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与关联组织纵向协作的影响因素

2018-06-21 09:20栾兆升
农业与技术 2018年7期

栾兆升

摘 要:在充分理解、取得信任以及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很多农区合作社都与上下游关联组织之间达成了协作关系。通常,这种协作的形式为非正式的、隐性的纵向形式,虽然看似懒散且没有较强的法律说服力,但仍然能够对农产品和农资的供给提供确切的保障作用,这一点同紧密型的协作关系(签订了正式书面契约)的效用一样。在此背景下,本篇文章就针对农民合作社同关联组织纵向协作的影响因素进行重点探析,望能对后续相关人士的合作社领域的理论或实践探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农村合作社;关联组织;纵向协作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80431072

1 假说和理论的探究

若是合作社同上下游关联组织在关联环节的交易费用较高,那么双方就可能进行纵向协作。农民是农产品的独立经营主体,其和关联组织之间的关系通常是一种市场上的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不管是高频、广泛且重复的市场搜寻,还是彼此之间的讨价还价,抑或是合约执行的过程,都会让双方耗费非常多的费用和资源。“公司+农户”模式的到来,使得市场中临时性的交易关系逐渐被取代,因其长期性的契约关系能够切实减少农户和关联组织的市场交易费用。然而,“商人”的利益优先本性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稳定性都使得各组织之间不可避免地有着不少的机会主义行为。譬如,若在契约签订之后,双方发现产品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预先规定的,农户就会拥有将副产品转卖到市场中的动机;而若是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契约规定的,企业也就会拥有打破契约转而从市场采购产品的动机。合作社的出现就可有效解决这种问题,在合作社内部,农户之间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共同监督,以道德的约束力制约彼此的机会主义行为,能够为农户实现长远利益而提供一定助力;此外,农民的团结与组织都能有效监督企业的行为,让企业接受违约惩罚的执行概率增加,进而制止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在控制了农民和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后,合作社就可使双方之间的交易费用不再升高,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优势,不断提升农户与关联组织纵向协作的可能性。

如若农产品产业链的结构是高均衡,合作社同上下游关联组织之间的纵向协作就会更容易发生。可以将产业链上的力量均衡情况分为2种:高均衡和低均衡,其中,若是关联双方在关联环节的市场结构状态都是完全竞争,则被称为低均衡;若是关联双方的状态都是寡头垄断、垄断竞争或者完全垄断,则被称为高均衡。然而,在实际的产生中,农业生产有着较强的地域特性,且农产品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在我国地少人多、劳动力转移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产业竞争非常激烈。与此不同的是,因信息不同、交通阻塞以及投资门槛的因素,能够进入到特定区域供给、采购或加工的企业数量有限,竞争情况并不严重。所以,农产品的产业链结构常常是不均衡的状态,具体分布是中间分散、两边较为集中,即农民和上下游关联组织在市场上的地位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以”权利-依赖”关系理论作为研究基础,关联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的强弱是确定双方在市场中获得效用高低和难易程度的关键因素。在低均衡的产业链结构中,买方(协作关系主导者)无需提供契约或者承诺就可轻松买到大量的同质化产品,所以,很难产生协作关系;而在高均衡的产业链结构中,交易的对象通常较为稀缺,协作的双方也都彼此依赖、给予对方动力,所以,很容易产生协作关系;在非均衡的产业链结构中,依赖和权利的关系都不对等,处在弱势状态下的合作者就容易被替换掉,协作就很难产生与维持。所以,雙方能否拥有纵向协作的机会,与合作社同关联组织之间的市场力量比例相关,只有高均衡的结构能够切实实现低成本履约。

2 农民合作社实践与关联组织协作

在20世纪的末期,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但我国市场中的“大市场、小农户”的矛盾也愈加显现,针对此情况,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施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发展模式,即以“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和订单业务为主。但是,因为我国农户的经营规模小、组织性弱以及欠缺有效的完善机制等原因,农民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很难实现长期的协作,订单业务也有一定的违约风险。相关部门表示,若想切实解决以上问题,就需要将农民“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以及组织化程度增强,创建新型的农业组织形式“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其中,公司主管对市场需求的预测环节,通过订单同合作社约定产品的质量、数目和其他数据,农户再从合作社那里收到生产任务与相关指导。合作社的创立使得农户与上下游关联组织之间的交易与选择都分散开来了,切实提高了农户的产业地位,让双方都能从中获利,共同推动彼此稳定、长期地发展。

