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荣根 秦涛
摘要:法律史学诞生于清末,在历史的风云中屡经兴废。20世纪70—80年代之际,法律史学成为法学振兴的排头兵;继而沉潜史料、深耕细作,为中国法学与法治铺路。2002年以后,法律史学转入探微求真、反思重建的阶段,以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寻找中国法思想的自我为目标。法史学具有法学、史学两种进路,不可偏废;法史学承担着探索中华法文化遗传密码的功能,经过积累与沉淀,终将绽放出难以取代的异彩,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助推现代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中国法思想史 法律史 中华法系
作者俞荣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1120);秦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重庆 401120)。
中华民族史一脉相承五千年,成为世界上唯一不曾中断的文明体和文化体。法文明、法文化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文化的历史积淀中储存着中华民族关于法的理论思维的大量信息,它们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又是激发创新智慧的坚实平台。而法思想史正是一门重在学习和研究一个民族或政治共同体关于法的理论思维之发生、发展及其规律的学问,其中储存着奥妙无穷的关于法文化、法智慧、法艺术的遗传密码。现行的学科分类,法思想史是法律史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律史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但它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门史。故此,讨论中国法思想史研究必须紧扣法律史学的学术史,还不能离开法学和史学两大学术史整体。事实上,法思想史研究原本就有法学和史学两条进路。
引论:法律史学的起源与断裂(1881—1978)[见英文版第76页,下同]
一个学科的学术史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规律性。1978年至今的四十年研究,是以往学术史的延续,也以以往研究积淀为基础,故而不得不有所沿波溯源。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诞生于清末,迄今方逾百年。纵观百年法律史学,可以分为三个大的时期:从1881年第一篇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论文发表,到1949年學术传统裂变,是为第一个时期;从1949年鼎革到1978年法律史学在新的政治与学术语境下的徘徊探索,是为第二个时期;从1978年学术复苏、法学重建,迄今方兴未艾,是为第三个时期。这里先粗线条勾勒1881至1978年法律史学术史。
(一)托古改制(1881至20世纪初)[76]
晚清同光之际,律家薛允升撰《汉律辑存》。1881年,美国传教士、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著《中国古世公法论略》。此两著概为中国法律史学鸿蒙之篇。此后,杜贵墀《汉律辑证》、孙荣《古今法制表》、章震福《古刑法质疑》、张鹏一《汉律类纂》《两汉治律家表》与《晋令辑存》等,均为承清代考据学余绪的法律史著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及氏著其他法律史学论著,是其中的代表作。程树德《九朝律考》虽成书较晚,亦系此期研究方法的流亚余裔。此期的法律史学虽以考据为手段,却蕴托古改制之微意,为引进西法寻求传统的接合点。法律史学科“虽然处于‘拓荒阶段,但却达到了一个起点很高的高度”。后来法律史研究的理论范式不断转换,而所借重的材料和成果却多未超过此期一些经典之作的高度。
(二)学科诞生(1902—1935)[76]
1903年《奏定大学堂章程》颁布,设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中国历代刑律考”两门课程,标志着中国法律史学科诞生。较中国略早,日本率先成立了“中国法制史”课目,并展开研究。1906年,旅居日本的梁启超发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篇长文,被目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学科的启山林之作,细察实为欧陆法理学所浸润。梁氏弟子杨鸿烈秉承师法,接踵写了《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除此而外,程树德、丁元普、朱方、陈顾远等学者都撰有《中国法制史》。学科由是奠基。此期法律史著作更重视组织材料;以大陆法系法理学的立场,观察并批判中国古代法。但是,受欧陆法律中心主义藩篱束缚,以彼之是非衡量此之是非,这一后遗症至今不绝。
(三)再造法系(1935—1949)[76]
