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持有借款人打的借条却被法院判为败诉

2018-05-25 14:13颜梅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8年4期
关键词:吕某胡先生赵先生

颜梅生

明明持有借款人打的借条,结果却被法院判为败诉,这是为什么呢?下面介绍4种情况。

借款给违法的人

【案例】2017年1月2日,李某在打麻将赌博时,将现金输了个精光。为了赢回所输的钱,李某遂向在一旁观看的陈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写明在3天内还款。因李某到期未还款,陈先生提起了诉讼。结果法院在驳回陈先生诉讼请求的同时,还收缴了他借给李某的2万元。

【点评】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对于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因此,就算陈先生持有李某打给他的借条,也无法收回借出去的2万元。

胁迫他人打借条

【案例】 李先生曾经和朱某合伙经商,因为亏损严重,最终两人不得不于2017年3月散伙。为了挽回损失,朱某不顾当初两人共担风险的约定,强行将损失全部算在李先生的头上,并带着10多名亲朋好友,胁迫李先生为他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出乎朱某意料的是,法院认定该借条无效。

【点评】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达成协议。因此,就算朱某持有10万元的借条,李先生也不用还款。

高利贷的利息计入本金

【案例】 因赵先生无法按期偿还月息高达五分的高利贷,徐某便在2017年6月11日将15万元本金和8万元利息合在一起,让赵先生重新出具了一张本金为23万元的借条,并让其在一个月内还清。鉴于赵先生期满未付,徐某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赵先生无须偿还8万元的利息。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赵先生只需偿还本金,不用偿还利息。

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 早在2012年6月15日,做生意的吕某就向胡先生借款50万元,借条上写的还款期限是半年内。半年后,由于吕某做生意失败,胡先生一直不好意思让吕某还款。直到2017年9月,吕某购买彩票中了300余万元大奖,胡先生这才要求吕某还款,但吕某却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

【点评】 胡先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由于胡先生2017年9月才主张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决定了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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