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冲突与处理

2018-07-04 11:02郑雯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代位权冲突

摘 要 保险业务的发展十分迅速,不断地基于实践发展的层面,进行保险事故分析,能够为今后实际工作开展做出相应的依据。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是两种重要的概念,但是在实际保险业务开展中,由于法律规定层面的缺失,以及实际中的复杂性,通常会产生相应的冲突,如何进行解决方案分析,成为了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实践,首先分析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基本概念,其次探究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冲突产生的原因,最后对于当前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冲突与处理的原则进行相应的分析,为今后实际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相应的依据。

关键词 代位权 求偿权 冲突 处理原则

作者简介:郑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12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十分关键,尤其是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同时满足时,就产生了相应的冲突,简单而言就是谁优先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如何处理,即何者优先从第三人受偿的问题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上述问题解决,不断地进行理念层面的分析,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业务的开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拓展与深入发展,分析保险事故出现之后的解决原则,能够为今后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合同发展,以及相应的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也体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与价值所在。

一、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

(一)保险人的代位权及特点分析

保险代位权,又称为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請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一定程度上是保证了保险人的权益,赋予了保险人对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追责的权利,主要有着以下层面特点。首先,保险代位权对于保险人风险层面的降低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保险人,一般为保险公司,有着自己的风险评估机制,保险代位权的应用,能够有效地对于第三人进行追责,能够将风险进行事故责任人层面的转移。其次,保险代位权还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限制性,就是保险代位权有着一定适用范围,例如,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一定程度上而言,限制性有着诸多的不明确性,这也是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冲突的重要原因,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及特点分析

被保险人求偿权指被保险人就其从保险人处赔偿的损失向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因为在以下情形中,保险赔偿金不能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一是不足额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免赔规定,对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予赔付的被保险人损失部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予赔偿,因而被保险人就该免赔损失部分仍可向造成实际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简单而言,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就是针对自己的损失进行相应的索赔的权利, 经过分析,被保险人的求偿权主要有着以下层面的特点,首先求偿权主要保证的是被保险人基本层面的权利,使得被保险人的能够获得最大的赔偿,因此带有现有保护性特点。其次,求偿权的存在,能够使得真正的第三人事故责任人能够首要追责任,对于社会层面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求偿权是法律赋予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在当前保险事故中广泛提及,不断地进行相应的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层面缺失

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产生冲突的原因,首要就体现在法律的层面,即法律规定层面的缺失。根据我国的保险法,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不冲突能够同时满足,简单而言,上述二者只要能够满足相应的条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能够有相应的权利,这就形成了二者共存的局面,但是真正引发代位权与求偿权冲突产生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以下层面。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主要责任人第三人无力进行全额层面的赔偿,仅仅只有进行部分赔偿,这时代位权与求偿权就发生了冲突。通俗地来讲,就是保险事故中,第三人责任人既要给被保险人赔偿,又要给保险公司赔偿,但是第三人的能力有限,仅仅只能进行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给谁先赔偿就发生了一定的冲突。总的来说,代位权与求偿权的冲突,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层面的缺失,即代位权与求偿权能够同时存在,基于特定的事故中,发生了相应的冲突。

(二)现实问题的复杂性

代位权与求偿权发生相应的冲突,除了在法律层面的规定缺失之外,在实践层面也有着一定的原因,即现实问题的复杂性,主要有着以下层面的体现。首先,保险事故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都是主要的对象,有个人,机构,公司,在对象的层面具有复杂性,事故中各个对象之间的约定与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对于后期各种权限认定同样会有很大的困难,例如,认定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的过程中,一般都要受到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影响。其次,保险事故发生后,多为经济层面的问题,其中涉及众多的经济问题,同样使得保险事故变得十分复杂。由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直接导致了各方权利认定的复杂,极易引发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产生冲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济纠纷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甚至保险事故的出现原因本身就是经济纠纷的组成,可见现实问题的复杂性。

三、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冲突处理原则

基于上文中的分析,结合当前的发展,上述二者发生冲突的案例十分丰富,对于冲突处理的原则主要有着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保险人优先受偿理念下,主张保险人基于代位权的行使,可以从第三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即在不足额保险或存在免赔额的情况下,应先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权。简单而言,责任第三人优先对于保险人进行赔偿,即代位权优先于求偿权,保险人优先于被保险人。保险人优先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由于保险人已经对于被保险人进行了相应的培养,代位权优先于求偿权,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人的权益,并未违反相应的公共政策,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其次,保险人优先,基于普适价值观下,有着一定的依据,即保险人已经对于被保险人进行了相应的培养,因此保险人理解首先对于责任第三人进行追责。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优先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能够有效避免被保险人二次受偿,因此保险人优先说进行了相应的提出。总的来说,保险人优先说,在当前的实际中较少地应用,因此可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见不断地探究相应冲突处理原则,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比例受偿说

比例受偿说,就是主张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诉讼的同时,被保險人有权就未获赔偿的损失部分向第三人另行提起直接求偿诉讼,或是作为共同原告与保险人一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的情况下,从第三人获得的赔偿款项,就应该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比例受到偿说简单而言,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于第三人进行追责任,比例受偿说开展提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中庸的理念,使得我们能够在理念上进行接受,但是比例受偿说在应用中也有着一定的挑战。首先,责任比例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既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在应用的过程中就有着很大层面的认定困难,实际认定过程中同样难以达成相应的协议,因此不具有相应的应用性。其次,责任比例不能够反映法律的专一性特点,这样会使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难以进行结果层面的认同,由此引发诸多问题,这也是比例受偿原则较少地在实际中应用的原因体现。从司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比例受偿说往往增加司法的难度,使得司法过程中难以进行准确的比例衡量,对于司法过程中开展产生了很大的限制性,这也是比例受偿说难以进行推广应用的重要原因。

(三)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也是当前代位权与求偿权发生冲突之后的重要处理原则,主要的内容就是,主张若第三人之清偿能力不足或依法所需负赔偿之数额低于被保险人的请求赔偿之数额,则应以被保险人之损失赔偿请求权为优先,即于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清偿前,保险人不得实行代位权。被保险人优先,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基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使得被保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提升被保险人优先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层面的原因而形成的。首先,保险人一般都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有着自身层面的风险机制,保险事故中的代位权主要目的,并不是降低其风险,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优先,即保证被保险人获得最大的赔偿,因此提出了被保险人优先的原则。其次,被保险人优先原则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避免被保险人由于投保而获得了多重利益,在被保险人就其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全部赔偿以前,不会发生其因投保而不当得利的情形。因此坚持被保险人有限的原则应用实施十分关键。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的保险事故司法的过程中,被保险人有限的原则是作为主要的原则进行应用,可见被保险人优先有着一定的意义与价值。总的来说,被保险人优先最大程度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这与被保险人投保的初衷是吻合的,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也能够使得真正的责任人进行培养,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 结语

本文探究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冲突与处理进行了分析,对于代位权求偿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对于冲突的原因以及解决原则进行阐述。总的来说,代位权与求偿权的优先问题是一个很具有讨论价值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因此不断地结合实际,进行探究分析,创新实践,进行新思想与新理念的应用,不断地完善法律,完善相应的司法过程中,对于今后保险事故的合理处理,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同时,我们应当不断地进行司法层面的普及,在源头的层面就降低保险事故的出现,提升群众风险意识,同样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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