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 安之雯 罗惠园 程水栋
摘 要:保护流浪儿童一直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关注并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个问题至今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加强和创新我国流浪儿童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提出了相关建议,并结合十九大报告中儿童发展理念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流浪儿童 制度创新 保护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人们开始追求更高水平、更有质量的生活。然而,在这光鲜亮丽的背后,在鲜有人注意的地方,生存着这样的一群“天使”。他们并没有过上高水平的生活、接受高水平的教育,甚至有的连最基本的温饱都无法解决。饿了就去向别人要点吃的,困了就睡大街。在城市的人流中,很多孩子就这样在街头巷尾中经历着自己的成长,这群被上天遗忘的“天使”有个共同的名字——流浪儿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下,大多数的人们都过上了衣食无忧的日子,而这些孩子却未能得到父母的抚养,老师的教育,社会的关爱。我国的流浪儿童问题长期未得到真正解决,在这崇尚和谐理念的社会中,我们是否该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流浪的儿童保护机制? 在党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建设,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体系。为贯策这一理念,本课题研究小组为此针对流浪儿童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1 以预防为主,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流浪儿童首先是儿童,其次才是流浪儿童。儿童在成为流浪儿童之前,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应明确自身职责并做好自身工作,防患于未然。首先,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家长应该承担起自身的抚养义务,在孩子出生后,做好父母的职责,不能随意放弃监护权。同时,家长有责任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让孩子能够茁壮成长,避免让孩子萌生出街头流浪的想法。其次,学校是儿童成长的摇篮,作为儿童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学习应多多开展有关儿童自我保护教育课题,提升儿童的防拐骗能力,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思想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与学生朝夕相处的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应该重视学生的身心发展;最后,社会也应提升对儿童的关注,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加强对儿童的服务。
2 完善非政府组织机构救助不足
非政府组织机构作为民间组织机构,存在制度上、专业上和影响上的不足。政府应支持、引导、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并与非政府组织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帮助流浪儿童。首先,政府应通过财政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完善非政府组织机构的硬件设施条件;聘请专业人员,针对机构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以便更好的开展救助流浪儿童工作。其次,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透明、公开的管理模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让资金能够充分的运用到流浪儿童身上;最后,应加强对流浪儿童的心理工作,据《社会心理科学》杂志调查显示,流浪儿童的自我意识低于全国常模最低水平,具有自我贬低、自信心不足等许多心理问题。因以,机构不仅仅要满足流浪儿童的生存需要,更应该重视流浪的心理需要,帮助他们走出阴霾。
3 强化民政部门职责
保护儿童不仅仅是父母、学校的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而非各自推卸自身职责。首先,民政部门应提升工作水平,与时俱进,探索在网络时代下流浪儿童保护工作的新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其次,民政部门应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儿童档案,对儿童基本信息定期核实、更新,实行动态管理,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村(居)民委员应及时了解儿童状况,掌握儿童家庭状况。
4 完善儿童福利制度
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过于零碎,不够全面集中。因而,完善儿童福利制度刻不容缓。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应在儿童福利制度机构发挥主导作用,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整合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将责任落到实处,帮助流浪儿童能够过上最基本的生活;其次,政府也应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质量,流浪儿童存在着最大的问题是心灵上受到伤害,开展对流浪儿童的心理辅导与心理培训必不可少。此外,我国可借鉴日本在20世纪末的儿童福利制度改革,在社会福利中引入市场经济原理,推进地区间的福利,将社会福利制度原则的“措施”变更为“契约”。
5 推动收养流浪儿童的制度完善
我国早在1991年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但收养法中存在一些较为滞后的制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条件过多,且形式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浪儿童寻找“父母”的机会。因此,法律因完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扩大范围,让那些想收养儿童的人有机会收养儿童,被收养人能够被人收养,如:许多流浪儿童虽未满14周岁,但需要家庭的关爱,法律应当完善这一条件;其次,完善收养形式,不仅仅是针对收养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更应该深入实际进行考察,保障流浪儿童能够真正得到关爱。
6 制定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专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法律保护对象不够明确,只是笼统的针对所有儿童,并没有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法律。对此,我国应建立一部系统的、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法律,将儿童保护对象具体化而非笼统化。在儿童福利上,我国也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儿童福利的《儿童福利法》。因此,我国应建立一部完善的《儿童福利法》,让流浪儿童得到有制度的保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原则性太强,过于抽象,法律应当增强内容的适用性,明确规定流浪儿童的保护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相比较于国外的流浪儿童保护法律,我国可以适度的借鉴。上世纪80年代美国就已经通过《青少年司法与犯罪案》而确定了“离家出走无家可归少年法定”,确定了针对流浪儿童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措施。此外,法律應加大对拐卖儿童打击力度。当前为何存在如此多的儿童拐卖,流浪儿童的出现,很大原因就是法律处罚力度不够,买方随意买,儿童监护人将儿童看作自己的私有物,对儿童随意进行打骂乃至贩卖,导致儿童缺失了家庭的关爱,甚至主动逃离家庭成为流浪儿童。因此,法律应当加大对买主的刑责,而对出卖及虐待自己子女的父母应当按照法律严加处罚,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绝不能手软。
流浪儿童保护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家庭内部事务,它体现了国家和社会法治的文明程度。而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儿童保护。在今年的两会中,上海代表团提出了两份关于儿童的议案。议案提出,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和《刑法》的相关条例,使儿童的权益得到制度性的保障。我们也知道,流浪儿童保护问题并非在短期内就能完全解决,但我们希望通过调查研究,使这些孩子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让更多的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流浪儿童保护中。当看到流浪儿童在街边流浪时,人们不再是冷眼相待,而是主动生出援助之手,拿出手机帮他们打个求助电话,让他们得到关爱与温暖。在讲求人性与文明的今天,这个社会也更需要通过人文关怀的制度的重建,让孩子过上有尊严、有权力、有保障的生活。
参考文献
[1]程福财 《流浪儿童社会融合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