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进入高潮,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也日渐凸显。“法律因为不是本国的,所以往往人民以为是者,法律以为非;人民以为非者,法律以为是。”1935年9月召开全国司法会议,发起成立中华民国法学会,以“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达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为纲领。这意味着“在中国正式出现了法律民族化运动”。“法律民族化运动”掀动起研究中国法系的热潮,代表作是居正《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更具学术意义的则有:陈顾远《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程树德《中国法系论》等。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和费孝通《乡土中国》,以社会学的视角对中国古代法提出了若干富有价值的命题,成为法史学研究的典范。此期法律史学的特点是:与实用的政治取向挂钩,保持学术水准的同时深具现实关怀;援引西方社会科学的利器,将法律史学推向纵深;以世界性的眼光吸纳西方法理之精华,以民族主义立场重新审视西方法的浸润。
(四)进退失据(1949—1966)[76]
“清末民国开创的法制史学术研究取向,自1949年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受苏联影响,法律史改建为“国家与法权通史”。民国的法律史家或逝或走,留在大陆的也作为“旧法人员”不能登讲台,“完全阻断了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传统”。现招现学的新中国第一批法科学生在全无传统可循的学术空气中,开始艰苦探索。1956年11月,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召集了一次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座谈会,会上议论了学科的定名、研究范围、史料的搜集整理等。然而,“1958年掀起批判旧法观点运动,法律继承性遂成为批判的重点。此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对古代法制全面否定。”1961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组织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三册,代表“文革”前17年中国大陆法律史学的水准。与此前半个世纪的法律史学断裂,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学术随着政治风波起伏跌宕,是此期法律史学的宿命。
(五)一个声音(1966—1976)[77]
1966年“文革”开始,鼎革后仅剩的五院四系或解散或停止招生,新培养起的一点元气重归耗散。1974年兴起“评法批儒”“批林批孔”运动,法思想史扭曲成了“儒法斗争史”。那些年炮制的一大批带有法律史面目的书籍,能存世者少得可怜。所幸有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成为这个时期法律史弥足珍贵的学术成就。
(六)花果飘零(1949—1978)[77]
这一时期,港台及海外法律史学起到了教外别传的效果。一方面,他们继续晚清以来的学术传统做出新的研究,如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戴炎辉《唐律通论》、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全三册)》等;另一方面,日本原本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镇,涌现出许多重要成果,如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等。影响甚大的中田薰“律令说”,也于这一时期提出。这些成果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反哺国内法律史学,起到接续法律史学学统的作用,对此后四十年中国法律史—法思想史研究影响颇深。
一、先声夺人:法学振兴的排头兵(1978—1989)[77]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的这一名言放之于中国法律史—法思想史同样适用。在思想解放的浪潮里,它成为冲决历史虚无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双重罗网的先锋。1978—1989年,是法学和民主法制事业复建加复兴的十年,也是法律史学科复建加复兴的十年。从中国法制史和法思想史学术史的视角,我们将这一时段的下限划在1989年,基于两个事实:一是《中国法制通史》、《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两部多卷本的编写;二是这年四月召开的“中国稀见法律史料国际学术研讨会”。
(一)1979:法治人治与破冰长春 [77]
1976年“文革”结束,1978年拨乱反正,法律史学也终于枯木逢春,开启涅槃后的新生。新生的起点,是对“文革”的反思。法学界从“法”的视角展开反思,一是对法律继承性问题的反拨,二是讨论“人治”与“法治”关系问题。1979年4月,刚刚复刊的《法学研究》第一期开辟“关于法的继承性”讨论专栏,重提二十多年前那个沉重的话题。林榕年、栗劲等法律史学者相继发表文章。肯定法的继承性,就是肯定法史学的合理性。同年12月,《法学研究》第五期开辟“关于法治和人治”讨论专栏。法律史学者如张国华、张晋藩、张警、刘新、吕世伦、曾宪义、韩延龙、范明辛等,表现十分活跃,扮演了法学振兴排头兵的角色。有学者谈到这一现象,认为:“在法律几乎‘空白、法学‘幼稚而社会又急切呼唤的背景下,相对于当时法理学研究的诸多禁区、部门法学研究的阙如而言,法史学几乎是当时唯一尚有一定基础并可‘研究的科目。”
