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对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知识产权出资是运用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够通过资本化实现。在现代公司企业里,最有价值的资本可能不再是固定资产、现金等物质资本,而是以技术等方式表现的知识资本。尤其在智力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可能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具有超过货币、房产等有形资产出资的价值。通过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利于科技成果和资本的直接对接,也有利于增加公司的资产总额,加强技术储备,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提升公司的形象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出资,将为我国公司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改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不力的局面。
然而知識产权出资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渠道还不够通畅,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知识产权独有的资产无形性、价值难确定性、区域性、时效性等特点,在出资过程中往往表现出由于其基本性质、法律特别规定、权属瑕疵等问题导致诸多风险的出现,对相关利益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使得知识产权出资成为一项颇具风险的出资模式。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规避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将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
一、对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审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人,他们在用知识产权出资时,必须拥有知识产权的合法处分权,保证接受投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为防范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对知识产权出资主体应做如下考察。一,出资人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所有人;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审查该单位是否有出资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对知识产权标的物的审查
对专利技术应该考察专利是否过有效期以及专利的“三性”。(1)我国发明专的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十年。超过保护期的专利将进入公有技术。如果专利没有按时交纳专利费,也将成为公有技术。成为公有技术后不再适合出资。(2)考察专利技术的“三性”即新颖性与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对发明专利实施的是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延期的方式。在经过长时期的专利授权后,随着技术的进步,可能会使已经获得专利权的技术不再拥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实用性是指一种按照专利技术制造使用后能产生实际的积极效果,因此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也需一个过程。
非专利技术的出资审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具有更多不确定因素,但是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一是考察非专利技术的出资者是否为该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排除通过侵权、不正当竞争途径获得的嫌疑;二是考察非专利技术的价值现存性,排除已经成为公有技术的成果;三是考察非专利技术在实际生产应用中的可能性。
三、对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审查
知识产权在实际出资交付前,为保障合理对价,应当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这是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价值的真实性、可靠性。为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可考,选择一个可靠的评估机构显得至关重要。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还很不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必须通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相关资质、过往业绩、行业口碑等因素进行严加筛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所依据的关键材料。评估机构应负责搜集相关材料并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评估机构与技术评估数据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使技术出资评估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对知识产权出资合同的审查
技术出资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合同审查。订立的技术出资合同需要内容完备,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能够使各方在出资之初就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出资风险作出合理的可能性预见,因此最好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在起草合同时就着手把关。合同条款的设计和审查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一、出资的标的和权属需要明确约定;二、出资流程的完整性;三、知识产权出资者对出资标的物的相关法律承诺。四、技术价值如果发生变动,如何进行利益调整。
五、对知识产权出资流程的监督
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转让程序做出了规定。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程序作出了规范。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不同的是,根据《专利法》第十条,专利权的转让应当进行登记,负责登记的部门是国务院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向有关部门完成登记程序后,专利权的转让才能生效。在《公司法》的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明确要求非货币财产出资需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的登记手续;需请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对出资缴纳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方能完成出资程序。法律规定的只是完成出资的必须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程序并对整个流程进行跟踪监督,杜绝瑕疵漏洞。
作者简介
刘子龙,男,河南安阳人,硕士,北京市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术经理,主要从事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
(作者单位:北京市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