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一家浴场洗浴。洗浴过程中,因为地面又湿又滑,老周不慎滑了一跤,一下磕到了脑袋,当场晕了过去。被120急诊送到医院后,老周被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伤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住了10多天院,终于赶在过年前回了家,却留下了头痛头晕的后遗症。为此老周去做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周的伤势构成了一项十级伤残。老周思来想去,觉得自己受伤是浴场地面湿滑导致的,于是一纸诉状把浴场告到了法院,要求浴场赔偿自身所损失的13万多的一半。
浴场收到传票,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他们觉得:浴场么,哪有不湿的,明明老周自己不注意安全才是主要原因……到法院应诉后,浴场发现老周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一来没有证据能证明老周当天来浴场消费过,二是老周提供的出警单上记录的时间与实际不符,三是老周自己的记忆也不是很清楚,他说的受伤具体时间和病历记载也有出入。因此浴场称老周根本不是在自己浴场里受伤的,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了回应浴场的质疑,老周特意去公安机关开了证明,说明原来出警单上的日期是笔误写错的,又去银行找到了当时付款的外甥女婿的刷卡记录,还找了陪他同去的朋友出庭作证说明当天确实是在浴场洗澡。
但此时浴场认为,公安机关的说明没有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可;老周提供的刷卡记录不是他自己的,也没有证据说明持卡人和老周的关系,不能说明问题;证人的陈述与老周的陈述在细节上有出入,也不能证明是真的。关键浴场方面坚持说老周所述的事发当日,浴场里根本没有发生过客人晕倒的情况,也没有120急救车来过。
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案件事实一下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法官先是去医院找到了当时的120出诊记录,发现当时拨打120电话的就是这家浴场的工作人员。之后法官找到了当时120出诊的急诊医生,询问出诊接到病患的经过以及伤者在浴场内受伤的具体位置等细节,发现医院记录以及医生的陈述和老周的说法是对得上号、可以互相印证的。除此之外,法官还特意去查看了浴场的设置,发现浴场内并没有防滑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护栏、防滑垫等防护措施。最终法官采信了老周的说法,认定事故就是发生在浴场内,浴场需要赔偿老周的损失。
律师解答: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经营中的危险应当进行说明和警示,并说明和标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以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浴场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与防范危险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