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铭
[摘要]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攻坚时期,为了面对全球经济恢复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内经济转型中过剩产能调整压力不断增加的环境,防止产业出现空心化,抑制社会资本的“脱实向虚”,应该不断提升和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应该加强民间金融对实体经济中的作用。
[关键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经验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5040
“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原则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开始于华尔街的次贷危机的发生,主要表现为美国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发生了严重的脱节,此次危机再次警示了金融创新的边界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立足于实体经济。而民间金融以其独有的特点恰好能够弥补正规金融体系所存在的缺陷,对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民间金融在实体经济中的作用
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的金融体系而言,是由民间个人组织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其游离在政府金融管制与金融压抑以外。民间金融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能够缓解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的困境。
11信息资源优势
由于大多数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主要是由当地居民构成的,借贷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地缘与人缘关系,因此,民间金融机构对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情况、偿还能力、品质等情况的“软信息”有着一定的掌握与了解,能够使得资金供给者及时了解到资金需求者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能夠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风险和按时归还贷款的可能性,降低贷款的监督成本。
12操作灵活、简单方便、交易成本低
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合约具有较大灵活性,它们的执行并不完全依赖法律体系进行的,绝大多数民间金融借贷主要是依靠于社会关系的约束,具有低成本、具备更强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机制等优势。民间金融的这些优势相对于正规金融市场上的标准化借贷合约而言,在操作方面更加简单和灵活,可以针对不同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情况来设计出符合不同中小微企业的个性化信贷合同,因此,民间金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以小额分散、高频和迫切需求为特点的资金需求。
13较高的资金配置效率
中小微企业由于存在一定的“先天性缺陷”,导致其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非常的困难。而民间金融是一种在借贷双方自愿的条件下,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资金供给者是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自有资金,贷给最具有偿还能力的资金需求者手中或投资到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投资项目上。而对资金需求者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对于其的信用状况等方面有着较多的了解,加强了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使得资金需求者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金的有效流动。
2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国际经验
由于民间金融缺乏金融监管法规的约束,其引起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为此,应借鉴国际民间金融经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1)法国:法国为了使得民间金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采取了几个方面的措施,构建发达的中介服务体系。一是法国的金融市场上成立并发展了金融市场管理局来守护市场。二是法国政府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就业率的提高。三是制定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其贯穿于中小微企业从创立到成长等各个时期。四是法国以工商会为渠道,搭建起政府与中小微企业的相互对接的交流机制,既有利于中小微企向政府诉诸自身的融资需求,进而影响政府相应的政策调整,而且这个交流平台也有利于中小微企业之间进行互助交流,以便共同营造较好的发展环境。
(2)德国:德国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一是专门成立隶属于经济技术部的中小企业局来具体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二是鼓励创业投资以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三是针对中小微企业建立风险投资网络体系,提供风险资金。四是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创建和发展而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计划。
(3)美国:其在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前提条件下,推行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双轨制监管策略。具体措施:一是拥有的总额超过500亿元的贷款资源和赈灾资金,主要用于缓解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资金不足的困境。二是加强法律保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三是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
3国际民间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德、法三个发达国家在国际民间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做法,它们先进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
31改革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使之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
由于实体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金融资源的需求和利用程度也会有所有不同,因此,金融服务体系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实体经济的发展程度、需求层次
和供给能力与之相对应。首先,金融服务体系改革要以创新金融组织、市场和监管三大体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其次,要借助金融机构的专业性,来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民间金融组织规范经营,以此来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获得稳定长期的回报。同时,在有效监管和金融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创新与发展新型的金融组织,促进金融机构构建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激发其市场活力。此外,鼓励并支持民间金融组织以民间资本入股的方式参与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进一步改革,以民营银行业务为平台,搭建针对中小微企业多层次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大银行与小企业专营机构联动机制,共同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和建设未上市股权交易市场等区域性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和发债等方面加强创新。
32让民间金融“阳光化”
最近几年来,我国有些地区的民间金融活动非常的活跃,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对现阶段的实体经济发展仍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各式各样的民间融资活动使得其所蕴含的风险不断扩大,所导致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只有通过制定并颁布相关的民间金融管理综合措施,加强与切实执行差别化的监管,规范民间金融市场活动,打破民间金融市场的壁垒,让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然后以金融媒介为主体进行疏导,使其与民营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实体经济才能不断地从民间金融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33促使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扶持政策落地
一是放权给各地方政府,加强地方政府管对于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的培育力度,即简政放权,让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其所管辖范围内一些拟上市和重点企业列入培育名单,落实扶持政策,为名单内的企业营造较好的市场环境。另外,发展和优化中小微企业上市的融资方式,以帮助一些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生产效率较高的中小微企业以较小的成本解决融资困境。二是在金融市场运行规范的情况下,以信用担保基金、贷款保险机制为建设基础,促进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的健全与落实,有层次、多渠道地扩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的路径。三是以中小微企业自主申请,通过政府与银行联合考察并推荐为主要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尝试创新的贷款方式来支持重点中小微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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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海,刘翱翔让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J].观察与思考,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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