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焦点:我们为什么需要少年警务?
——访少年司法领域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

2018-06-05 02:38刘瑜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0期
关键词:警务办理犯罪

本社记者 刘瑜

少年警务制度,作为少年司法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需要实践经验的总结,也需要理论方面的支撑。少年警务在我国处在何种阶段?它的存在又有着怎样重大的意义?就我国少年警务建设,本社记者采访了少年司法领域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

在探索中发展的少年警务

记者:宋教授您好!从目前来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少年检察制度、少年审判制度等方面,从警务的视野来研究少年司法鲜有见到。在现阶段,我国少年警务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呢?

宋英辉:我国在最近几年的公安实践当中,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开始探索少年警务。这些探索引起了学者和社会广泛的关注。比如说,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区,江苏淮安市,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云南昆明市盘龙区,湖北利川、麻城,河南禹州等很多地方都在警局指定了专门的办案人员或者是成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或者是成立了未成年人警务大队、预审中队等。尽管名称不太一样,但都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未成年人是受害人的案件。具体内容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以外,在这些探索当中,有的还把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也纳入到了进行干预的范围。

应该说,这些探索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管是在保护被害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方面,还是在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效果都非常好。经过少年警务机构或者是专门的警务人员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他们的重新犯罪率,或者是重新违法率,都远远低于一般按照成年人办案方式办理的案件。

另外,这些探索当中特别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一方面是强调对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性侵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引进专业的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生活规划,对他们的家庭提供支持。

记者: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经设立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检察院也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但公安机关却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那么,建立公安机关的专门机构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宋英辉: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防止少年犯罪决议》就强调:防止少年犯罪,是警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应重点强调这一工作。在国际上认为不能将少年犯罪作为警察的一般业务来对待。只有将少年犯罪,作为警察业务的特殊部门来研究、来执行才符合当前的要求。

《北京规则》(198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因该规则于1984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会议上讨论、修改和定稿,故又得名《北京规则》)对少年警察也专门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各国“为了圆满地履行其职能,经常或专门同少年打交道的警官或者主要从事防止少年犯罪的警官应该接受专门指导和训练。在大城市里,应为此目的设立特种警察小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对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作了规定,所以建立少年警务,也是我们国家法律的要求。

记者:少年警务在域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是一个什么样的发展情况?

宋英辉:应该说少年警务是警察制度当中一种非常特殊警种。少年警务在我们国家是相对陌生的,研究也相对比较少。但这样的一个概念在域外,比如说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其实很早就出现了。在我们国家港澳台地区的警察机构当中也都有专门的少年警务机构或者是专门的办案组。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也有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警务人员,比方说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当地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警察,都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然后才可以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用专门的人,办专业的案

记者:为什么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与办理成年人案件有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哪里?如何从更深层面来理解少年警务的作用?

宋英辉:这是由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性决定的,除了在适用法律方面跟成年人案件不一样,还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比如说未成年的被害人、未成年人的证人,因为有些年龄比较小,询问时的方式方法,就跟成年人不一样。甚至有一些年龄比较小的被害人,还要借助专业的人员辅助来进行询问,比如说儿童心理学人员或者是专门从事儿童保护的社工,来介入一些诉讼活动。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的大脑正处在发育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采取的方式不当,很可能对他们的大脑发育形成一些负面的影响。如果说仅仅是采取简单的处罚方式,或者是在讯问或者询问过程当中方式方法不专业甚至是错误的,那就很有可能对未成年人形成致命的影响。甚至使他形成一些犯罪或者是反社会的人格,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必须采取一些区别于成年人的专业办法,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处罚的方式来对待他们。虽然有些处罚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处罚的同时还要跟进专业的干预措施。

从这个角度来讲,少年警务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尽管少年警务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单一的惩罚,但是它目的是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回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疏导从而尽快地恢复正常生活,不至于从被害人又转化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人。这些方面都需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一套理念和制度,所以一定要与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方式区别对待。

少年警务是从根本上防控犯罪、从源头上减少整个社会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建议我国公安机关把未成年人警务,作为一个独立警种,由专门的机构或者是专门的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也是将来我们发展的一个方向。

记者: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 为什么要求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从公安的角度来讲这种专业性、专门性体现在哪里?

