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宁尚成 杜姣蓉 熊剑(四川省梓潼县农业局)
畜禽养殖过程中的用药安全直接影响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本文通过对一起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分析畜禽养殖环节用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用药监管对策,探索建立安全、科学的畜禽养殖用药机制,促进畜牧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017年10月,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规模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10月30日,在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时,当场发现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兽药房内存放有6个品种人用药品,分别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6盒、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盒、注射用硫酸链霉素50支、注射用青霉素钠71支、柴胡注射液2盒、维生素C注射液6盒。同时,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兽药购买记录和诊疗记录上均有上述部分药品的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了拍照。
执法人员在梳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向局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梓潼县农业局以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对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立案。
执法人员在亮证并说明检查目的后,对当事人兽药房及兽药购买记录、诊疗记录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兽药购买记录、诊疗记录等。经查,发现当事人将人用青霉素钠用于一头母猪,该母猪于2017年10月12日死亡并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监管下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通过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梓潼县农业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属于“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条款,梓潼县农业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梓潼县农业局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放弃陈述和申辩,接受并及时履行了行政处罚。此案终结。
1.畜禽养殖环节用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中小规模养殖场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很多散养户更是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他们对畜禽养殖规范用药不甚了解,对畜禽养殖规范用药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购买兽药后未严格按照兽医处方使用,仅凭借传统的饲养经验用药,直接导致畜禽养殖用药不科学、不正确,主要表现为药不对症、剂量不准、疗程不足、药物搭配不合理、使用禁用药品或人用药品、未严格执行休药期等。
(2)部分中小规模养殖场兽药采购、使用及动物诊疗记录不完善,很多散养户更是未建立任何用药记录,这给畜禽养殖过程中兽药安全使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2.养殖环节用药监管对策。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宣传和培训,改变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的传统养殖观念,提高饲养管理技术,增强兽药规范使用意识,发展标准化养殖。
(2)整顿规范兽药使用主体,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强化兽药使用者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督促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化合物,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如实、及时记录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3)加强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医临床用药行为。
(4)加大畜禽养殖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对规模化养殖场户进行抽查,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对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吊销、关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