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上的法律人

2018-07-03 05:53马建红
方圆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律师

马建红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们在大学里读完四年本科,有的还要再读三年的研究生,专业底子打得够扎实的了。不过,即便在读书期间考试成绩名列前茅,能把法条背得滚瓜烂熟,理论书籍也看了一大摞,甚至还在刊物上发表过几篇学术论文,可如果没有在法庭或其他“涉法”场所“实战”过的话,那他所习得的法律依然只是些死的教条,算不得真正掌握了法律。严格说起来,对于法学院不做律师实务的专业基础课老师来说,充其量只能是个口头上的法律人,讲起课来头头是道,遇到实际问题就懵了,这种情况绝非个例。这是因为法理中有许多“应该是这样”的“应然”,司法实践中却有诸多“实际上那样”的“实然”,老师们缺的就是临场实战的经验。因此,学生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把他们所学的枯燥的条文、高深的原则、精妙的法理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关联起来,那就须走出校门,走进律所、检察院或法院等实务部门,在实践中了解程序的运行,体会制度设计的价值所在。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实习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其实,在现代法学教育兴起之前,法律人的培养主要是在从事实务中完成的。在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因为孔子曾主张建立一个“无讼”的理想社会,所以“息讼”“厌讼”的观念一直影响着国人,读书人更是不屑于研讨法律,视法吏为鄙职,以“兴讼”为耻辱。而科举取士的方式,又使读书人醉心于义理性命,中举后领命去做州县亲民官,在面对民人的户婚田土细事纠纷时,只好如贾雨村一般“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捣出一葫芦浆糊来。为应对日常的法律问题,这些官员只好依赖那些没有编制的体制外的刑名幕友们来出谋划策,“府州县官员多有不晓刑名不知律意者,遇有刑名事务多有不能剖决问题,而惟听于主文之人”,刑名幕友遂有了用武之地。他们以自己的法律专长介入司法活动,实际左右着狱讼的曲直,在官场上不可或缺。而学幕则主要靠师徒传承,学徒既要读律,学习理论知识,又要在业师的指导下办理一些轻微的案件,进行实际操作,可以说是在干中学,学中干,在实践中加深对律例的了解,掌握公文格式和写作技巧,领会律文的内涵和精髓。中国政法大学的高浣月教授在《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一书中,将其称为彼时的“案例教学法”,可谓是一语中的。可以说,古人学习法律以“读律”为辅,以办案为主,其“实习”的过程更有助于早日进入法律人角色。

无独有偶,在英国独具特色的出庭律师培养方面,也同样侧重于学员的实务训练。在历史悠久的格雷、林肯、内殿和中殿四大律师学院中,他们向学员提供的课程就带有很强的实践性,如口头训练、会见技巧、谈判方法等,而在学习过程中,出席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则是最重要的学习方式之一。

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早期的法律教育中也承袭了其宗主国的一些做法,注重“学徒见习制”法律职业培训体系的建立。被称为美国首位“法学教授”的乔治·威思,就是美国建国之父托马斯·杰斐逊的见习导师;而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也曾在马萨诸塞州伍斯特的律师事务所见习过。

在我们以往的法学教育中,特别强调课堂上书本知识的灌输,而在实务部门的实习则好像可有可无,在有些地方,学生的实习更沦为了一种形式。即便在实习中,将实习生视为打杂的也很常见。比如要求學生做内勤杂务,泡茶买饭,拖地订卷,实务学得不多,衙门作风倒是沾染了不少,而实习“老师”可能自己也并不知道怎么带学生。往往还未接触程序或实际的案例,实习期已经结束了。大概大家都认为“将来工作了,有的是时间学习”吧。

不过,这种状况在近些年发生了改变,很多法律人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尤其是在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律人,由于走在法治的一线,他们深刻地感受到了实践对于学习的促进作用,因此,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已经成为了他们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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