同在1979年,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全国法制史法制思想史学术讨论会”,与会代表84人,其中教授、副教授仅8人,几乎是此时所能聚集起的全部法史学力量了。长春会议成立了中国法学界第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首创专门的法史学术刊物——《法律史论丛》。会上集中讨论并初步明确了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要求恢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原名。张晋藩、李光灿还分别提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的设想,得到了积极的回响。在学术会议多如牛毛的今天,人们可能很难想象长春会议的盛况与作用。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法律史学史的里程碑”,洵非虚誉。
(二)学科重建的主要成就 [78]
20世纪80年代的主题是重建法律史学科。就当时的历史情况而言,“做事”或许比“著文”更迫在眉睫。当时要做的事有三件:第一,学科研究对象尚不明确,亟待厘清;第二,法律史人才极其匮乏,亟待培养;第三,编写法律史学的教材及通史,普及法律史知识。这三件大事都比较完满地完成了。第一,明确学科对象。长春会议会后不久,“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正式列入高校法科课程名录。第二,培养法史人才。1978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招收首届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硕士生,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设法制史博士点。全国各政法院系也相继跟進。1981年,司法部教育司首先在西南政法学院,接着又在华东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举办法律史师资进修班,1982年,教育部在北京大学开设全国法律史教师进修班。此期培养的法史人才,大多成长为学界的中坚力量。第三,编写法史教材、普及法律史知识。1982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全国高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出版。
《中国法制史》分奴隶制、封建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四编,每编之下按朝代分章,各朝代下再分立法概况、法律的内容与特点、司法制度三部分。全书之前冠以“绪论”,介绍中国法制史的线索与特点、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等。撰稿人张晋藩、乔伟、游绍尹、张警等均为一时之选。该教材以时代为序的五阶段社会形态论为经、以现代部门法为纬的体例结构,形成所谓“教科书模式”,为多数自编教材所效仿。先后出版的教材还有: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1981年),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的《中国法制史》(1981年),乔伟的《中国法律制度史》(1982年),游绍尹、吴传太《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简史》(1983年)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由张国华主编。该书章名也冠以奴隶制、封建制等术语,但以朝代划分为主,章下按人头设节。栗劲、孔庆明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也是最早出版的教材之一。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下)煌煌80万言,成为全国各法律院系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的范本,其中提出的许多命题影响至今。1988年杨景凡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编》问世。该书分先秦、汉至清代、近代三编,每编之下先设“概况”以明其脉络与变化,再分思流派以容纳诸子及其著作,不纯以人头排列,体例上有所变革。1989年出版了由王占通主编的《中国法思想史》,将“法律思想”改名为“法思想”,这一名称亦为不少研究者所接受。这些教材反映了法思想史学者的不懈追求和探索。
