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燕华
摘 要:本文深入阐述健全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的重大意义,分析当前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存在问题和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构建合理科学的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
关键词:党委常委会 议事决策 机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高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建立科学、完善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健全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健全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是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必然要求。党委在学校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确保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二)健全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是提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通过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在决策时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逐步实行决策预告、决策调研论证师生参与、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决策结果公开等制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师生参与度,有利于提升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健全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面对新形势,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有利于高校妥善处理在学科建设、教学质量、校区建设整合、资源配置、财务管理等方面面问题,努力推进依法治校,创建一个和谐、民主、公平、正义的校园氛围。
二、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存在问题
(一)议事决策的内容不明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都对高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和议事决策范围作了规定,但都只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和宏观,而且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与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存在一定的交叉,没有一个泾渭分明的界线,也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有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有疑义。同样的事项,在有的高校是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而在有的高校则认为是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的会前酝酿、协商程序缺失
部分高校在会前酝酿、协商等方面做得还是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申报单位对议题不做深层次研究,缺乏对上级相关精神、学校相关实际情况的深入分析,因而造成了决策依据不足,决策针对性不强。二是会前没有广泛征求、听取各方面(基层党组织、师生员工、统战系统、群团等)的意见,造成了反映问题不全面,决策操作性较差。三是没有进行会前咨询。一般而言,对于涉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议事决策前都必须进行谨慎周密的科学论证,这样才能确保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正确性。四是参会人员在会前的沟通酝酿不充分,对议题了解的深度不一致,有时就无从发表意见或者发表的意见没有实质性意义,有时因对议题的意见分歧太大导致无法顺利决策,出现议而不决的情况。
(三)会议议事决策的方式不完善
一是片面强调民主,对于一些迫在眉睫但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些关系切身利益、容易得罪人的问题,存在借口研究一拖再拖的情况。二是议事决策的表决方式较单一,一般均采用口头表决方式,而这种形式的弊端很明显,有的参会者就出于各种顾虑,不愿意充分表达意见,这样就削弱了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功能。三是混淆体制,适用范围不清。一些高校使用党政联席会议、书记专题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这就无形中削弱了党委对高校的领导权。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从调研结果看,影响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问题和原因,既有认识上的,也有现行工作制度上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
个别党委对健全、执行党委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认识不高,执行上没有突破性进展和创造性手段。个别领导干部参政、议政意识不够强,对自己分管工作以外的情况了解不多,发挥决策、监督作用不够。个别议题申报部门忙于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廣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不够,存在着作风漂浮的现象。
(二)坚持制度不够严谨
个别高校以书记专题会代替党委常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常委会与校长办公会极限不清等问题,是由于党委工作制度不健全,党委主要负责人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照章办事和依法决策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管理监督缺乏力度
党委没有各部门申报党委常委会如何咨询、协商、论证等提出明确要求,致使管理监督工作缺乏经常化、日常化。
四、针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要明确界定高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内容
高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是总揽学校全局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都对高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和议事决策范围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问题。因此,必须根据党章、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力求细化、量化,这样哪些议题提交党委常委会、哪些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就有了可以遵循的依据。
(二)建立健全会前酝酿、协商机制
会前必须充分做好议题的调研、论证和酝酿、沟通工作,对需要会议做出决定的问题必须有明确、具体和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一是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校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事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二是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当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三是健全决策酝酿机制。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书记专题会议、议事协调会议等。书记专题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三)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
凡属应当由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议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并请会议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必须列入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四)完善议事决策表决方式
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