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化与代表性:再思质的研究在社会研究中的定位①

2018-06-11 12:10张骁鸣何月莹
泰山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代表性个案研究者

张骁鸣,何月莹

(1.中山大学 旅游学院,中国 珠海 519082;2.中山大学 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中国 广州 510275)

一、引言

这篇论文探讨的议题也许稍嫌过时,因为当下的情境似乎是:质的研究者与量化研究者很少公开抵牾,彼此相安无事。那些曾经一度引起火热讨论的方法之争,至少从目前的学术活动氛围和期刊发表情形看,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甚至双方还可以心平气和地以开放的态度坐下来,营造出一种跨学科、研究方法多元的学术繁荣局面。一个常见的说法就是,质的研究和量的研究之间的种种区别可能是一个“虚假的”现象,二者“与其说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方法,不如说是一个连续统一体。它们相互之间有很多相辅相成之处,其连续性多于两分性”(陈向明,2001:469)。那么,二者在何种意义上是“连续统一体”?又在何种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方法之争真的不再重要了吗?

这种平和、开放、多元、繁荣,也许更是一个“虚假的”现象。事实上,质的研究仍然处于一个比较困窘的地位。对于一名质的研究者而言,无论是为了指导本科生完成一篇课程论文,还是为了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或者更多的时候是研究者自己面对着审稿人、评议人对于某种方法取向的质疑、否定或显而易见的偏见,都需要不厌其烦地去解释、去澄清,乃至去捍卫、去反击。而遗憾的是这种努力往往又是个体化的行为,很难形成合力和声势,整个质的研究也始终没有像量化研究那样取得类似“常识”或“公约”的地位。造成这一局面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恐怕来自于量化研究已经形成的强势话语,因此即便质的研究的呼吁者如陈向明,也不得不在其《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多处采取折衷做法,例如一面不得不引入和参照量化研究中的“信度”、“效度”、“抽样”、“样本”、“代表性”等核心概念来构造质的研究的合理性,一面又不断强调这些概念在质的研究中应该被赋予不一样的含义。其后果便是继续让质的研究者遭遇如下尴尬:在某个具体观点、发现、贡献真正被关注、被讨论、被重视之前,总是要疲于应付方法合理性上的种种挑战。

其中最大的挑战,在于对质的研究的概化(generalization)或外推(extrapolation)能力不足从而缺乏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的质疑。在当前的学术语境中,将“概化”、“外推”或“代表性”这些问题提出来讨论的做法,确实更合乎实证主义研究的思路,而陈向明(2000)就认为质的研究者对于研究结果是否需要推论、要有代表性等方面的看法与实证主义的思路是格格不入的,似乎质的研究者原本不需要回应相关问题。不过,通过推论而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反映的既是一种对于研究成果的现实需求(无论是就推动学术进步而言还是就适应社会实践而言),也是一种人性倾向。不能因为说概化、外推是实证主义的思路且实证主义本身又已经是被批判过的甚至被自我批判过的(如后实证主义所做过的反思与修正),就完全否定其意义。质的研究者必须要作出更为稳健的回答。

质的研究者们提出了几种回应方案。其一,以Yin(2003:37)和王宁(2002)代表,认为所谓概化本质上是一种归纳推理的思想,它分两种:一种是统计性概化,即从样本推论到总体;另一种是分析性概化(analytical generalization)或理论概化(theoretical generalization),即直接从个案上升到一般结论,它的基础在于逻辑而非概率(Mitchell,2006)。其二,卢晖临、李雪(2007)主要通过对文化人类学研究的梳理,指出了“走出个案”的四种主要处理方式:超越个案的概括、个案中的概括、分析性概括以及扩展个案方法。值得提及的是“个案中的概括”,以格尔兹的阐释人类学研究为代表,他关心的是个案特征,而非个案(Gobo,2004),其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个案的重要方面做出描述和概括,来与其它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其三,王富伟(2012)指出:过往学者探讨个案研究的意义时总是没有实现研究事实层面上的超越,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都持有实体论(Substantialism)的本体论立场,所以都不能克服个案与整体之间的异质性问题;他建议转向“关系的”本体论,承认个案与整体的相互生成、相互界定,由此发现个案研究的意义并非在于一次性的、孤立性的“单个案”研究,而在于整个学术传承的脉络。