向社会上普及法律史知识是学科复建和复兴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刘海年、杨一凡的《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1984年)和倪正茂、郑秦、俞荣根、曹培的《中华法苑四千年》(1987年)是当时发行量相当可观的法律史读物。此期,李光灿、张国华、张晋藩本拟动员全国法史学界力量编写《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列入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它们的完成和出版则在下一个十年。这两部多卷本的编写计划、写作要旨和大纲的确定,却在1989年已经完成,标志着法律史恢复时代基本终结。
(三)学人与代表作 [78]
1.法史学人速写
此期的法史学人,主要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民国时代的学者转战法史。一些民国法律学人劫后余生,因缘际会转行治法律史。代表人物如陈朝璧、张警、陈盛清、蔡枢衡等。张国华、饶鑫贤等亦学成于民国后期。此辈学者人数珍稀,大师暮年,壮志再酬,除以恢宏论著传世外,更为宝贵的是担当着接续法律史学百年学统的重任,传授心法,风范后学。
二是新中国初期培养的法史人才。50年代初,培养了一批法制史研究生和进修生,较早的如张晋藩、张希坡、薛梅卿、邱远猷、叶孝信、刘新、蒲坚等,刘海年、曾宪义、孔庆明等也在60年代初加入这一阵营。吴建璠、韩延龙、高恒等是50年代选送留苏的优秀青年才俊,回国后转研法律史。70年代末80年代,活跃在中国法律史领域的还有栗劲、杨鹤皋、陈鹏生、乔伟、杨廷福、王召棠、倪正茂、钱大群、汪汉卿、杨和钰、杨永华、胡留元、王侃、韩玉林、刘富起、赵国斌、游绍尹、吴传太、张梦梅、杨堪、陈抗生、陈汉生、刘恒焕等,他们中有的是错划成右派后从原来的岗位上转行法律史研究与教学事业的。这批学者,年富力强,满怀夺回荒废十年、二十年学术生命的雄心,大鹏展翅,夙兴夜寐,成为复兴的法律史学中坚力量,是所在高校和研究机构法律史学科的创建者和领军人物。
三是一些资历深、学养富的老干部转战法史。另有一些在教育领域和政法战线上工作的老干部因形势之需,请缨承担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教学科研工作。他们中的杰出代表有李光灿、潘念之、杨景凡等。他们怀抱崇高的社会变革理想,却长期受极左路线的迫害,深感健全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之迫切。他们德高望重,资历厚实,阅人无数,思想敏锐,有着极强的组织力和感召力,成为法律史学科得天独厚的领导力资源。
1979年,法律史学科率先高扬起思想解放的大旗,充任法学复兴和法制建设事业的先锋队,正是上述三方面力量整合发力的结果。
同在这一时期,因恢复高考和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硕博士点的开设,一批学子步入法史学殿堂,逐渐在学界崭露头角。最先入阵的是40后的“老五届”大学生,如杨一凡、刘笃才、李贵连、段秋关、张铭新、俞荣根、郑秦、郭成伟等。一批1977年后的新科大学生和研究生接踵而至,如武树臣、怀效锋、朱勇、刘广安、曹培、王宏治、何勤华、王立民、徐永康、程天权、郭建、王占通、徐祥民、霍存福、陈晓枫、范忠信、陈景良、候欣一、徐忠明等。他们经历十年蹉跎,得名师指点,又刻苦勤勉,参与教材编写,撰写论文专著,在各自选定的领域中承上启下,很快收获了第一季学术成果,有效缓解了法律史领域人才断层的困境。
2.法史代表作举要
此期的中国法思想史论著,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第一,法史学科的基本问题。学科重建,必须厘清研究对象、方法、学科史等基本问题。韩延龙、刘海年《关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商榷》是其中的代表作。此外,张友渔、李光灿、张晋藩等也有专文讨论。
第二,中华法系及其相关专题。如前所述,20世纪30、40年代曾掀起中华法系热潮,后近四十年没有相关论文出现。陈朝璧《中华法系特点初探》是“破冰之作”。张晋藩发表了《中华法系特点探源》《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再论》对学界通行“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提出质疑,指出古代法律体系是“诸法并用,民刑有分”。刘海年、乔伟、王占通等也有重要论文发表。
中华法系与中国古代法领域广博深邃,机会总是惠顾有准备的人。杨廷福的《唐律初探》(1982年)、栗劲的《秦律通论》、乔伟的《秦漢律研究》《唐律概说》、杨一凡的《明初重典考》(1984年)和《明大诰研究》(1988年)、倪正茂的《隋律研究》(1987年)等,这些专著筑实了法律史重建和复兴的基石。
第三,儒家法思想。五四以来,对儒家和孔子的评价一路走低,到“文革”期间的“批林批孔”而跌破冰点。如何肃清“文革”遗毒,正确评价儒家与法家、人治与法治等问题,确属法思想史研究之轴心问题。1982年6月,俞荣根的硕士学位论文《孔子法律思想探微》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主席李光灿先生当即决定,把孔子纳入他正在策划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人物评述”丛书之中。1983年7月,杨景凡、俞荣根合著《论孔子》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上分发。会上决定次年在济南举行“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1984年7月,《论孔子》经修订后改名《孔子的法律思想》由群众出版社出版,作为“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用书,引起热烈的讨论。会议论文随后集结为《孔子法律思想研究》一书(乔伟、杨鹤皋主编),是此期孔子和儒家法思想研究的标志之作。另外,俞荣根编有《孔子法律思想研究八十年》,全面梳理了相关成果。栗劲、王占通《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提出奴隶社会的礼就是法,刑是对违礼行为的制裁手段,拓展了对中国古代“法”的认识。
