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娟
【摘 要】 文章采用实地调研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高校专职教师税收筹划现状及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税法相关规定,总结了高校专职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要点和方法,提出了对基本工资、课时费、稿酬、科研奖励资金、年终奖等方面的优化方案,以期指导高校专职教师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关键词】 高校专职教师;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0-0151-03
对高校专职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能为高校专职教师争取更大的利益,降低高校整体税负,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还可有效地避免因财务人员简单操作导致教师利益被侵害而带来教师对财务人员的抵触情绪,从而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研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对完善税收筹划学科内容,提升高校财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高校专职教师个税税收筹划现状
(一)高校专职教师收入来源
目前高校专职教师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各项补贴、监考费、评审费、课时费、稿酬、科研奖和年终奖组成。年终奖主要依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课时数、指導毕业论文工作量来确定。
(二)高校专职教师收入发放特点
很多高校将课时费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平时只发放基本工资,由于寒暑假和课时不均及毕业论文指导费发放时间相对集中,引起高校教师每月工资起伏变化较大。
(三)实施个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税收筹划工作责任主体不明确
许多高校教师误解了税收筹划工作,认为税收筹划应由发放工资的财务部门承担,这个理解不全面、不完整[ 1 ],导致财务部门工作量增加,无法顺利开展税收筹划。高校的工资奖金由人事部门制定,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协助完成,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 2 ]。财务部门不可能单独完成税收筹划工作,因为不能确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
2.未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个税优惠政策
有些高校对专职教师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计入基本工资,不能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分项计税,误将教师不同性质收入统统并入工资计税。原来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监考费、出试卷费等本应作为劳务报酬在每次活动结束后直接发给老师,但却集中一次发放,还有的将其捆绑到当月发放的工资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未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个税优惠政策,导致很多高校专职教师不情愿接受非岗位职责外的工作任务。
二、高校专职教师个税税收筹划的要点及方法
(一)基本工资项目税收筹划
很多高校每个月只发放基本工资,期末再将课时费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取得较高的月基本工资是提高教师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月基本工资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的基本工资带给纳税人可支配的现金却逐步减少,所以把专职教师的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的形式可以达到节税效果,但也不能盲目节税,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操作。
案例一:副教授王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 86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交通费、图书资料费、食堂用餐费等固定支出共计2 240元。王某每月应纳税额=(5 860-3 500)×10%-105=131(元)。
如果由高校提供住房而不发放住房补贴、提供交通工具供员工上下班或外出用车、取消交通补贴、报销定额图书资料费、提供免费用餐次数、取消现金形式餐补,则王某每月工资下调为3 620元,每月应纳税额=(3 620-3 500)×3%=3.6(元)。虽然学校支出不变,但是副教授王某每月可节税127.4元(131-3.6),全年共节税1 528.8元(127.4×12)。
(二)课时费税收筹划
课时费发放尽量做到均衡发放。高校专职教师课时费的发放有两种方式:一是学期末一次发放;二是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
案例二:讲师张某月基本工资为3 200元,下半年课时费6 500元。如果下半年课时费6 500元集中在12月份发放,那么该讲师下半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 200+ 6 500-3 500)×20%-555=685(元);如果下半年课时费6 500元平均在下半年上课的月份发放(9月、10月、11月、12月月),则该讲师下半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 200+ 6 500÷4-3 500)×3%×4=159(元),经过筹划,可节税526元(685-159)。
由此可以看出课时费平均几个月发放比集中发放节税。课时费如果按月均衡发放,可降低专职教师的税负。学期末集中发放的论文指导费也可以平均分摊发放,避免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多交个人所得税,导致无法享受税收抵扣优惠政策。
(三)稿酬税收筹划
1.采用系列丛书筹划法
如果一些作品能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分为几个单独的部分分别计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一些税款,但要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 000元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案例三:赵教授准备出版一本会计学教材,双方约定由出版社承担相关费用,并支付稿酬6 000元。如果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6 000×(1-20%)×20%×(1-30%)=672(元)。如果该教材分解成两本,一本为教材,一本为学习指导书,以这样的出版方式分开领稿酬,则应纳税额=(6 000/2-800)×20%×(1-30%)×2=616(元),分解成两本,赵教授可少缴税款56元(672-616)。
2.采用集体创作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数额较大,可以采取多人撰写,即集体创作法[ 3 ]。主要运用低于4 000元稿酬需要抵扣800元这一政策,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加快创作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书籍早日面市,而且能节税。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于工作中有较多任务,短时间无法完成的著作者。
案例四:陈教授准备出版一本专著,预计稿费收入11 000元,如果由陈教授一人完成,稿酬应纳税额=11 000×(1-20%)×20%×(1-30%)=1 232(元)。如果组成五人创作组,稿酬每人2 200元,五人的应纳税额总和=(2 200- 800)×20%×(1-30%)×5=980(元),经过筹划,可节税252元(1 232-980)。
3.合理筹划稿酬费用