这些回应方案存在着三个缺陷:

(1)研究价值的脆弱性:这些方案有关个案研究的意义的说明都建立在个案与理论之间的先验联系上,似乎发展理论、与其它理论对话、展现理论脉络是个案研究的最突出价值。实际上王宁已提出过个案具有典型性和独特性的双重属性的观点(王宁,2002),但对于“独特性”即个案研究之于个案本身的独有价值的承认,始终显得软弱无力;

(2)研究对象的局限性:这些方案都是基于“个案”与“整体”、“总体”的对立而提出来的,似乎在个案与整体之间就不会再有其它的研究对象层次;

(3)研究推理的模糊性:“分析性概化”或“分析性概括”,成为强调个案研究的意义的主要理由,然而究竟如何“分析”依然没有讲清楚,例如只简单称之为“逻辑”。

此外,关系的本体论可能是一个有启发性的新方向,然而目前止步于给出一个类似于解释学的“视域融合”方案,对于具体的社会研究还缺乏指导性和说服力。不过,这一思路与陈向明(2000)所推崇的皮亚杰的“图式理论”框架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共同点都在于先跳出某种既定框架,即实体论本体论或实证主义方法论。皮亚杰的框架表明,一般人认识事物的方式不仅仅是从样本所获得的结果来推断总体(同化),这与量的意义上的“推论”和质的研究中的“认同”比较接近;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一个个新鲜事物的逐步了解来扩展和修正自己的认知结构(顺应),这对于质的研究者讨论“推论”问题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皮亚杰的框架本身旨在说明人的认知发展和知识获取,但在这样的说明中,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终于能够被放在同一框架下加以考察,而不仅仅是从实证主义的框架来加以考察,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一个超越式的、更有概括力的解释。

上述思路为本文的立意带来了启发:尝试重新思考质的研究在整个社会研究中的定位,争取获得一种接近方法论层面的再奠基,而不是继续在具体方法的操作层面、有效性层面与量化研究那些成熟的术语相纠缠。因此,本研究得以展开的关键环节就是跳出方法本身,或者说摆脱方法议题所局限的视野,而坚持一种超越的态度或“元方法”、“元研究”的态度。更进一步说,重新界定“质的研究在社会研究中的定位”问题,不再只是做一些惯常所谓的“方法论”争辩,也不只是要从本体论、认识论方面来由上至下地重新确认质的研究、量化研究的本质特征,而是采取一种类似“谱系学”的路径:根据所有具体研究方式都可以定位于其中的不同视角,勾勒出一幅社会研究实践的图谱,从而尝试同时给出质的研究、量化研究所可能出现的各种位置,以求显现其“区别”而非单纯强调其“对立”。本文所找到的三个角度分别是:

(1)研究目的-取向-功能;

(2)研究对象;

(3)研究推理方式-知识类型。

二、再思角度之一:研究目的-取向-功能

“目的”与“功能”在很多研究者那里并无绝然的区分,如Babbie(2013:90-92)认为社会研究的三个主要目的是探索(exploration)、描述(description)与解释(explanation),这与如Yin(2003:15)所提出个案研究有五种功能即解释(explain)、描述(describe)、展示(illustrate)、探索(explore)、评估(evaluation)大同小异。如果适当做一些区分,可以看到如下两点:

第一,目的正如动机,在事情发生之先以或清晰或模糊的方式引导着人们的行动方向;而功能正如作用,在事情发生之后以或显明或潜在的方式呈现着人们的行动结果。如果事情的实际进展吻合于人们的行动方向,目的与功能自然也会一致。不过,由于事情的结果往往是更加确定的、明确的、可见的,功能比之于目的也就更容易被人们留意到、观察到,从而诱使人们从功能去倒推可能的目的,这是特别需要留意区分的;

