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课堂

2018-06-25 11:57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胡乙娟
乐活老年 2018年4期
关键词:陆某小芳赵某

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 胡乙娟

国家对私人借贷的利息有没有限制

王某做生意赚了一些钱,亲戚、朋友来借钱的次数也多起来了,王某担心如果不借,碍不过情面,况且现在银行利率又低,借出去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但是借了,又怕收不回来,因此总是很矛盾。那么,借钱给别人时应注意些什么?国家对私人借贷的利息有没有限制?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私人之间可以借款,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这种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必须一方将借款交付后合同才成立。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利息按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如果有可能,在借款的时候首先要形成书面的证据,然后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或担保。

婚前财产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以子女名义存款算赠与行为吗

李某和女友共同生活了近半年,并且由李某出钱以两个人的名义和房产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尚在办理。现在双方感觉彼此不是很合适,决定分手。但李某女友提出自己和李某是共同吃住,购房款中应有她的一部分。李某认为,购房款是自己出钱,与女友无关,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李某出钱买的房屋,算是个人财产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前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的长短,都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属于同居的,在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没有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共同所有。结婚前如果购房款为一方支付的,则房产一般为一方所有,但是支付购房款后,两人共同订立合同,房产办理在双方名义下的,则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女方可能享有房产的部分权利。这就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看男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义下的原因。

赵某父亲在几年前将5万元人民币以赵某的名义存入银行。去年底,父亲去世后,赵某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此存单。为此,赵某与赵某的哥哥发生了争执。赵某认为,父亲将5万元人民币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表示父亲将此存款赠与了自己;而赵某的哥哥则认为此存款应是父亲的遗产。请问,对这个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所有的行为。赠与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赠与人丧失了对赠与物的所有权,受赠人取得了所有权;赠与是无偿的和单向的,否则,就变成了买卖;赠与是实践性的,只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和受赠人实际接受赠与物后,赠与才成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赵某父亲虽然将5万元人民币以赵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赵某父亲生前既未告知赵某存款的事实,更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愿将存款赠与赵某,也没有将存单实际交付给赵某。因此,要将赵某父亲的行为,认定为将存款赠与赵某依据不足。这5万元存款,应作为赵某父亲的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顾客在餐厅就餐财物被盗,店家该不该赔

王某到一快餐厅就餐,将公文包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就餐后,发现公文包不见了。包内有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5000元。王某遂要求快餐厅赔偿。

但快餐厅经理李某称,其已在快餐厅内张贴了数份写有“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包裹等私人物品,谨防小偷!”字样的白底红字标语告示,非常醒目,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王某的包被盗,系王某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

王某则认为,快餐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餐厅赔偿其损失5000元。快餐厅需要赔偿王某吗?

律师解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王某到快餐厅就餐后,与快餐厅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快餐厅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王某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快餐厅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王某对自己随身携带的包裹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王某可以要求快餐厅赔偿部分损失,同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已婚男送“情人”财物,妻子能要回吗

周某和丈夫陆某结婚,陆某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结婚10多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某认识了20多岁的女子小芳,这给步入中年的陆某带来一种年轻、活力的感觉,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几年后才被周某发现。夫妻二人在一场激烈的争吵后,丈夫陆某将与小芳的地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称曾分多次将几十万元赠与小芳,并帮助小芳购买了房产。

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小芳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其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归还全部钱款。法院一审支持了周某的诉请,判决小芳向周某返还38万余元。

小芳不服,提出上诉,称与陆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38万元是自己在陆某公司的劳动报酬。她还认为即使38万元是陆某送给自己的,也是有效的赠与合同,因为陆某处分的是个人财产。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芳和陆某的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没有工资、提成的约定,所以对38万元是劳动报酬一说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手机短信以及汇款记录等,认定小芳和陆某之间是婚外情关系,小芳取得的大额钱款是赠与款。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陆某将大额钱款赠与小芳,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某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陆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陆某与小芳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陆某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小芳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第三者”小芳需返还38万余元。

律师解答:

“全部返还”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回赠与财物。

签了离婚协议就算离婚了吗

姜先生与何女士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很快相恋,并登记结婚。

结婚后,何女士生下儿子小冰,夫妻俩告别了从前轻松的生活。孩子出生后,夫妻俩摩擦不断。一次,夫妻俩又因小事起了争执,心灰意冷的何女士脱口而出:“离婚!”姜先生也厌倦了争吵,当即写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孩子跟何女士一起生活,夫妻俩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

协议签订后,姜先生和何女士都没主动提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且不再提及此事,日子就这么悄悄地过着。

一晃时间过了7年,这一天是小冰7岁的生日。何女士向单位请假,计划着一家三口去游乐场玩,可姜先生却以陪客户应酬为由,拒绝了妻子的提议。因为这件事,夫妻俩再次争吵、冷战。当天晚上,姜先生走在大街上,越发感觉这段婚姻无趣,再次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然而这一次,何女士却不同意离婚。随着年龄增长,何女士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追求完美的婚姻。在她看来,夫妻争吵太平常了,怎能一吵架就离婚呢?姜先生却想早日摆脱这段婚姻,得知妻子不同意离婚后,便翻箱倒柜找出了当初的离婚协议。

随后,姜先生到人民法院起诉,他认为多年前何女士已先提出过离婚,两人还签订了离婚协议,最近一段时间两人频繁争吵,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照协议判决离婚。

法庭上,何女士辩解说,离婚协议是一时冲动所签,她坚决反对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先生与何女士虽有多次争吵,但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姜先生仅凭几年前一张离婚协议,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充分,遂判决驳回了姜先生的离婚请求。

律师解答:

人们常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就像签订合同一样,只要离婚双方自愿,法院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作出判决。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误区的,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签订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只要双方自愿,便不能轻易反悔,但离婚协议的内容除了包含分割财产,还涉及到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涉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的抚养等,所以不能单纯凭一纸协议来处理。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离婚时,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好了离婚协议书,就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完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其实,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因此,在这个案子中,姜先生持离婚协议书要求离婚,何女士是有权反悔并反对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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