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冉先生每天駕车上班,因单位院内停车位已饱和,他将车停放在离单位不远的一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办理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100元。一天下班,冉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被盗,遂将管理停车场的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
法院认为,路边占道停车场只负责为机动车提供租赁场地停放车辆,其收取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因此停车场无须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
并非所有在停车场内发生车辆受损,均由停车场“买单”。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只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不过,临时占道停车场需要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临时占道停车场如未履行此业务,而致使车主认为其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