第二,目的是内部指向的,作为一种研究起始阶段的方向引导,它主要关涉研究本身可以怎样开展的问题;功能则是外部指向的,是以研究的结束为新起点,考虑研究成果可以如何实现其外部性的问题。如果我们都承认社会现象的丰富性、流动性,也认为当前绝大多数社会研究都还有进步空间的话,那对于这种功能的外部性也就会有更开放的接受态度。

由此,可以认为Babbie和Yin所提到的几种类名,主要是基于某种目的的研究“取向”,而并非都是研究的“目的”或“功能”。基于此,这里所建议的谱系框架将“目的”更纯粹地考虑为两个对立面:探索性研究与结论性研究。它们与取向、功能的关系可分述如下:

(1)探索性研究是指那些面向新的范畴、对象、现象的研究,研究者很清楚自己面临的是尚无定论的领域,因而不会不切实际地苛求定论。探索性研究的研究取向一般为概念研究、描述研究、理解研究:概念研究借助于概念或概念体系对相关范畴加以思辨,属于人对于世界的一种知性判断;描述研究借助于关于对象诸方面性质的经验资料的参照,具有一定的可核实、可检验特征;理解研究比较特殊,它尝试提出对于现象的看法,特别是对于诸如“意义”、“态度”、“观念”、“倾向”这样的人类特有的意识现象的看法,具有包容的、开放的特点。而从研究功能来看,概念研究、描述研究、理解研究都可以形成对范畴、对象、现象的“探索性成果”,包括定义、分类、假设、命题(假说、判断)、归纳、阐释(interpretation)、阐明(illustration)等等,不妨借用波普尔的术语而统称之为“猜想”;此外,探索性的描述研究还可以实现积累资料、为后续研究提供素材的功能。总体上,无论是形成猜想还是积累资料,都不涉及概化,也就自然不涉及研究结果的代表性问题;

(2)结论性研究是指那些旨在对某个问题做出带有确定性意味的回答的研究,这些回答在所适用的范围内是成立的。结论性研究同样可以按概念研究和描述研究的取向来展开,例如通过语义比较的方式指出某个定义比其它定义更好地揭示了某个概念的内涵,又如通过描述实际应用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而总结出某个定义或命题在当前的适用范围,这两种做法都能得到某种结论,即便只是暂时的或有条件的。此外,结论性研究还可以按解释研究的取向来展开,即确认对象或事件、事态等相互间的各种关联性。而结论性研究比之于探索性研究的最大不同正在于其研究功能方面:结论性研究因为都指向对于某种“确定性”的追求,因此它具有一种结论概化的功能倾向,它直接提出了研究是否有“代表性”的问题,探索性研究则基本上不要求代表性。

图1 从研究动机-目的的角度对社会研究的再认识

三、再思角度之二:研究对象

仅从研究功能角度,还很难讲清楚从概念研究、描述研究、解释研究而来的结论概化,其各自所涉及的代表性是否同一。其原因主要在于,代表性不但涉及研究功能问题,更涉及到研究对象的问题,因为所谓概化,总是在某种研究对象基础上的概化。这就引出了本研究的第二个思考角度:研究对象。概念研究、描述研究、理解研究、解释研究都是某种研究方式,并不涉及对研究对象的规定,它们既可以用之于单一的个案对象,也可以用之于集合对象。因此,即便当它们在结论性研究的目的指向下有确定性的追求、有概化的倾向,也无法说清楚可以推论到什么范围,换言之,无法说清楚其代表性究竟如何。

这里着重探讨一下社会研究中实际上的研究对象与概化、代表性之间的关系。社会研究中的研究对象通常包含如下四类:个案、同质个案构成的集合、同类个案构成的集合、异质个案构成的集合。引言部分指出,当前质的研究对其推论能力之质疑的回应方案,其第二个缺陷即“研究对象的局限性”问题,这里的分类则尝试提供一个新的思路。这四类研究对象在推论能力和代表性方面各自有着不同的表现(图2):

