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國稅總局下發財稅〔2018〕32號文,除現代服務業6%及不動產5%的稅率未發生變化外,將原17%、11%稅率均降為16%及10%,相應的出口退稅率也從17%及11%的也降為16%及10%,以及農產品的扣除率從13%降為12%。
因應增值稅率的調降,最近不少企業接到客戶關於銷售價款應相應下調一個點的要求,引起不少困惑;同時,在新老政策變更的過程中,2018年5月1日前預付的貨款,在5月1日後如何處理,或者以含稅方式報價的企業在稅率調整後是否有稅負加重?財務人員是否有節稅的操作空間?
因目前32號文的政策還停留在國稅總局大政策背景下,各地稅務機關對於具體的執行細節尚無明確的辦法出臺,企業遇到過渡期的問題也無法向稅務機關核實。貝斯哲現根據相關政策習慣,為您逐一分析如下:
一、正式實施及過渡期的問題
根據相關的政策習慣及稅局的處理方式,我們大膽推測如下:
1.5月1日後開立的正常銷售發票統一使用新的稅率;
2.5月1日前已開發票在5月1日後發生退貨的,還可依原17%、11%的稅率開立紅字發票;
3.對於購進不動產分兩年抵扣的情形並不受影響,原已取得的進項發票已經認證,且進項稅金額已經在國稅系統中有記錄;
4.外貿企業(非生產型)7月1日後的出口退稅率降1個百分點,由於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與進項發票一一對應,故原發票若為17%,則即使7月1日以後再報關出口,按舊的退稅率執行,若7月1日出口貨物的採購發票已經是降稅後的稅率,則按降稅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5.生產型出口企業由於不需要按採購發票的金額辦理出口退稅,故不必做具體的時間切割,僅在7月1日起按新的退稅率計算即可,原取得的採購發票也不必區分是否為降稅前後,按其總的進項稅額直接計算出口退稅額度;
6.對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同樣在5月1日後適用調降後的新稅率;
7.對於5月1日前已預付貨款的情形,在5月1日前仍未開票的,則在5月1日後只能以新的稅率進行開票,畢竟大陸企業眾多,稅務機關也很難去逐一控制,所以必定會強制企業5月1日後開具發票的統一按新的稅率執行。
以上結論依據大陸稅法立法原則及適當性專業分析而來,具體還要以後續出台的稅收政策細則或稅局的相關指導為準。
二、以未稅價形式交易並訂立合同的企業實質無影響
由於營改增,增值稅的「價外稅」特性已淡化,企業也不必去刻意討論「價外稅」和「價內稅」的定義,只要在交易過程中明確計稅的方式即可。32號文實施前後,對於以往以未稅價(報價不含增值稅)交易的企業,在增值稅方面實際上並未有明顯影響。
我們可以就32號文實施前後,將企業交易的情形分為三類(下文均概括為「三種交易情形」):
(1)5月1日前採購,5月1日前銷售;(2)5月1日前採購,5月1日后銷售;(3)5月1日后採購,5月1日后銷售。
針對上述三種交易情形,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增值稅未節稅,在不考慮附加稅的情況下,企業收益相同
雖然在不同交易情形下,繳納的增值稅雖然各不相同,但實際上從現金流來看,在不考慮附加稅的情況下,企業的淨收益均相同。
所以,此類企業並不需要去為難供應商或者客戶,早開票、晚開票並不對企業有實質上的幫助。當然若供應商以此為藉口漲價,也必然沒有道理。
2.主要差別是附加稅
附加稅主要包括城建稅(稅率1%、5%、7%)、教育費附加(稅率3%)、地方教育費附加(2%),因附加稅計算依據是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金額,因不同交易情形下繳納的增值稅不同,故附加稅也不同,此項為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主要稅款差別,但由於附加稅的稅率較低,100萬元(人民幣,下同)採購額情況下的差別只有2000元。
若為進口貨物再內銷的企業,測算結果與上圖一致,同樣沒有增值稅節稅效果。
三、未稅價交易的企業其出口退稅未受影響
從上述的三種交易情形來看,雖然附加稅金額確實有少許差異,但從現金流來看,不考慮附加稅的情形下,企業的現金流均無變化,因此未稅價交易的企業其出口退稅不會受到影響。
四、以含稅價形式交易並訂立合同的企業有影響
以含稅價交易的企業因為增值稅稅率的降低,實際收到或支付的資金流會有影響。
假設某企業從供應商含稅價100萬(含稅價,稅額為14.53萬)購入商品,再以200萬(含稅價,稅額為29.06萬)賣給客戶,在三種交易情形下,第二種情形企業的利潤最高,即在5月1日前盡量多地採購並認證抵扣,銷售延遲至5月1日後再進行。但假若其他企業都是抱有這樣的打算,則企業也很難讓供應商去配合,且若在政策變化前雙方已經簽訂了相關的銷售合同,含稅總價已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故也很難隨意變更交易合同條款。
由於含稅價中增值稅部分的調降,也因此導致很多企業被客戶要求銷售價格相應下降一個點。實際上,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上下游,都會有採購與銷售,從這個大範圍角度來看,價格的調整與否實際上都將互為追溯,最終反而並無不同。既然如此,「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企業又何必為難企業?
五、以含稅價形式採購再出口的企業將受益
無論出口型貿易企業還是生產性企業,其出口退稅額度均受限於其進項稅額,若企業採購以含稅價方式交易,降稅後,其未稅金額將增加,假設進項稅全部退回,則企業實際收益增大。若不考慮附加稅,則降稅前後從資金流來看,企業的實際收益沒有變化,但由於免抵稅額需繳納附加稅,故在考慮附加額的情況下,降稅後企業的收益會有小額增加。
故,僅考慮增值稅時,含稅價採購的出口企業並不需要採取相應節稅手段;若企業出口規模較大時(年銷售額10億元以上),可考慮提前採購並延後出口,如此可節省附加稅(年銷售10億元,毛利率20%的企業),節省附加稅額約為40萬左右,但增值稅實際上並沒有太大影響,畢竟進項稅全部以退稅方式又流回至企業。
六、未來附加稅總體稅負會有所下降
附加稅依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金額計算繳納,由於增值稅稅率的降低,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也會下降,則附加稅也會有所下降。
由於附加稅的繳納受限於增值稅,而不同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率也不盡相同,故不同企業的減稅程度也不同,通常來講,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及和現代服務業企業(本次增值稅未降稅的企業),增附加影響有限。而對於貨物交易及生產型企業,其附加稅參照歷史同期同等銷售規模會降1個百分點,即降稅前附加稅總額為10萬元的企業,降稅後的附加稅大概在9.9萬元左右,影響十分有限。
七、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影響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3%,且按銷售額的3%計算增值稅,無法進行增值稅抵,故本次降稅對其並無實際稅負影響。
八、現代服務業開6%發票的納稅人沒有影響
現代服務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本次32號文並未對此稅率做調整。現代服務業包括以下幾大類:
1.研發及技術服務(其中技術轉讓及其相關的諮詢服務為免稅)
2.資訊技術服務(包括增值電信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設計、廣告、智慧財產權、展會等)
4.物流輔助服務(包括收派件服務)
5.金融服務(包括貸款、銀行服務、保險服務等)
6.鑒證諮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人力資源)
9.生活服務(文化、教育、醫療、旅遊、住宿、餐飲、娛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