第四,重要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史的基本范式,即是按人头进行研究。此期学界对重要历史人物,从周公、孔子到沈家本、孙中山、毛泽东等的法律思想都进行了研究。其中,杨鹤皋对商鞅、董仲舒、贾谊,刘笃才对包拯,杨恩瀚对秦始皇、韩非,段秋关对刘安和《淮南子》,都撰有关于法律思想的专书。不少硕士、博士论文也以历史上的思想家为题。值得关注的是沈家本的研究,李光灿《评〈寄簃文存〉》是最早一部以逐篇评注方式研究沈氏法律思想的专著。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则将沈学研究推向一个高潮。
第五,法律文化史。80年代,国外种种社会科学思潮引入中国,对思想界形成刺激。其中,以文化史的视角看待本国的法律史,对此期法史学研究影响至巨。武树臣与梁治平,是运用此种视角研究法史,并作出重要理论贡献的两位学人。不过武、梁较成规模的论著都要到下一时期才正式出版,影响也要届时才逐渐发酵,在此期可谓导夫先路。
第六,法律史料的整理与选编。法学教材编辑部先后出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张紫葛、高绍先《〈尚书〉法学内容译注》是其中较具学术性的一种。对历代刑法志的注释,也是此期的工作重点。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相继成立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高潮、马建石主持对历代正史中的十四篇刑法志作了系统的译注,辛子牛、陆心国等也注释了《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刘俊文的《唐律疏议》点校(1983年)、钱大群《唐律译注》(1988年)、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1989年),见证了唐律研究之盛。《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本的发现与点校出版,对此后宋代法律史研究影响巨大。此期水平较高的法律史料整理还有《盛京刑部原档》《清末民国司法行政史料辑要》《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等。怀效锋的《大明律》点校(1989年)、刘俊文的《折狱龟鉴译注》(1984年)、《通典》(选举、乐、兵、刑法典)点校(1985年)等,也成为法律史研究者的必要史料书。
(四)小结 [80]
此期的法史学完成了学科重建的任务,为后续发展培养了一批优秀人才,走上复兴之路。无论参与法的继承性讨论、法治人治问题讨论,还是对先秦诸子、孔子法思想、中华法系与秦汉唐明清法制的开拓性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接续了法律史学百年学统,从而在实现自身重建和复兴之同时,收佐成法学复兴和民主法制建设重光之功。其时,法史学成为法学振兴的排头兵,荣享一时之盛。不过,盛名之下,有难副之忧。
首先,法史学的发展与此前半个多世纪的学术传统割裂尚未完全弥合。例如杨鸿烈早已撰有《中国民商法史》二百万字及民法史稿、家庭法史稿、民事诉讼法史稿等著作,但因时局关系无法出版。“文革”后的法史学完全淡忘了杨氏的研究,部门法史另起炉灶,造成了学术的重复建设。
其次,大陆法史学的发展与港台、海外学界交流较少。因历史原因,此期大陆法史学刚刚重建,而港台、海外的法史研究学脉相承相续,早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举台湾学者邢义田的两篇文章为例:《秦汉的律令学》发表于1983年,但大陆直到90年代才关注律学问题,1999年才有何勤华《秦汉律学考》;另一篇《汉代“故事”考述》发表于1986年,而大陆直到2002年才有吕丽《汉魏晋“故事”辨析》开始关注“故事”这一法律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邢义田的著作直到2011年才在大陆出版,故上述何、吕的论文均未参考邢文,造成了学术的重复劳动。一水之隔的台湾尚且如此,日本、欧美的法史成果就更为隔膜了。以上两个问题的解决,是下一时期法史发展的主题之一。
最后,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两张皮”现象明显。学科初建时,出于权宜,将“法律史”分为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四个分支。这一划分对后续教学、研究影响极大。张国华曾反思:“在法律史上我们有个习以为常的传统,就是将制度史和思想史截然分开,形成两张皮,即使是联系很密切的问题也各说各的,不越雷池一步”,但结合起来研究“兹事体大,又涉及学科分类的现行体制,一时很难毕其功于一役”。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至今尚在探索之中。
二、深耕细作:为中国法学与法治铺路(1989—2002)[81]
1989至1990年,出現大量关于法史学的研究综述,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综述热的出现,预示着法律史研究转型期的到来。