图2 从研究对象构成的角度对社会研究的再认识

(1)个案:这里的个案既可以是单一实体(如某个人或某个家庭),也可以是单一事件(如一次购买行为或一次旅游活动)。个案研究显然具有一种特殊性,它的关注范围仅限于个案本身,就是要对个案本身做专门研究,其结果也就不需要具有常规意义上的概化能力,从而体现出一种“非代表性”(王宁,2007);

(2)同质个案构成的集合:完全由同质个案构成的集合在社会世界中几乎找不到,即便同卵双胞胎在成年以后也不可能有同样的生理指标和人生经历,这是社会世界与自然世界之间的差异所造成。不过,从理想类型的角度,这一分类还是有其价值,即如果存在这样一种同质个案组成的集合,理所当然可以无差别地推论到总体。这种推论不妨就称之为“同质概化”,它能产生一种最无争议的代表性;

(3)同类个案构成的集合:多个个案并非同质,但是按照某种标准可以认定为一类,这就使得对其中某一个案的研究,可以代表有关这一“类”个案的通用知识。这种知识具备在符合这种标准的同类个案之总体范围内进行推论的可能性,不妨称之为“类型概化”,它也能产生一种代表性。然而值得立刻追问的是:什么样的标准才是类型划分的恰切标准?②或者说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反映同类个案的本质特征的标准?王宁(2002)坦承:虽然个案体现了某一类别的现象(个人、群体、事件、过程、社区等)或共性的性质,但是“这个类别所覆盖的范围有多大,则是模糊不清的”。因此,有趣的事情出现了:对于此类据称有典型性(typicality)特征的个案研究而言,其推论范围——即其总体——决定于类型划分的标准,但这一“标准”本身的确立却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意味着,质的研究者如何去界定其个案,就规定了它纯粹在理论层面的可推论范围,而这是令人生疑的;

(4)异质个案构成的集合:完全由异质个案构成的集合是一般社会研究中最常遇到的群体对象。所谓“异质”,实际上是在具体研究中,找不到一种代表其本质特征的分类标准,从而只好暂且按照某种非本质特征的分类标准而将多个个案临时归为一个集合。从这一点看,异质个案构成的集合与同类个案构成的集合的差异在于:前者的总体边界是清楚的,因为前者的标准无需问及“本质”,从分类操作判断上具有一种直接性和明确性;后者的总体边界往往是不清楚的,因为它倾向于采取反映本质特征的分类标准,而“本质特征”的识别极其困难。正是由于无需判断个案的本质特征,异质个案随机构成的集合就被称之为总体的一个“样本”。对样本的研究就其本身而言是没有太多价值的,关键在于由它去反映总体的状况,这就是“统计(性)概化”的来源,它也显然具有一种代表性。

四、再思角度之三:研究推理方式-知识类型

通常在确定了研究目的、界定了研究对象之后,研究推理方式的问题便浮现出来,成为研究者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选择。推理方式是知识论研究的传统核心内容之一,有怎样的知识论立场就会有怎样的推理方式,从而也就会产生相应的知识类型。根据当前社会研究的特点,这里着重分析如下四种研究推理方式:

(1)试推推理(abduction):根据其提出者皮尔斯的看法,试推是在发现了对象、现象彼此之间的各种可能联系之后建立一个假设的推理行为,而“一个假设被第一次提出来和接受,无论作为单纯的提问或有某种程度的确信,都是进行推论的第一步”(皮尔斯,2003:254),因此他称其为“试推推理”(又译为溯因推理、外展推理、不明推理)。在他看来,试推显然带有猜测的成分,但是“只要条件可以观察,就不必害怕犯重大错误”,因为所提出的假设是可以留待查验的。试推推理实际上是大多数人在真实世界中最常用的推理,也是所有严格的后续思考和研究的基础。它承认自身是可错的,但它的最大价值就在于提出有待继续查验的创想和假设,这正是带来新知识的契机。实际上,引言部分指出的质的研究对其推论能力之质疑的回应方案中的第三个缺陷,即“研究推理的模糊性”问题,在这里可以得到回答:“分析性概化”这一提法中的所谓“分析”,更类似于一种旨在提出创造性思考成果的试推推理。显然,试推推理特别强调对所涉及的研究对象的观察和联想,甚至是想象,当然也特别适合于个案对象;而这种推理将产生一种特殊知识,它本质上就是不需要推论的,也就自然不需要考虑是否具有代表性;