宋英辉:少年警察制度是特殊的一种制度。它不是按照“事”来区分的一个警种,它是唯一的以“人”为对象来区分的一个警种。因为其他的警察事务,比如说暴恐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严重的暴力犯罪都是按照案件的性质来区分的,唯有少年警务是把少年违法犯罪人和少年被害人作为对象,以“人”为对象来建立的一种警察制度。

实践当中之所以出现这些探索,一方面就是我们在实践当中遇到一些问题,比方说治安违法的这些未成年人,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作出处罚,但是不执行。如果是十六岁以下的涉案违法的,处罚决定也不作出。通常是批评教育交给家长,这样去处理。

但是这种处理,因为没有后期跟踪帮教,没有专业的干预,通常对未成年人起不到真正的教育矫治的作用。许多本身就是因为家长管不好,才出现了违法或者是犯罪的行为,又把他们交给家长,家长很多也还是管不了。如果没有一些辅助的措施,这些孩子还会重新违法或者重新犯罪。

所以,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同检察院、法院、司法还有当地的社工机构或者是志愿者结合,建立帮教小组或者机构。

记者:这种帮教小组和机构通过怎样具体的途径,来帮助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重回正轨?

宋英辉: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取法律方面的一些措施以外,还有专门的跟踪帮教,比如制定一个计划,让这个未成年人按照这个计划去改正那些不良的行为。另外,如果家庭有问题,也要对他的家庭进行干预。

比如他的父母暴力管教孩子或者父母本身有不良的习性,或者是父母根本就不管这些孩子导致孩子出现了问题。如果是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父母进行训诫,和检察机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联合起来,对父母进行亲职教育,让他们学会怎么去管教自己的孩子,怎么更好地履行父母的监护职责。

如果有些被害人出现了心理问题,在这些探索当中还会聘请心理干预的心理学专业人员对这些孩子进行心理疏导或者心理治疗,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少年警务不光是关注违法犯罪的这个“人”,还要关注到他的家庭、关注到被害人、被害人家庭。

借助多方力量 加快“专业化”进程

记者:您认为未来我们国家的少年警务应该涉及哪些方面?

宋英辉:少年警务未来的发展是要专业化,除了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以外,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特别是在理念和思维方式上,区别成年人案件办理。

>> 宋英辉教授

我认为,未来我们国家的少年警务不光是要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未成年被害人案件,还要扩大它的受案的范围,包括治安违法的案件,也都应当纳入少年警务当中。

因为少年警务作为整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部分。它的特点就是要把预防做在前面,早发现早预防。在域外也是这样,它甚至把很多不良行为,比如说逃学、旷课、饮酒,包括出入不适合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都纳入少年警务管辖的范围。

但少年警务的对象也不应该仅仅是这些未成年人,还包括其家庭,如果家庭有问题对其父母也应作出适当的干预、适当的处置。

此外,少年警务应当同政府的相关部门,同其他的办案机关,比如说检察院的未检部门、法院的少年法庭、司法行政社区矫正或者是未管所等,保持一个密切的联系,建立一个联动的协作机制。

这样从少年警务开始,就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如果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会一直延续到服刑或者是社区矫正;如果是被害人,随着案件进行到不同的诉讼阶段,也应当对他们进行保护,对他们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

记者:除了少年警务自身的“专业化”,您认为公安机关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宋英辉:少年警务应当借助专业力量、专业人员、社会专业机构保持非常密切的协作。因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涉及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各个方面一些专业领域的知识,对罪错少年进行教育矫治也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疏导、规划未来生活、支持家庭服务也好,需要不同专业领域的这些方面的专家。所以在办案当中,应当同这些专业的社会力量密切地配合。

另外,少年警务应当和学校建立非常密切的协作关系,特别是在目前我们国家校园欺凌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设立校园警察。少年警务人员也应当与学校合作,去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此外,少年警务要特别关注涉案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管是违法犯罪人员还是被害人的家庭。因为通常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是家庭监护的问题,对于家庭监护不当,或者家庭监护能力弱的,也要联系相关的政府部门改善他的家庭监护状况。甚至对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由相关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监护权转移的问题。

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方面,也应当有一些特殊的程序和机制。针对被害人的情况,针对其心理、身体受伤害的程度,建立一种评估的机制,同时衔接相关的部门或者是专业的组织,对被害人进行辅导、救助及法律上的援助等等。

记者:您对未来少年警务的发展有何希望?

宋英辉:现在讲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基层社会的治理问题,其实我想未成年人的问题,也是一个最基础、最源头性的问题,而少年警务又在这个最源头、最基础问题当中,站到了最前端,所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而且少年警务的一个特点,是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它要顾及到未成年人的家庭,从这个角度来讲,它也是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上的保障。所以说,少年警务的发展水平,是最能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

我想随着我们国家法律的完善,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少年警务应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而且未来发展的空间会很大。

祝愿我们少年警务在探索当中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也希望我们相关的法律能够不断地完善,为少年警务提供更多制度上、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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