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结算过程中综合单价的确定与调整

2018-05-14 21:23彭敏
科技风 2018年16期
关键词:调整

彭敏

摘 要:本文比较工程结算过程中不同方式下综合单价的差异,浅议了材料价格与工程量偏差超过一定风险范围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综合单价;确定;调整

国有投资项目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未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自主报价,从而实现量价分离、风险分担。综合单价的组成部分除了包括生产要素外,还包括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将作为合同的附件,成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之一。笔者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价格和综合单价的确定与调整常常出现不妥的理解和做法,下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

一般做法是按合同约定的“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相关规定,即施工期的一、二类材料平均价与基准单价相比,超过10%、5%以外部分进行调整,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中规定:当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时,应考虑投标报价与基准单价的差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如果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幅以投标报价单价为基础、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③如果投标报价等于基准单价,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很显然,该调整的原则以少增加金额为主,应在比较投标报价与基准单价的基础上,考虑涨跌幅的基础对象,从而调整工程材料价格。

例如,甲材料基准期单价为100元/m,投标单价为95元/m,施工期材料价格为130元/m;乙材料基准期单价为200元/m2,投标单价为210元/m2,施工期材料价格为180元/m2。甲乙材料的风险范围均为5%,则甲材料实际结算价格应为95+(130100*1.05)=120元/m;乙材料的实际结算价格应为210(200*0.95180)=200元/m2。如不与投标单价比较,则甲材料的结算价格为130100*0.05=125元/m;乙材料的实际结算价格为200*0.95180+210=220元/m2。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

二、工程量偏差单价的调整

现实情况下,多数施工单位预算员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人员结算审核时均不考虑工程量变化对综合单价的影响,但当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时,其造价差异是相当可观的。究竟是否要调整综合单价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5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2条规定,笔者认为:当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超过15%,如增加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如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高。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①当投标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相应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则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后者;②当投标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相应的综合单价*(1+15%),则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后者;③当投标综合单价在以上两者之间,可不调整。

由此可得,当应予计量工程量大于1.15招标工程量,则该项价格=1.15招标工程量*投标单价+(最终完成工程量1.15招标工程量)*重新调整的单价;当应予计量工程量小于0.85招标工程量,则该项价格=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的单价。

例如,土石方工程量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编制招标量清单时一般按常规方案考虑,但实际工程量与开挖方式、现场条件、环境要求等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在城市文明整治过程中,现场无法堆放大量土方,大大增加了土方的運输及开挖方量,这就导致实际工作量与招标工作量差异较大,该项工程超过部分综合单价应考虑调整。

假设某工程投标报价浮动率为10%,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其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如下表所示:

则挖方量增加超过15%,单价应予调整,由于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38元/m3大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30元/m3*(1+15%)=34.5元/m3,则挖方超过15%以外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为34.5元/m3;填方量减少超过15%,单价应予调整,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35元/m3小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50元/m3*(110%)*(115%)=38.5元/m3,挖方超过15%以外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为38.5元/m3。该项目中挖方的结算价应为1.15*10000*38+(150001.15*10000)*34.5=557750元;填方的结算价应为16000*38.5=616000元。如不考虑工程量变化对综合单价的影响,则挖方的结算价为15000*38=570000元,填方的结算价为16000*35=560000元。两者的差异也是明显的。

以固定单价方式结算的工程,看似比按实结算的工程工作量小,但如果造价咨询人员理解和操作不当,则承担的风险较大。造价咨询人员在防范风险和管控咨询质量的同时,要善于发现问题,不断探讨研究如何解决处理具体问题,才能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咨询质量,降低质量风险,为企业的良好信誉打下基础,更好地服务政府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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