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英
【摘 要】目前,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维护维修实际问题较多,主要表现是维修公司及内控监管不足,根本原因是个人操作游离于制度之外导致监督无效,财务支出成本虚高,财政资金流失。因此,加强事业单位维修(护)的管理显得日益重要,本文揭示了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财务管理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维修支出; 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财务管理的现实意义
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是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部门监管的,尤其是对于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该纳入事业单位进行集中统一核算、处置还应该经过分级审批。目前,事业单位的维护维修项目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程序是以发生金额达到一定起点为限,例如现行冀财采[2015]11号文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C05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服务,部门采购项目中有B07装修工程和B08修缮工程,上述3个编码明确说明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会计核算事业支出维护维修支出科目包括固定资产修理维护、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后勤维护,而费用比重较大的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维护已经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反映,交通运输工具的维护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或“其他交通费”中反映,在实际中单位经济活动发生的维修维护项目零杂,由于发生额高低不等,由维护单位自行组织。
目前,事业单位维修费经常发生且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中占有一定比例,比重远超办公印刷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不像水电邮电费对口大型国有公司业务,也与取暖费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公共服务不同,更与“三公经费”的严控支出增长、党政严格监管不同,处于中间地带不显眼的位置,所以更加容易被忽视。尤其对于不够纳入政府采购的部分,单位仍然需要严格管控,为避免领导及管理人员在此发生思想松懈问题,净化单位财务环境,提高财政公共资金经济效益,对维修费的财务管理问题正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是必要和重要的,具有现实意义。
二、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财务管理中的难点
1.维修维护计划及预算缺乏全面审核
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事业单位制定的维修计划应该尽可能物尽其用,有些设备等资产经过维修仍然能够继续使用,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维修避免新购造成财务资金的浪费。例如电脑计算机通用办公设备可以使用多年,单位的加强养护同样可以多年使用,使用标准年限应为五年,配置依据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不超过单位编制数。涉及大型设备的养护校验大多数是厂家承包的,单位必须考核盯住维修合同、周期和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现的维修合同范围内维修质量问题不能列入维修支出计划。而基础设施维护例如取暖锅炉、辅机及地下管道、上下水设施及管道、车棚院落地面大门维护过程,有的部件被更新,但无法确定该部分账面原值,不调整已作更新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所发生支出也列在维护维修中。但是目前事业单位的维修(护)支出基本上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财政资金浪费的现象还比较明显。
2.维修承包公司与维修人员缺乏监督
单位维修管理部门必须索要维修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及维修人员职业技术资质证件,以期望对方提供税票合法及维修效果。双方必须严格签订维修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及处理经济纠纷,利于维修单位后期备查。单位有些维修项目基本上是连续多年都由某家公司承包的,有时修缮房屋清洁内外墙,有时修理锅炉及更新辅机及地下管道,有时铺设照明线路,还有水暖设施修理,需要多个技术工种。查看营业执照,发现某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其他几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同为一人。这虽然节省了维修单位物色选择时间且便于沟通,但是弊端也显而易见,大多数单项单个维修项目不足政府采购起点,而同类维修项目合计金额已超过一二十万元,可能存在不同形式的利益输送,形成维修支出虚高甚至可能的漏洞。
3.对于维修项目决算与工程审计的管理不力
