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2018-06-20 09:49
青春期健康 2018年9期
关键词:小江李伟租车

大二学生拿走室友电脑被判刑

案 例:

小江是一名大二学生,放假时找了一份销售员的工作,因为假期宿舍不开放,在校外和别人合租了一间房。室友是个脾气不大好的中年男子,生活习惯与小江有诸多不合,两人发生了不小的矛盾。小江性格内向,抱着惹不起躲得起的心理决定退租,另找住处。搬家那天,忍不下一口气,将室友放在桌上的笔记本电脑放进了自己的行李。

[问题]

此案中,小江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评析]

小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最终,小江因偷拿闹矛盾的室友电脑,被判处4个月拘役。

老人放风筝绊倒12岁骑车少年致其骨折赔1500元

案 例:

2014年10月2日,12岁的小廖和母亲卢女士各骑一辆自行车,在福州某公园自行车观光道上骑行时,小廖被老人陈某的风筝线卡到脖子摔倒,导致右手臂前端尺、桡骨骨折。卢女士带小廖治疗花费1148.88元,误工费914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60元。事后,卢女士多次与陈某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协商没有成功。

[问题]

此案中,老人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

陈某放风筝时未注意到小廖骑行过来,导致小廖与风筝线刮碰摔倒,其对小廖损伤存在过错。小廖已年满12周岁,具备一定的日常生活判断能力,轻信能够躲避风筝线而骑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事故损失由小廖与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判定陈某支付小廖1500余元。

17岁少年骑共享电动车出事租车公司赔23万

17岁的李伟(化名)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结果却出了事故。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李伟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最终,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租车公司对李伟的损失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近23万元。

李伟称,2017年2月他通过手机APP租赁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辆共享电动车,该车无号牌、无行驶证,结果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另一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李伟在支付被害方30多万元赔偿金后,将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租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租车公司认为,公司不应承担李伟所述的责任。手机APP下载使用时已经有提示称“18周岁以下禁止骑行”,李伟虽已满16周岁,但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李伟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了下载的行为,其本身的行为存在过错,公司已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李伟则说,他在扫码租赁共享电动车时,并未看到任何有关“未满18周岁禁止骑行”的提示。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该车辆的质量及速度已远超电动自行车的范畴,涉案车辆为机动车,且该车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也无行驶证。

租车公司则提交了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车辆经检验质量合格,车型是经北京市交管局同意上路的车型,所购置的车辆中部分已办理行驶证、登记车牌,每辆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车公司通过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租车公司没有尽到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事发时李伟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虽然租车公司提示禁止18周岁以下骑行且规定需实名注册,但因其提供的车辆是机动车,向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用户提供,不符合国家对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租车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租车公司提供的是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重量及限行速度,都不是未经专门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李伟所能掌控的。

法院同时认为,李伟作为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骑行、确保骑行安全,但李伟没有确保安全,事发后没有保护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事故导致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考虑到案件涉及共享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共享电动车的规范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租车公司将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在未经车牌登记及取得行驶证的条件下对全社会开放,海淀法院最终酌定租车公司对李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伟自担30%的责任,租车公司赔偿李伟各项损失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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