在合作社的实践过程中,对于我国沿海发达地区而言,农民组织化水平提升之后通过合作社中介签订的订单合同履约率要显著高于农户与公司直接签订的合同履约率,相比较而言,合作社参与的纵向协作效果更为不错。然而,也有研究显示,“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的最佳效果仍未达到,合作社的总数量虽然确实有不少,但很多合作社的规模过小,存在管理效率不高、自我生存能力欠缺、竞争实力不足、对社员的凝聚力较差等问题。而且由农民自己运营和组建的合作社也是少之又少,常见的较为大型的合作社其实都是由企业、政府、专家或者改制之后的供销社人员建立的,这也是一项反映现今供销社自主能力欠缺的因素。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虽然于理论上合作社被社会各界较为重视,但实际其本身的发展水平并不乐观,而现今的经济环境又比较复杂,若想要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合作社管理效果后,再同上下游关联组织之间进行纵向协作,就需要继续探究和查验了。

3 实践结论和启示

在大多数的合作社实践基础上,我们得知合作社和上下游关联组织之间开展纵向的协作关系。实践结果显示,不少的合作社同关联组织之间都有较为松散的且非正式的合作关系,然而,很少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契约和开展紧密关系的纵向协作,相对而言,其比例也较低。从整体来说,关联环节的费用、农产品的产业链结构以及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能力或其他因素等都是关联组织和合作社进行协作的影响因素,然而,要具体解释到变量上,上下游关联环节与纵向协作等形式上的不同就会使得统计存在显著差异。

不少的上下游关联组织同合作社之间的关系都是较为隐性的且非正式的协作关系,这属于一种松散的、无法律约束的、能长期产生合作的伙伴关系,其主要就是建立在管理组织同特定的农区合作社之间的彼此了解与信任合作的基础上,起到的作用同紧密型协作关系(有正式的书面签订契约)一致。如今,农业电子商务式的新型协作平台逐渐发展,但若是仅仅追求互联网平台进行买卖关系而忽视掉这种非正式的纵向协作关系,最终的合作就会很可能难以实现确切的价值和发挥其优势。所以,针对进入新型农业市场的协作关系的谋划工作而言,政府需要切实发挥自身优势,多多鼓励合作社以新技术和资本的运用来解决各种传统协作中的问题。譬如,政府鼓励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以有效提升农村的物流效率,并切实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上下游关联组织与合作社之间的纵向协作关系有一定的共同因素,也有一定差异。对于共同点,具体包括:合作社的社长工作经验对双方建立两种关系而言都有较为积极的作用;政府的资助以及农产品的认证等方面都对双方的协作关系有着较为正面的作用。对于差异点,具体包括:有着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农民可助于农产品采购商和合作社之间的协作关系,然而却对双方在建立紧密型协作关系时没什么作用。此外,除了政府资助和农产品的差异之外,差异点还会受到合作社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对于以上的差异点,政府需要在施行相关鼓励政策时要有所侧重或体现。政府若是对农民和合作社之间的订单业务进行单方面的鼓励,成效就会欠佳,其主要原因就是协作的主导方的协作意愿较弱,而合作社的履约能力也欠佳,并不仅仅是合作社的工作意愿不强。

4 结语

本文先是探析了研究的假说和理论,其中包括交易费用的高低以及产业链结构的高、低均衡状态对农民合作社与关联组织纵向协作的影响;探析了农民合作社的实践与关联组织的协作。望本文的探究能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俞燕,李艳军.传统特色农业集群区域品牌对中小企业品牌竞争力的影响研究——基于吐鲁番葡萄集群的实证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5,36(05):842-849.

[2]姜长云.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路径与逻辑[J].改革,2013(08):

37-48.

[3]崔宝玉,程春燕,刘丽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重”边界[J].财经科学,2016(04):89-100.

[4]王圖展.农民合作社议价权、自生能力与成员经济绩效——基于381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6(01):53-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