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敏霞 罗 希 于 萍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最大特点就是呈现出线上、线下群体联动。随着新媒体的高速发展与互联网普及率的逐年提高,网络群体性事件正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新媒体的发展既为人们了解时事提供了便利,也为人们提供了较为自由的话语平台。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使更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了解各类新闻事件,比起其他大众媒介拥有更为自由的话语空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8年1月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1/5。互联网普及率为55.8%,较2016年底提升2.6个百分点。
近年来,我国庞大的网民群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出现,与我国当前的国情、网络媒体作用的不断加强关系密切。虽然在当前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关的文献中,网络群体性事件被作为群体性事件加以处理,但是其作为议程设置的产物,是公众表达自身意见、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如果能够加以疏导,也会产生积极正面的效果,正确运用网络舆情甚至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网络作为当前拥有最大受众的舆论场,是传播信息与接收反馈信息的重要聚集地。随着新媒体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渴望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大众媒体,人们更加渴望在信息的海洋中获得更多的信息,而发达的互联网是获取信息最便捷的方式。网络的低门槛摆脱了传统媒体的精英模式,使得人人都有话语权,谁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各种话题的讨论。除此之外,近十年来,宣传比例过重、虚假新闻的接连出现使得传统主流媒体的公信力不断下降,受众(特别是年轻人)更热衷于在以微博、天涯为代表的网络媒体上获取信息。因此,很多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发布,更容易受到关注,也更容易吸引大量的受众参与到话题的讨论中来。网民的高参与度与高活跃度使得群体性事件在网络上发布更容易引发热议,使事件进一步升温发酵。
根据传播学理论,传播对象的文化水平、个人经历以及人际传播网络等因素都会影响传播对象的认知,会对传播效果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当前我国网民的年龄组成与学历结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网民的主要年龄层段分布于10~39岁之间,表现为网民年轻化、低龄化。从图2中不难发现,我国网民的学历主要集中于初、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比例不高,说明我国网民的整体素质还不算高。我国的网民普遍年龄偏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处于尚未成熟的阶段,更容易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传播者。并且我国网民普遍学历不高,整体素质不高导致群体性事件在网络上传播时,辨别事件真伪的能力不够,盲目转发扩散,使得一部分失实信息与网络谣言作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不良因素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
图1
图2
意见领袖,即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他们社交范围广,拥有较多的信息渠道。以微博为例,拥有几百万甚至千万粉丝的微博大V,一条微博的点击量、转发量都以“万”为单位计算,是微博这个大舆论场里面的意见领袖,影响受众对于事件的判断与理解。网络群体性的突出特点表现为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的事件,而众多微博大V对事件的关注通过转发表达自身的态度、立场或意见,吸引更多网民关注、参与、讨论,使现实生活中被大家忽视的事件在网上获得应有的关注。当然,意见领袖虽然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难免会在未核实新闻的准确性时就盲目转发以致产生不良后果。
从目前有关网民心理因素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网民的心理因素较为复杂。大多数网民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处于一种不自知的心理状态。以几年前的“恶搞”事件为例,参与“恶搞”的网民并没有意识到这种集体行为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很多网民都是在从众心理、猎奇心理的影响下,参与到事件中去,用一种网络流行语来说就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不知不觉地从围观者变成了参与者。除了从众心理、猎奇心理之外,围观心态、看客心态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小部分网民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理在一旁煽动情绪,起哄生事,使得本可以顺利解决的事件在非理性情绪下愈演愈烈,甚至事态严重到影响线下活动,引发现实争端。
第一步,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政府应该为网络舆情监测工作设立部门,引进专业人才,该部门与政府各部门应该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网络舆情部门内既要有专业的计算机人才,又应该有处理各类舆论事件的舆论管理人才。同时政府可以与专业机构合作,如今在国内存在众多舆情科研机构,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天津市社科院舆情研究所、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等。其中,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成立于2008年,是国内最早从事互联网舆情监测、研究的专业机构之一,其有大量的优秀专业分析师,在舆情监测和分析研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政府与此类机构合作,能获得专业的舆情监测服务。
第二步,引进先进的网络舆情监测系统。政府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成果——网络舆情监测软件,有效地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现今市场上有大量的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做得比较好的如红麦软件舆情监测系统、中国舆情网PALAS(帕拉斯)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乐思舆情监测系统等。下面以乐思舆情监测系统为例,简要地介绍舆情监测的主要功能:热点识别能力、信息观点倾向性分析与统计、热点话题主题跟踪、信息自动摘要功能、趋势分析、突发事件分析、热点突发事件报警、统计报告指定问题为决策提供支持。因此,政府若在网络舆情监测系统领域进行适当的投资,能够减少人力的投入。
