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妍 栗建华
摘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于航空医疗救护作业通用检查要求,从记录、规范、设施、手册方面给出具体检查要求及内容;从安全风险通用性要求、飞行操作安全、判断及决策入手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作业安全风险分析;结合企业航空医疗救护作业实际,提出了基于作业风险安全自查及航空安全標准改进的作业检查方法,为航空医疗救护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作业参考。
引言
航空医疗救护作为一种反应迅速、专业化程度高的救护手段,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航空医疗飞行的环境复杂,飞行过程中患者情况多变,对安全要求甚高,由于航空医疗救援属新兴业务,目前国内对于这一块的管理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在医疗救护作业过程中,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飞行安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航空医疗救护作业检查通用要求
为保证医疗救护作业的运行质量,运营单位针对主要作业项目需定期自查评估以满足局方审查要求。检查项目应包含记录、操作规范、维护设施、装备(包括医疗装备及随身携带电子设备)、手册、租赁合约及委托维护记录等。
1.1 记录
(一)维护记录:须有符合CCAR第135.431条规定的维护记录要求及保存系统;
(二)航班记录:具体记录信息须按CCAR第135.63条规定要求保存在主营地办公室或民航局核准的其他业务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及休息记录,须符合CCAR第135部F分部的规定;
2)驾驶员最近一次的飞行能力认证,存放指定位置供予查验;
3)航班清单记录:对于多发飞机,飞机载客、机组搭飞人员等清单记录应至少保存30天。
1.2 操作规范
(一)额外需求,运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特殊的AMS程序和运营规范,可由民航局PMI、POI核准授权,该特殊规范应包含以下项目:
1)执行AMS作业的所有基地位置;
2)酌情豁免;
3)适当偏差;
(二)维护操作规范,AMS作业按民航局维护操作检查手册要求进行鉴定,但需额外考虑以下项目:
1)飞机上加装的特殊医疗及导航通讯装备,如适用于作业;
2)当飞机处于经批准的检查计划之下,关于维护计划的授权。
(三)载重与平衡,用于计算医疗乘客重量的载重平衡计划需获得运行规范授权,且具体计算程序应在操作手册中详细说明。
1.3 设施
(一)基础设施:含办公室、维护区域与作业区域,要有足够的设施,如场地、适当的灯光及工具设备以支持维修工作的进行,还可能需要特殊装备以维护飞机上加装的医疗救护设备;
(二)航务设施:应设一定区域供飞行计划、飞行派遣、培训及记录保存使用,还应备有证明所有飞行机组成员专业认证和/或许可证的文件。
1.4 手册
航空器运营人申请从事AMS作业,除现有手册外需另备有AMS作业手册,建议将以下项目编入手册:
(一)授权救护作业的AMS飞机管理人姓名;
(二)航空运营人运营规范的首页复印件;
(三)事故和事故通知程序,包括CAAR、运输安全委员会电话号码;
(四)AMS飞行中可能需要的特殊操作或程序;
(五)医疗人员与飞行机组之间的权责和协调;
2.航空医疗救护安全风险分析
2.1 安全作业通用性风险分析
执行安全计划应由组织最高管理人员开始,安全计划成功的最重要因素来自高级管理层的承诺与执行。安全不能被规定,只能被执行,不能仅是口中强调,而要具体实践。管理者必须通过参与安全训练并表现出审慎的安全态度。
建议AMS安全作业考虑以下因素:
(一)安全计划
1)为安全的完成航空医疗救护任务,采用组织协调方式制定安全计划,根据救护作业运行性质,运营单位可以与以下多个组织协调:航空交通管制部门、医院、警察部门、消防部门、地面救护车服务和搜救组织。
2)运营单位应在执行特殊AMS任务前,与其他组织举行简报会议说明有关医疗救护飞机作业重点,以供其他组织配合协助与支援。
(二)医疗安全专员
1)航空医疗救护过程中需指定一位安全专员,要求此人应熟悉AMS运营的各方面,尤其是与AMS飞机运行相关的安全要求。
2)该安全专员应能向所有相关人员规划、组织和传播关于安全计划的相关信息。
(三)安全培训
1)任何安全计划的基础是培训,督导及管理者对安全培训的组织和记录负有主要责任。
2)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其工作各方面质量控制指导培训,以确保工作以最安全方式开展。
2.2 飞行操作安全
(一)AMS航班跟踪
为确保AMS任务得到安全有序的完成,运营单位应制定飞行跟踪系统,在可行情况下,应使用IFR飞行计划和程序执行AMS操作,以确保最高的安全水平。
1)除IFR飞行计划外,飞行机组应有特定程序通知航班跟踪中心关于特定飞机的起飞时间和任务目的地的预计到达时间
2)在进行目视仪表飞行(VFR)操作时,应使用特定程序确保每个驾驶员均可以安全地在VFR条件下完成飞行。
(二)飞行时间和休息要求
运营单位应保存能表明符合民航规章要求的飞行和休息时间记录。
(三)载重与平衡
运营单位应制定重量与平衡的控制系统,表明飞机适当负载且飞行中不会超过重量与重心限制。
2.3 判断及决策
(一)航空器运营人、飞行机组、医疗人员以及地面保障人员应共同参与决策,所占比重应根据具体任务类型及复杂程度而定;
(二)飞行作业运行的基本要素是及时决定进行特定航班(或按计划持续飞行),为实现恰当决策,要求每一位参与决策的人员需熟悉与正在计划任务相关的飞机运行。
(三)相关管理人员(包括医疗主管),应熟悉与安全作业相关的民航法律法规。
(四)AMS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飞机相关参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规定的组员人数、乘客人数、安装的设备(含随身装备)、飞机特性等方面。
3.基于风险分析的安全检查要求研究
3.1 建议AMS安全作业考虑以下因素:
(一)安全计划
1)运营单位与以下多个组织联合制定安全计划,包括航空管制部门、医院、警察部门、消防部门、地面救护车服务和搜救组织;
2)安全计划至少包括以下方面:飞机内外的安全、飞行准备、天气分析、通讯装备、程序、设施以及与其他领域的安全。
(二)医疗安全专员
1)应指定一位安全专员,要求此人熟悉AMS运营的各方面,尤其与AMS飞机运行相关的安全要求;
2)該安全专员应能向所有相关人员规划、组织和传播关于安全计划的相关信息。
(三)安全培训
1)管理者对安全培训的组织和记录负有主要责任;
2)作业质量控制方面的指导培训;
3)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辨识及风险控制方法等要点。
4.结束语
近年来,航空医疗救护在我国受到较高关注,在各类灾害灾难以及急难危重医疗救护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开辟了一条“急救新通道”。提出了基于作业风险安全自查及航空安全标准改进的作业检查方法,为航空医疗救护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作业参考,对于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提升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服务的迫切需要,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与医疗救护事业的融合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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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适航审定部门年度报告2016》。
(作者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