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从南京某公司购买面包车一辆,之后转卖给李某,二人均未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该车辆所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要求南京某公司赔偿,南京某公司赔偿后以案发时肇事车事实上已归赵某所有为由向赵某追偿。赵某辩称车辆已转卖李某,要求追加李某为被告,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赵某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所以赵某可以向李某追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办法》不考虑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情况,采用“名义车主”的做法。即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 目击者未举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何某在酒后驾驶一辆大货车上路,行到一路口附近时,其所驾车辆前部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于某撞倒并碾轧,造成于某当场死亡。正好路过此地的曾某看到了事故的全过程。何某本欲逃逸,见状只好下车与曾某商量,让他不要告诉别人,更不能举报,何某将给曾某一笔不少于1万元的“掩口费”,在互留了联系方式后,何某驾车逃逸。曾某不但没有向公安交通部门举报,反而以威胁告发的手段先后三次从何某处敲诈勒索财物共计1.5万元。几天后,曾某在事故地点发现了被害人于某亲属发布的悬赏寻找事故目击者的广告,悬赏金额3万元,曾某看后,十分激动,为得到这笔赏金,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击者没有举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可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报案反而逃逸的,现场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有举报的义务。但是要注意:一、法律并没有规定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未举报的,是否因违反义务要受到处罚,所以对未举报者不可加以法律制裁,最多只能是予以道德谴责;二、举报后,一旦查证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者奖励。现实中曾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是错误的,既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又打击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因此举报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目击者未举报,不负法律责任,但是本案中,目击者敲诈勒索肇事者,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