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家住滁州市南谯区48岁的乔某与妻子陆某199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6月,乔某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表示妻子陆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多年不归,要求与妻子陆某离婚。庭审中,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原件和陆某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注明,陆某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2月,而户口本复印件却显示,陆某出生日期为1964年10月。为此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又向法庭提供了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证明上注明:陆某身份证由15位升级为18位,结婚证上的陆某和户口本上的陆某同为一人。被告人身份信息差距这么大却同为一人,引起了法官的高度重视。经过公安部门的调查发现,同一编号的户口登记中并无陆某此人,而根据户口本身份证号查询的结果竟也不是陆某。经过法官严肃询问,乔某和法律工作者王某承认,乔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与王某一起带着家里的户口本,到学校附近的打印社,用电脑合成的办法制作出了假的派出所证明和户口复印件。2017年11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下发司惩决定书,对乔某和法律工作者王某向法院提交虚假證据、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行为,分别罚款3000元。二人的违法行为也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讯问。后乔某申请撤诉。
[评析]《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对诉讼中作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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