(2)演绎推理(deduction):在逻辑学家看来,演绎是唯一严格的“逻辑”,因为它才符合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的基本精神——“必然地得出”(王路,2016:32)。演绎是不可能出错的,它的推理结果必然不再是假设,而已经成为定论,因此不妨将其可能的概化理解为“理论概化”,它带来的是普遍知识,这种知识具有最强的、最广泛的代表性。显然,对社会研究领域而言,不太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演绎推理,即便是列维-斯特劳斯(2006:70)所提出的“结构”——它能够让我们理解那些看起来相距较远的社会生活的各种表现之间的一些根本的类似之处,仍然只能被认为更接近于试推而非演绎。瞬息万变的日常生活没有为社会世界留下太多公理和定律的存在空间,偶尔发现的一些接近于规律性的东西也只能以“XX效应”、“XX现象”来命名。演绎推理与经验研究几乎是绝缘的;

(3)归纳推理(induction):使用“归纳”一词是很有风险的,因为它在日常语言中和在学术语言中的含义有着很大差别,甚至,逻辑学家们认为“归纳”不是逻辑(王路,2016:154)。然而,我们看到在实际的社会研究之中,特别是在质的研究中,无论是具有高度结构感、操作十分明确的扎根方法,还是不太具有结构感、操作相对自由的人类学田野调查,都渗透着最基本意义上的归纳,即日常语言中往往可以替换为总结、提炼、梳理等等的那种最终生成陈述或命题的推理行为。这种推理所适应的研究对象范围比较广,在实际研究中也被频繁使用,陈向明在对质的研究进行定义的时候,甚至还专门提出质的研究者正是通过“归纳法”来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的(陈向明,2001:12)。归纳推理最大的好处可能在于它看起来能有效地帮助人们缓解或消除不确定性,将复杂现象纳入人们在日常经验中不断构筑起来的“信念之网”中。因此,这里的归纳具备一种“自然(而然地)概化”的能力,它为人们带来默契知识。不过,由于来源于经验且依赖于“信念”或“共识”,而并非依赖于已确证的知识,这种默契知识所具有的代表性也经常受到质疑;

(4)概率推理(probability):概率推理在现代逻辑学中被看做是对归纳推理的一种改进,它在形式上超越了依赖于自然概化而形成的默契知识,而是预设好一些前提,指明所关涉的实体呈现出同一属性或所关涉的事态重复发生的可能性。概率推理从本质上就需要用于推论,而且可以说实施这种推理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推论,不过,它所能提供的是一种“相对确定性”,其“相对”特征决定于这样一个前提:所关涉的实体或事态本身在数量上要满足采用统计分析方法的要求。因此,不妨称依赖于概率推理的推论为“统计概化”,称由它带来的有前提预设的知识可以称为区域知识,这种知识对于代表性有着不言而喻的严格要求。

图3 从研究推理-知识类型的角度对社会研究的再认识

五、质的研究的重新定位

Denzin和Lincoln(2005:3)对质的研究的经典定义是:“质的研究是一种让观察者置于世界之中的情境化活动。它由一组使世界可见的解释性、物质性实践活动所构成。这些实践活动转换着世界。它们将世界转变为一系列的表征(representations),包括田野笔记、访谈、对话、照片、录音和自我备忘录。”这一定义其实隐藏着比较复杂的哲学内涵:

其一,质的研究涉及的是观察者(研究者)与现实世界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存在于情境化活动中,这实际上暗示着从事质的研究的人也是其研究对象、研究成果的一部分,不应避讳这项工作中的主体性、反身性特点,这与自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以来的解释学立场相契合;

