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

2018-07-06 09:19:34李照敬
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 2018年3期
关键词:推荐性强制性团体

李照敬 陈 梅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1989年施行,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随着国内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标准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发挥作用。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该法的修订,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有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本文重点介绍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与企业标准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

1 章节结构调整

较1988年版,新《标准化法》增加了一章“监督管理”,由原五章变成了六章;条款由原26条变成了45条。

2 “第一章 总则”的变化内容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本条的主要变化内容:由单一地强调 “产品”,变成了“产品和服务”,强调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新形势下的新内容。

2)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本条的主要变化内容:增加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如图1所示。

3)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本条的主要变化内容: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到 “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并制定国际标准”的重大改变。

3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变化内容

3.1 标准文本公开

第十七条 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本条的主要变化内容:本条是新《标准化法》新增内容。按照新法,现行的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电子版逐渐免费公开,可以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c.gov.cn)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查询下载。

推荐性标准也纳入免费公开的范围,但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才能实现。

3.2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主要变化内容:上述条款是新《标准化法》中新增和修订内容,提出了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4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变化内容

4.1 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主要变化内容:增加了对“服务”的要求。

4.2 团休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主要变化内容:企业标准由向有关部门备案改为“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5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变化内容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注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注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注3: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主要变化内容:进一步强调了《标准化》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违备《标准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结束语

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标准化工作旨在帮助企业制定更合理的规范,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高质量产品,增加用户对企业和产品的信任。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89.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新修订)[S].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体系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标准化教程[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标准部.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6]宋明顺,周立军.标准化基础[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7]刘雪涛,田川,郑巧英.团体标准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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