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了沿线各国的文化交流与政治互信,提高了国际投资的严谨性和效率性。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外资立法,并与各国协商建立切实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计划的实施。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投资 争端解决
作者简介:沈杰,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33
一、“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主张,“一带”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特别是东南亚沿线的基建,“一路”是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倡议可以加强沿线各国的文化交流与政治交流,提高国际投资的严谨性和效率性。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计划,2015年3月,发改委、商务部统一出台《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通过助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高投资便利化等涉及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
成员国间开展投资经济活动时会面对复杂多样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风险不可避免,尤其是政治风险。“一带一路”倡议使国家政策与制度的协调性降低,有些国家政策变动频繁、自贸区建设落后、严禁的技术性标准、许可准入制度等对各国法律法规带来挑战。“一带一路”增加了税收风险,有些国家税制不完善、国际执法经验不充分等都让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面临挑战。国家不同的税制导致税收待遇有所差别,采取鉴定尺度和国内外运输税收互免条款风险放大。现有的三个海运公约只调整海运,尚不能满足“一带一路”的海铁联运模式,为了顺应国际市场需求、解决国际公约的局限性,2008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起草通过了《鹿特丹规则》。
二、“一帶一路”中所产生的若干国际投资法问题
(一)“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合同是开展国际投资的基石,但会产生国际私法准据法的适用问题,而东道国属地管辖优先也是国际惯例,故在签订国际投资合同前,外企必然思量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过去外企通常与东道国当局或代表签署合同,而现在与东道国国企签订合同较常见。因无法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最终遭受损失,有些还经历长时间的诉讼或仲裁。另外,很多企业不注重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收集,产生争议时遭遇取证困难。
有些企业在国际投资合同实施过程中为规避风险、逃避税收,就简化交易流程,但每个国家的法律与经济发展并不在同一水平线上,在一些国家投资环境、能源的相关问题上需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通过立法形式的稳定条款让投资合同有了法律保护,但并不利于东道国在国际能源市场变化或国内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时,作出迅速灵活的反应,影响协议的顺利执行。
(二)“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
市场准入指一国或地区的商品、资金、服务等可否参与到另一国或地区的国内市场体系 ,这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是否可在该国或地区从事经济活动。依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不得胁迫他国打开投资市场,由于沿线各国经济交流加深,不能直接回绝外资,故界定外资入境条件成为国际投资首要任务。
东道国在当前投资自由化大背景下,需放宽对外资入境的限制。市场准入规则扩大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但有些国家以市场准入、保护自身经济为由拒绝外资进入,国际投资法制应如何应对?
(三)“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
一个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是区域经济贸易顺利推进的必备要件。政治、司法、仲裁是最常见的3种争端解决机制。因为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没有处于同一水平、贸易政策也不统一,这些都可能导致纠纷。再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选择争端解决机制上存在分歧,尤其是管辖权。因此,是否以及如何建立中国与邻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设置并解决共同需要的相关机制,需要各国合作。此外,是否可以适用、如何适用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一些区域冲突解决机制等现有的全球争端解决机制。
(四)“一带一路”对已有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随着各国经济快速发展,区域一体化进程也得以加快。单边、双边、多边以及区域国际投资法制的体系结构各不相同,但内容上都趋于自由化。
国际投资法发展的重要指标是外资待遇提高,一些发达国家在单边和双边国际投资法中引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以各种优惠吸引外资,“一带一路”带领下,各国经济协同发展,而双边投资条约地位凸显、数量激增,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
对于“一带一路”的60多个国家来说,建立一个统一的、符合各国需求的法制确实存在困难,因为周边国家会考虑到条件和特定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接近全面和标准的发展趋势,彼此建立区域性贸易投资体系。
三、对“一带一路”中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应根据该国或地区的情况,采取针对性投资策略模式,根据政治、宗教、经济等做出判断,并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及解决风险的能力。
从我国来看,首先应基于自身情况完善国际投资单边立法,其次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秩序与全面的法律体系。此外,必须在“一带一路”中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区域性国际条约等,推动国际投资发展。
具体而言,完善“一带一路”下的国际投资法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一带一路”下对国际投资合同法律制度的应对和完善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政府、企业的共同努力。