教师在出版著作时,应先与出版社商定好由对方支付出版前的相关费用,这样处理一方面降低了教师稿酬的计税基础,另一方面仍享受了20%的扣除率[ 4 ],享受了两次费用抵扣。
案例五:李教授计划出版一部学术专著,课题组前期有些调研费用,预计著作出版后稿酬收入12万元,调研及相关费用5万元。如果出版社直接支付李教授稿酬12万元,则应纳税额=120 000×(1-20%)×20%×(1-30%)=13 440(元);如果由出版社支付相关费用5万元,李教授可得到稿费7万元,则应纳税额=70 000×(1-20%)×20%×(1-30%)=7 840(元)[ 5 ]。通过筹划,李教授实际所得增加5 600元(13 440-7 840)。
(四)科研奖励资金税收筹划
高校专职教师每年都有大量科研成果,科研奖励资金如何支配、发放对教师最有利是很多教师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现实中既可以全额支付给课题主持人由他来分配给参与项目的其他教师,也可以由参与项目的每位教师各自到财务领取自己应得的部分(每位教师分别征税,税额将大大降低,起到了节税的作用)。另外可以先报销材料费、图书资料、会议费等科研经费,这样可以既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又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金额。
案例六:某高校科研项目组应得科研项目奖励30 000元,如果由主持人何教授一人领取30 000元,然后分别发放给其他参与课题的教师,何教授应纳税额=(30 000- 3 500)×25%-1 005=5 620(元);如果由学校将奖金直接发放给参与课题的六位教师,每位教师分别领取5 000元,则应纳税额=(30 000÷6-3 500)×3%×6=270(元),这样就可以节税5 350元(5 620-270)。
案例七:钟教授研究了一个科研项目,获得科研经费20 000元,其本月基本工资为4 650元,如果按此收入来计算钟教授本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应纳税额为(20 000+4 650-3 500)×25%-1 005=4 282.5(元);如果先报销科研期间会议费2 000元、图书资料费640元、差旅费3 600元,那么钟教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 000+ 4 650-3 500-2 000-640-3 600)×25%-1 005=2 722.50(元)。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按后面的计算方法可以节省税款1 560元(4 282.5-2 722.50)。
(五)年终奖税收筹划
如果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没有考虑到教师的总收入,不实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可能会出现相同的年终奖而个人所得税却不同的情况,甚至出现年终奖增加实际收入却减少的现象,这样会引起部分教师的不满。因此,高校相关职能部门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年终奖采用一次发放的形式还是按月平均发入,或者部分作为年终奖部分按月发放,都会对教师的纳税情况有影响。
案例八:助教周某每月工资为2 200元,全年奖金共有20 400元,如选择年终一次性发放,则年终奖应纳税额=[20 400-(3 500-2 200)]×10%-105=1 805(元);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每月奖金=20 400÷12=1 700(元),每月应纳税额=(2 200+1 700-3 500)×3%=12(元),全年应纳税额=12×12=144(元)。
案例九:蔡教授每月工资为7 600元,全年奖金共有20 400元,如选择年终一次发放,则年终奖应纳税额=20 400×10%-105=1 935(元),月工资应纳所得税=[(7 600-3 500)×10%-105]×12=3 660(元),蔡教授应纳税额=1 935+3 660=5 595(元);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蔡教授应纳税额=[(7 600+1 700-3 500)×20%-555]×12=7 260(元)。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助教周某年终奖采取分12个月发放可以节省税款1 661元(1 805-144),蔡教授年终奖采取一次发放将节省1 665元(7 260-5 595)。因此,合理选择年终奖的发放形式是很有必要的。
案例十:章教授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应纳个人所得税=18 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 460元;朱教授年终奖为18 002元,适用税率为10%,应纳个人所得税=18 002×10%-105=1 695.2(元),税后收入为16 306.8元。
朱教授年终奖只比章教授增加2元,可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 153.2元,这是因为朱教授年终奖发放金额正好在“无效区间”,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当高校发给教师的年终奖为18 001元时,会比发放18 000元多缴1 155.1元的个人所得税;当发给教师的年终奖为54 001元时,会比发放54 000元多缴4 950.2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高校发放的年终奖在年终奖收入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范围之内,员工可以通过与单位沟通,放弃部分年终奖,以取得实发金额最大化。
(六)其他收入的税收筹划
除上述主要收入外,教师还有出卷费、咨询费、论文指导费、评审费、监考费等收入。这些收入大部分不是高校专职教师岗位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报酬,符合“劳动报酬”的法定要件。高校财政部门要区分工资与劳务报酬,不能合并计税。一般情况下这方面的收入不多,财务部不能只看教务部和人事部等有关部门提交和审批的费用,重点要弄清楚劳务报酬数额高低和教职工当月工薪多少。如果教师的劳务报酬较低,如800元左右,应单独发放,单笔不超过800元不含税,超过标准金额如果扣税不多,不宜纳入工资;如果单笔劳务报酬较高,主张多分几次发放,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6 ]。财务不能拖欠教师的劳务费用,尽可能按季度或月度汇总结算。当劳务报酬较高时,财务部门应结合教师工资薪金收入和不同等级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率,可将劳务报酬分解成几部分发放。
三、有效实施税收筹划方案的改进措施
(一)明确税收筹划工作责任主体
高校财务部门应对高校专职教师进行税务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学校的几个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设计合理的薪酬发放方案,这也需要得到高校专职教师的理解和支持,不要认为减少现金收入工资待遇就降低了,这可能是隐形收入提高了。全体教职工都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只有全员参与才能确保方案的实施。明确税收筹划责任主体是全体教职工,制定科学、具体的岗位责任书,细化、量化所有部门责任。对完成税收筹划工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税收筹划工作推进慢、办事效率低、教师意见大的部门和个人严肃处理,取消评优资格。只有形成一套长效运行机制,才能推进税收筹划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用足用好国家现行个税优惠政策
高校应均衡专职教师月收入,尽量实现月收入维持在一个平均水平。设立高校税收筹划小组,小组成员必须熟悉会计知识、相关税法知识和财务管理知识,密切关注国家税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财经规定的变更,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这样才能用足个人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才能让专职教师获取最大的税后收入。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能调动教师的工作热情,而且能使高校更具凝聚力,促进教师个体利益与高校利益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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