其二,质的研究的目的是“使世界可见”,这就不能不认真思考一下什么是“世界”:既然它显然一开始并不“可见”,那么它不可能是有形的实物之堆集,从而只可能是“事实”或“事态”的总和,其存在决定于人的界定和承认,这又与自罗素、前期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以来的逻辑实证主义立场相契合;

其三,使世界可见的方式是经由自己的实践活动来将世界转变为一系列的表征,也就是认为上述的事态可以在观察者(研究者)自己的亲身实践中得到转换,而不是什么置身事外的观察和记录,这就更加凸显了在上面两点中已经发现的在解释学立场与逻辑实证主义立场中的的一种调和:“事实”或“事态”是因观察者/研究者自己的在场而显现并被记录下来的。

这样的界定开拓出一个涉及范围极为宽广的质的研究领域,本文迄今为止也基本参照这样的界定来理解和使用“质的研究”这个术语。综观图1到图3,可以发现:

(1)从研究目的-取向-功能的角度来看,质的研究能够覆盖到探索性研究中的描述和理解等两个取向以及结论性研究的描述、解释等两个取向(在所有图上均已用斜体字突出显示,下同),且在探索性研究当中不必寻求概化,但在结论性研究中有概化要求;

(2)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质的研究主要出现在对个案的研究和对同类个案构成的集合的研究中,其成果分别具有非概化的特征以及类型概化的特征,但类型概化的可靠性是比较低的;

(3)从研究推理方式-知识类型的角度来看,质的研究主要出现在试推推理和归纳推理所支撑的研究中,它最终能够产生非概化的特殊知识以及自然概化的默契知识。

结合图2、图3对于“代表性”问题的讨论,还可以发现:

(1)对于同质概化所要求的代表性a和理论概化所要求的代表性d,由于前面已经讨论过在社会研究中同质个案和演绎推理出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可以无需深究这两种接近于“完美”的代表性或者说“同一性”(identity);

(2)类型概化所要求的代表性b以及归纳推理所产生默契知识的代表性e,均以某种经验式的类型确认为基础,并依赖于直觉、信念、共识来呈现类型所涉总体范围之内的个案的共同特征,因此实质上正是已经被质的研究者所普遍接受的“典型性”(typicality);

(3)统计概化所要求的代表性c,也就是概率推理所要求的代表性f,均以样本特征来指示、显明、呈现总体的特征,因此可以更准确地称之为“指示性”(demonstrativeness);

(4)以非概化方式完成的对个案的研究,以及以试推推理方式得到的特殊知识,都不涉及“代表性”问题,可以采纳学者们通常的说法,便利地称之为“特殊性”(specialty)。不过,考虑到个案研究或采纳试推推理的研究很可能会产生数个相互竞争的结果,因此即便不讨论推论能力的问题,也不能不探讨这些结果的优劣问题,否则学术研究将永处于相对主义的迷雾中。这一方面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此处仅作初步探讨。对个案的非概化研究,其实也可以借用“代表”一词所隐含的“突出、优秀、值得信赖”的含义,看到优秀的研究总是指向一种迄今为止所能达到的研究深度,“代表着”当前对这一个案的最佳“猜想”。在这种情形下的“代表性”,或可另命名为“适切性”(pertinence)。

由此,一贯被笼统提及的“代表性”,或者曾经被量化研究推崇备至的主要是统计意义、概率意义上的“代表性”,实际上可以更精细地分化为针对不同研究对象、不同推理方式-知识类型之下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代表性”:同一性、典型性、指示性、适切性。换言之,更重要的是:传统上总是被笼统言之的“代表性”,不应该继续成为针对研究对象的“量”或“质”的特征而提出来的一种判断研究结果之优劣的合理标准。