合理的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遏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提高地方政府和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应成为当代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是培养合格的政府发言人。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合格的政府发言人能够提高危机事件中政府的公信力。在关键时刻,政府不应出现“话语缺失”和“话语失误”。2008年发生在西藏的“打砸抢烧”事件中,我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失语,被西方媒体恶意揣测,占了先机;温州动车事故后,铁道部新闻发言人不当的发言被网友诟病,还出现了“我反正信了”等荒唐发言。在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时,设立相应的网络发言人,如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来发声,不但能快速表明政府的立场,讲清事实,安抚民众,而且能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
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早在2010年就提出了“黄金4小时”的概念,这考虑到了需要厘清事实真相、政府各部门协调工作和完成信息披露文书所花的时间。这要求政府快速应对网络事件,构建网上舆论引导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开展网上舆论应对工作。
媒介素养教育是传授和学习媒介相关知识的一个具体过程。通过这种教育,培养公民辨别媒介传播内容的能力和健康的媒介批评能力,使其能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同时检查和完善传媒,做个既有责任心又有批评能力的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广泛,包括传媒人士和社会大众。社会大众是媒介信息的接收者,进行媒介教育更有利于他们了解和使用媒介。媒介素养教育是一个终身的过程。
对比世界各发达国家在20世纪30年代便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研究,我国的媒介素养教育尚未全面开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媒介中的商业信息含量日益增加;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种媒介信息鱼龙混杂。长期处于其中,我国公民不免受到影响,特别是影响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在我国,长期以来大众媒介略显呆板、宣传色彩浓厚的教化模式使得受众对媒介传播的信息丧失了基本的警觉性。因此,我国必须大力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并且刻不容缓。
我国的媒介素养教育要因地制宜,完全照搬西方那一套是行不通的。就中国而言,要通过媒介素养教育,一方面使公众自觉抵制媒体不良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媒介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使公众自主利用媒介,创造自身平等占有信息资源的机会,提升对信息资源的支配能力。提升我国公民的媒介素养,是缩小与世界的信息鸿沟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速度迅猛,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却尚未成熟,只是初步形成体系,互联网法治应和互联网的发展一样与时俱进。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已逐步发展为与一国的陆、海、空、天四维并列的“第五疆域”,而治理网络空间的法律同样是国家应该重点发展的对象。
虽然我国在并入国际互联网之后陆续出台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生活的重要部门规章有20多部,主要针对网络信息服务、视听节目、网络游戏、网络教育等多个门类。但是在2016年11月7日才有了一部经过多次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互联网治理模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的一个缩影。总体来看,我国的相关立法在前瞻性、包容性和针对性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国互联网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应该更加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
长期以来,网络群体性事件一直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当中,涉及我们生活的各方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主要是互联网时代获取信息的便捷性,民众易受意见领袖影响,民众获得的信息和事实真相存在差异,政府部门治理网络公共冲突的经验不足,我国公民的媒介素养尚未得到系统培养等因素导致的。
政府部门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制定解决事件的策略,做到因地制宜。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在提醒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网络舆情监测的投入,并且从监测中了解民意,汲取民意,尊重民意。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政府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政府在治理网络公共冲突时需要把握尺度,才能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了解民众的需求。网络群体性事件并不是洪水猛兽,有时是可预见、可预防、可治理的,政府部门要对其加以高度重视,才能在互联网时代更好地引导民众,让社会朝着更加平稳的方向发展。
[1]杨云涵.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模型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1:3.
[2]李鹤.新媒体时代: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4小时”法则[N].人民日报,2010-02-02.
[3]袁军.媒介素养教育的世界视野与中国模式[J].国际新闻界,2010(05):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