维修概算、预算、决算三份重要经济资料,实际中多数情况是维修公司既做预算又做决算,这是不正常的。维修单位管理部门可能因缺少建筑人员做不到专业估算计算维修作业量,多数人不了解施工定额及各项建筑取费内容及比例;财务部门人员对这三份重要资料审查也是流于形式,只能简单地进行大致项目比对、乘法、合计计算;维修责任人、负责人对这些重要内容心中无数,很少仔细核对测量。有些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审计公司是否对工程量到实地测量计算过,对施工过程、施工材料是否实地查验过,都缺少明示的监督环节,导致审计仅仅是履行表面程序。
4.维修维护过程中拆换原资产的处置缺乏问询
维修维护过程中有拆除的剩余物,包括门窗框架、因集中供热拆除的锅炉、报废锅炉或辅机、拆除钢结构框架以及钢筋基础等,因为资产性质是国有资产,所以单位应该登记在册且剩余物另存保管,同时必须向财政或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处置。但是,实际中大多数情况是剩余物难以监控。单位负责人、责任人、职工都明白拆除下来的是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单位无权私自处理。财务人员恪守应具备的监督职业道德,但是真正发挥法律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作用,显得力量单薄。
三、加强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1.单位负责人应该负有最终监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及其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做到公平正義,对于事业支出包括单位维修(护)支出负全面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及其第十条规定,“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在领导层会议中,法人代表充分履行组织领导班子内部互相监督,并通过明确分工实施相互牵制机制,实现领导分工的相互监督制约,不能大包大揽。不能简单认为有工作分管范围,不好介入其它领导的工作;也不能认为这是小事情,对监督失效无效状态不闻不问。
2.对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执行预算控制和合同控制
事业单位的维修计划是汇总的,主要包括业务部门的大型设备外包、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的线路维护、总务部门的修缮装饰等重要内容。必须经过评选签订合同,索要公司及人员资质证明,建立维修档案。维修计划要求具备维修服务量、配件材料及预计修理费用、维修期间指标,需要维修部门做好预测并提供相关依据。维修预算一般采取零基与历史维持结合方法编制,对于新项目采用以零为基础核定,对原有或连续项目采取维持平衡发展原则核定。区别项目性质逐项测算同时尤其重视维修价格的历史比较、市场行情的咨询。区分是否政府集中采购,自行组织的维修按照相互牵制机制,如果领导甲负责工程实施过程,那么涉及审计的环节就不能由领导甲实施,而应由不负责工程实施的领导乙来进行审计环节的监督,工程实施和审计环节是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财务部门在审核票据及审计报告等财务凭据时要求不相容岗位分离,如果没有分离则拒绝支付。维修的合同管理,可以將维修要素做历史比较监督,也是对维修实施的基本内容的控制,合同不能只在记账凭证中粘附,还需要归口部门管理,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及应对调节纠纷。
3.重要经济资料等重要内容必须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事业单位要在不同阶段按照流程和程序公示这些重要资料。首先,对维修合同与预算公示,使职工对维修必要性和程度、维修预计费用、维修公司等重要信息有所了解,便于群众监督维修工作。其次,对维修决算公示,是否达到了维修需求,使用消耗的工料费与预算有何出入,决算编制是否与实际实施情况相符,取费比例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装制度。然后,对工程审计报告予以公示。工程审计公司、人员是否符合资质,维修作业量是否真实客观,服务价格是否可以接受。最后,加强公示的规范性。对公示中群众反映上来的问题,监督人员要负责认真解释、记录、反映、严守保密纪律;确实有问题的,依据议事牵制机制反映调查解决,再公示。
4.加强事业单位维修(护)剩余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核算
目前,对维修维护剩余国有资产,会计核算有十分明确的操作处理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当发生维修维护支出时,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财政授权支出——商品服务支出——维修(护)费,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维修结束回收有剩余国有资产时,编制“登记表”,详细记录回收地点科室、物品名称、材质、规格、数量、重量、长宽度量、估价、计算估价总值,接收保管人签字,回收科室负责人签字,维修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等内容。依据登记表,借:存货——维修中收回材料,贷:待处理资产损益——维修中收回材料。
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处置该项资产意见,根据批复文件,借:待处理资产损益——维修中收回材料,贷:存货——维修中收回材料,同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应缴国库款。
如果不做上述销售的会计处理,还可以在以后维修中再次利用这些剩余材料,领用时在“登记表”登记出库。借:待处理资产损益——维修中收回材料,贷:存货——维修中收回材料。如果维修剩余国有资产不见了,那么是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单位的资产就不完整了。因此,通过规范的事业单位维修(护)支出的财务核算,可以降低资产流失风险,提高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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