六、余论

上述对当前的质的研究的描述式的重新定位,坚持了从更广阔的“谱系”来对照、分辨、界定不同研究方式的总体格局。但是,这样的重新定位显然还不能彻底令人满意。一方面,它似乎把一个有约定内涵的概念分割得支离破碎,并不符合我们作为研究者而追求确定性的要求和倾向。但是,如果质的研究的实践本身就是如此支离破碎,那么我们最好还是先承认它,并由此而认识到我们对研究活动的理解也许还有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它还没有为质性研究、质化研究、质的研究、量的研究、量化研究等一系列相关术语找到恰切的定位。接下来的讨论就从这些术语明显不同的构词特征分析开始。从英文来看,qualitative research和research on quality显然是不一样的,qualitative research更多反映的是一种研究方式、一种操作风格,而后者则暗示研究者先预设有如实体般存在的quality,并通常将之做对象化处理。要使这种预设或对象化思维成立,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quality?”

定义quantity并不难,但定义quality却很难。在中文学术语境中,由于一开始就没有说清楚“质的研究”中的“质”的确切含义,情况就更加混乱,“品质/质地”、“性质”、“实质”、“本质”等多种理解都可能出场。然而,如果以它们来替换“质的研究”的“质”,显然并不十分得当:“品质/质地”过于狭隘,更常见于用来描述某些实物的属性;“性质研究”接近于空话,因为任何研究都会揭示对象的某些性质;“实质研究”太多地暗示了研究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立场;“本质研究”则最复杂:它更接近于一个哲学议题,需要进入到整个形而上学语境当中,对于一般社会研究来说并无实际帮助。这里的区分讨论其实原本没有必要,刻意加以分析的目的仅在于反映“质”在中文学术语境中所可能引发的自由联想和随心所欲的界定。

还是回到英文学术语境中的“qualitative research”这个词组,回到原点来重新提问:究竟什么是quality?要想从根本上消解这个困境,不妨再往更早的时代追溯。英语中的quality和quantity的拉丁词源分别是qualis(how constituted, of what sort, kind, or nature, what kind of a [class])(Lewis & Short,1958:1503)和quantus(how great, how much, how many)(Lewis & Short,1958:1506),二者共享的词根是qui(拉丁语提问词,相当于what/who/how);显而易见,前者在问“类”(构成、种类、性质),后者在问“数”(大小、多少),二者分别问及两个方面,不存在对立。更进一步看,quality绝非quantity的对跖者,quality所问及的“类”与quantity所问及的“数”,在西方传统知识论论域中原本就处于不同的位置。“数”在西方传统哲学中具有一种崇高的地位,甚至被用来构造宇宙模式(如毕达哥拉斯学派,或柏拉图的《蒂迈欧》)或被视作一种比自然科学更接近于第一哲学即形而上学的理论知识(源自亚里士多德)。然而,“类”的地位从来很尴尬,自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和《形而上学》以后,何以判别万事万物的“类”就一直是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相关概念如实体与属性、本性与偶性、属与种、共相与殊相、同一与差异,层出不穷,莫衷一是。迄今,“类”实际上只有操作性的解决方式,其判据决定于学术共同体的习惯或约定。③

可见,quality和quantity在词形上的相近及其暗示的潜在相关意味,使得人们对二者的关系产生了错误的想象和判断。实际上,真正能形成对立的只是两对形式逻辑上的区分:“量化研究”和“非量化研究”,“质的研究”和“非质的研究”。这里可以再进一步进行分辨:

(1)如果将qualitative research翻译为“质的研究”或“质性研究”,那么更接近于在说research on quality,因为“质”或“质性”已经暗示或预设了它们的对象化存在。事实上,当前很多的质的研究在其启动之初对所预设的“质”并无确切认识,研究的目的却很可能就是要描述或界定所研究对象的“质”究竟如何,这就形成了一个认知循环。这种认知循环的合理性当然能够因伽达默尔式的解释学而被一些人接受,但应该看到它仅仅是当下实际开展的质的研究的多种可能性之一;