企业在对外交易时,必须明白交易方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其他因素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合理有效地设计合同条款,加强对投资过程中遭遇风险的控制及化解能力。必要时,应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特别要严防政治风险。发生纠纷,应与合作伙伴加强沟通,尽可能运用协商、平等、对等的国际投资经济法原则和相对公平的手段解决问题,达成双方比较满意的处理方案,将损失最小化。
而从国家角度,应完善区域政策,促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尝试建立一个新的各国能认可的规范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双边、多边协定谈判,落实投资政策。此外,建立各国能认可的规范制度需要较长时间,而利用较短的时间在各国之间确立一整套区域性的国际投资合同模板,根据国际投资冲突所引起的各种纠纷,继续改善交易惯例,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
(二)“一带一路”下对国际投资市场准入的应对
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外资须奉行申报程序而无需进行审批,大大减小外资审查范围。为吸引外资,各国应创设相对完善的投资环境,完备外商投资立法。
中国投资者在参与国外投资过程中,既要考虑与东道国文化习惯的衔接,还要考虑与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制的对接,面对不同的社会文化差异,要全面了解各国历史传统、媒体观点、消费趋势等,以制定灵活的投资战略计划。
在坚持平等互利、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基础上,各国进行经济往来。为使经济文化发展不统一的国家可进行相对公平的交易,根据非歧视原则,保护落后国家的成长与发展,使其能享受“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便利。更进一步,由中国主导,尽快与邻国制定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标准与具体操作模式,成立区域性国际投资管理机构,使用适合中国与周边国家关于解决国际投资过程中系列问题的方案,并进行相应的控制和调节。对于有些盲目保护本国利益而过度限制市场准入的国家,应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在已有国际法规的框架内,推动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结,灵活地推进市场准入。
(三)“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想
针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因政治风险引发的投资争端,建立国家间对话机制,开展外交手段,是解决争端的重要举措。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是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区域经济和贸易合作机制的客观条件,分别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沿线国家或多个国家之间建立的冲突解决办法。必须遵循统一的纠纷解决制度和解决冲突的程序和规则。 通过这种手段解决纠纷,不仅能够解决争端,更有利于双方执行。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冲突解决规则,迫在眉睫,当然,这个需要相关国家事先充分协商后尽快制定。
两国间经常有争议,需第三方调解,可利用WTO争端解决办法中两国之前达成的协议。解决世贸成员国间投资争端主要包括外交和司法两方面,外交是为了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包括调解、和解、斡旋等方法;司法方面则包括专家小组、诉讼和仲裁程序,通过对比各方优劣,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其优点非常明显的。
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要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并且提供保障,前提就是:(1)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制定出详细的程序和细则,并解决程序和细则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议;(2)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和细则处理争端。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大多数国家还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要把处理争端过程中的政治风险、因素放在中心位置。鉴于此,除法律手段外,还要建立双方领导人或国际投资代表的对话、交流机制。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应积极参与本国的投资及处理投资纠纷,提供良好的咨询意见,收集有用的信息,帮助本国企业谋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
“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要加强国内立法、完善法治,要尽可能健全本国单边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良好的司法和仲裁机制,增强争端解决的透明度与参与度,让外商投资者有信赖的投资环境。
(四)“一带一路”下国际投资法制的完善建议
为了完善现有双边、多边投资协定或者签订新的投资协定,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应通过与沿线各国签订投资协定、建立新国际组织、完善本国立法等多样的方式来消弭投资障碍。
首先,要结合各国的国情签署双边投资条约。这个过程中,面对不同国情的国家,如何有效地起草适合每个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将成为最重要的事情 。
此外,应将区域间国际投资法制作为重点,按照联合国经济交易会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的报告,国际投资协定的成长趋势已经从双边投资协定转向了区域投资协定,这说明了中国与沿线各国间投资协定的未来成长趋向 。
使各国相关法律相互融合的前提是继续完善投资法律法规,互相学习借鉴,逐步缩小差距,在考虑经济文化差异的基础上,集合市场交易惯例,完成各国适用的国际投资合同模板,并根据遇到的问题进行规范、完善。同时,在切合国际投资法发展趋势,并考察本国国情、经济状况和市场情况的情况下完善外资立法,以保证对外资必要的限制、管控,使外资自由化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
注释:
阙林.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刘想树.西部开发中利用外资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宏观透析.法学家.2001(3).
管俊兵.一带一路语境下的中国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选择.现代国企研究.2015(8).
樊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新近发展特点分析及中国政策.广西师范大学.2013.
顧斐然.“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浙江大学.2016.
刘明萍.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云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