(1934),富滇新银行从事办理信托业务,民国二十五年(1936)办理保险业务,并与英国汇丰、法国汇理、美国大通、美丰及中国中央上海等银行及太平、丰盛等保险公司签订代办合约[6]24。后业务扩大,从富滇新银行划拨出去,成立专门机构办理。富滇新银行办理信托保险事业,为云南信托保险业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富滇新银行金融基础稳定后,以余力从事社会服务,增进社会福利。银行不计收益以利民生,所有社会服务事项的垫放款利息极轻甚至无息,以稳定社会发展。尤其是抗战期间,云南社会畸形发展,生产事业衰退,物价增高,供求不平衡,衣食住行不均,社会服务显得尤为重要。如民国二十八年(1939)秋,云南秋粮歉收渐演变成米荒,新行为解决米荒筹集购米基金三百万元以稳定米价;抗战后滇省人口剧增,为防止疾病传染,新行辅助卫生事业单位办医院、购买医药器材以促民众健康;建设住宅新村,整理防空疏散措施,保障民众住宅及人身安全;投资教育文化事业,拨款以助提高教师工资,支付西南联大、云南大学校舍整理费用,资助因抗战撤退后方大学生返回学校完成学业等[6]28-30。富滇新银行在社会服务事业方面的投资贷款数额详细情况见表5[6]31。
表5 富滇新银行历年办理社会服务事业投资放款数额一览表单位(万元)
从表5中看出,富滇新银行在云南社会服务行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服务行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加速社会公共工程建设起到重要作用,是云南近代化进程重要推力。
富滇新银行办理农村贷款的意义不仅是救济农村,它的最终目的是以金融力量发展合作事业,指导民众组织建立农村 “自有”“自营”“自享”的基层经济结构,借此机构以促进农工事业生产[6]32。新行办理农贷,实为合作事业发展的手段与过程。当时省内指导合作事业的机构尚未诞生,因此各县合作社的指导组织由富滇新银行在办理农村信贷时兼办,同时与云南经济合作委员会及云南省合作金库合作,通过贷款或投资的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富滇新银行主导开展的金融合作事业,为近现代云南合作金融乃至全国合作金融模式提供了经验借鉴。新行办理合作金融的具体投资或放款数额,见表6[6]34。
抗日战争期间,战时中央政府内迁,云南经济并入国家系统,新行停止发行货币,由于新行既不代理省金库,也不代理国库,同时停止商业银行业务[6]56。为了满足战时需要,稳定云南经济,富滇新银行业务转向战时事业方面投资,具体见表7[7]56。
表7 富滇新银行战时(1940年—1944年8月)生产事业投资及放款表单位(法币元)
从富滇银行到富滇新银行,金融机构与云南政府之间关系的变化,体现了银行从政治职能到经济职能的转变。富滇银行成立之时,金融利益被传统金融机构或外资银行占领,富滇银行必须借助政府支持以维系发展,因而银行是政府机构,是财政的附庸,所以政府向富滇银行借贷解决财用不足是理所应当的。靖国战争后,这种相互依托的关系陷入恶性循环,彼此过度依赖,最终导致财政体系崩溃,银行倒闭。这种畸形的银行经营模式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则银行不能为银行,纸币全变废纸,银行不能发挥金融力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不能解决政府财政赤字问题,金融与财政均无法发展。富滇新银行成立后,首先要转变银行职能,解决金融和财政之间的关系。银行从政府财政附庸体系中剥离出来,不再以金融之力直接解决政府财政问题,而是把银行的政治职能转化到经济职能,通过贷款或投资云南经济建设,发展实业以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富滇新银行和富滇银行虽同是省立银行,但富滇新银行的业务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统一币值,管理外汇,加大对农业、工业、商业投资或放款,办理保险信托业务,从事社会服务等,充分发挥以金融力量创办云南地方实业,促进农工矿业的发展,推动云南内外贸易经济的发展,使政府税源多样,财政收入增加,社会稳定,推进了云南近代化进程。银行脱离政府财政附庸,从政治职能到经济职能的转变,是金融近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走向,是金融体系发展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过程。
注释:
① 李珪《云南近代经济史》《云南地方官僚资本简史》(《云南民族出版社》,1995年)《略论云南陆系财团》(《云南民族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
② 屠涛《历史上的富滇银行》(《传承》,2009年第6期);车辚《从富滇银行的历史看重建富滇新银行的机遇与条件》(《云南财贸财院学报》,2006年第22卷第2期);常树华《再论富滇—富滇新银行》(《云南财经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
③ 董孟雄、罗群《近代云南的实业开拓者和理财家繆云台述论》(《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肖艳《云南经济近代化进程中地方财团的实业投资分析》(《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9月,第18卷第5期);《近代化进程中的云南地方财团企业经营活动与地区发展研究》(《学术探索》,2002年第4期);陈征平《近代云南区域资本积累能力及流向分析》,(《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9月第18卷第5期);史允《富滇之梦:民国南金融发展的经验与教训——以富滇银行、富滇新银行为中心》。
④ 史允《唐继尧政府财政与富滇银行的关系探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吕志毅(《国民前期云南的财政危机及龙云的改革》(《历史钩沉》,1997年第4期);罗朝晖《龙云政府与云南金融近代化》(《湖湘论坛》,2015年第4期);梁宏志、唐云锋《富滇时期云南金融恐慌的原因》(《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5月第25卷第3期)。
[1]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
[2]谢本书,荆德新.云南近代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28.
[3]张维翰,童镇藻.昆明市志[M].台湾:台湾学生书局,1986:210.
[4]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云南通志长编·四十五卷[M].昆明:民国云南通志馆,1985:690.
[5]云南省档案馆,云南省经济研究所.云南近代金融档案史料选编(1908—1949)年[M].第一辑(上).昆明:昆明工学院印刷厂,1992.
[6]喻宗泽.云南行政纪实·第十七册·金融[M].昆明:云南省财政厅印刷局,1943.
[7]缪嘉铭.繆云台回忆录[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