(2)如果将qualitative research翻译为“质化研究”,那么参考质的研究者们在社会研究中的实际做法,可将之理解为一种以非量化的手段来提炼概念、引出问题、处理材料的研究方式,它处理的材料可以呈现为量(as quantity)或呈现为质(as quality),得出的研究结果也可以关于量(on quantity)或关于质(on quality)。基于此,质化研究应该比质的研究或质性研究的含义更宽松。不过,尊重当前已经普遍流行开来的用法,本文主要还是习用“质的研究”这个术语,希望不至于引起误解;

(3)再看对quantitative research的翻译和理解:更合理的译法可能是“量化研究”,而不是“量的研究”(research on quantity),因为前者实质上在表明一种以量化的手段来提炼概念、引出问题、处理材料的研究方式,它处理的材料同样也可以呈现为量和呈现为质,得出的研究结果也可以关于量或关于质。

一个重要区分在于,所有“呈现为量的材料”都可以被“质化”或者说“类化”,但并不是所有“呈现为质的材料”都可以被“量化”。导致这种区分的原因就在于:当引入关于研究目的-取向-功能、研究对象、研究推理方式-知识类型的分析之后,可以看到质化研究、量化研究、质的研究、量的研究可能各自出现在这些谱系的不同位置,有些时候它们是对等的(例如量化研究同样可以出现在描述研究和解释研究的研究取向中),另一些时候它们是不对等的(例如概率推理中唯一可接受的研究方式就是量化研究)。质言之,“质化”、“量化”是在说研究手段、方式、风格的问题,而“质”、“量”是在说研究对象或其某种特征的某种存在方式的问题,两件事情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因缺乏“元方法”、“元研究”分析带来的清醒(在中文学术语境中还要加上因术语翻译而导致的混淆),导致了一种似乎qualitative research、quantitative research天生以来就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刻板印象,引发了研究者们长期以来缺乏建设性的争执。

本文引言部分指出,质的研究者对其推论能力之质疑的回应方案的第一个缺陷是对于个案研究的价值论证非常脆弱。前文在整个社会研究中为质的研究重新定位时,固然也顺带从三个“元方法”、“元研究”角度指明了个案研究在整个研究谱系中所处的独特位置,并借用学者们的一般提法强调了“特殊性”即其研究价值所在,但毕竟也显得不够直接、不够有力,同样是脆弱的。要讲清楚个案研究的独特价值,实非朝夕之功。一个可能的论证路径是:同样采取谱系分析的方法,从更多角度拓展有关研究对象层次的研究,在对照分析中将个案研究与其它研究之间的关系揭示得更加充分。

[注释]

①严格来说,概化(generalization)与外推(extrapolation)有差别:概化是理论指向的,外推是应用指向的。换言之,概化要能够有概括力,而外推则可以不强调概括力,只要能够用之于应对同类事态或事物。不过在国内研究语境中,一般学者已惯于概化与外推并称。本文中一般用“概化”,在明显为非理论指向的推论情形下,则明确使用“外推”。

②目前所习称的“分类方法”,还远不是一个严格的方法,这里尝试对此做些澄清。根据标准的严格程度不同,至少可以发现人们通常把如下做法都叫做“分类”:(1)区分(separation),被分类对象之间只要有任何不同之处即可被区分开来;(2)划分(differentiation),采取某种标准进行分类,任一被分类对象只能恰好落入其中某个类型中;(3)分类(classification),即追求通过分类来探知事物的本质,它也要求任一被分类对象按照某种标准只能恰好落入其中某个类型中,且这一标准能够穷尽所有已知的被分类对象总体(当然前提是总体本身的边界是清晰的),即反映出所有已知的被分类对象的属(genus)特征,而非种(species)特征。

③这一说法仍然比较粗糙,但因篇幅和作者的学识能力所限,本文无法展开。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探讨“类”的思想至少应该联系实体、本体(存在)、本质等源自古希腊哲学的基本概念;同时,对类或质的量化是在经院哲学后期以运动的量化为代表的重要事件,它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科学进程,因此“质”和“量”在现代社会科学中的纠缠可能自那时起已有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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