(一)1989:以史料接轨国际 [81]
1989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华夏研究院联合主办了首届“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享有国际声誉的海归学者瞿同祖先生主持开幕式,这也象征着法律史百年学术传统得到接续与尊重。刘海年在开幕式发言中说:十年来法史学虽然有了新的发展局面,但还是有很大差距。而改变之道,则在于“从基础材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上再下功夫,尤其要注意对史籍中尚少使用的法律史料,对历史档案中的法律史料和新发现的地下文物中的法律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应当说,这是对前一时期存在问题的对症下药。会上会下,权威学者明确告诫青年学子:千篇一律地编写法史教材的时代已经过去。史料是学术研究的共通基础。会议吸引了来自日本、美国的13位外国学者的参与,其中有大庭脩、池田温、寺田浩明等大家。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40余篇,专著1部,大多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高水平之作,会后结集为《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出版。
此次会议更大的意义在于:第一,打破了海内外的学术隔膜,从此海外法史学成果大规模地译介到大陆。第二,开启了重视史料的研究作风,法史学人开始学习并逐步具备独立考证的能力。甘于寂寞、以史入法,这是法史学经历了数十年风云变幻、经历了80年代大红大紫之后,归于沉潜的主动学术选择。今日讨论法史学究竟应该法学化还是史学化的诸君,是否应当从学科史中得到一点体悟呢?正是“中国稀见法律史料国际学术研讨会”,为第二个法史十年起跑鸣枪。
(二)时、空的开放气象 [81]
20世纪90年代的法史学,具有时空上的开放气象。“时”的开放,指对古代史料尤其是珍稀法律史料的发掘,对清末民国法史学统的接续;“空”的开放,指与海外尤其是与日本法史学界的交流和成果的迻译。
1.法律史料的发掘与整理
此期法律史料的发掘与整理,成果卓著。主要表现在:
第一,大型法律史料整理项目的涌现。最夺人眼目的是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煌煌四编24册。包括甲骨文、金文、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西夏律令、宋元明清稀见法律文献、档案、少数民族法律等。整理者如李均明、戴建国、刘笃才、田涛、张冠梓等,都是各领域卓有建树的专家学者。法律出版社集合刘俊文、薛梅卿、怀效锋等学者整理点校“中华传世法典”丛书,含《唐律疏议》《宋刑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大元通制条格》《大明律》《大清律例》六部法典,成为后续研究的基本用书。怀效锋主编“中国律学丛刊”,含《读律琐言》《读律佩觿》《大清律辑注》《唐明律合编》四种,为律学研究的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基础。此外,“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系统整理出版了民国时代法学论著、译著和史料,为学统的接续作出了贡献。其中与法史学有关的是《梁启超法学文选》、杨鸿烈法史三部曲、《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董康法学文集》《华洋诉讼判决录》《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等。
第二,法律史料整理与研究的高水平之作。如80年代发现、此时整理出版了《张家山汉墓竹简》,其中《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两种史料为汉代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热点。唐代法律史料整理成果卓著,刘俊文先后推出《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唐律疏议笺解》,均为影响至今的典范之作。此外还有陈仲夫点校《唐六典》,洪丕谟等点校《唐大诏令集》,田涛、郭成伟《龙筋凤髓判校注》等。元明清的相关整理则有方贵龄《通制条格校注》、田涛等《明清公牍秘本五种》、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田涛《田藏契约文书粹编》、马建石等《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等。这些成果既是高水平的整理,又是富有学术性的研究,同时还将史料范围扩大到判牍、契约、律学等稀见史料。
第三,法律史料学专著的出现。此期还出现了两种法律史料学的专著,分别是高潮、刘斌《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以及张伯元《法律文献学》。略显遗憾的是,1976年台湾学者张伟仁已经主编出版了《中国法制史书目》三册,收录书目远过于以上二书,但由于两岸的隔阂,张著未对以上二书产生影响,至今也没有引进大陆。
2.海外法史成果的译介
此期与海外法史学界的交流、成果的引进,以日本、美国为主。2003年,杨一凡总主编、寺田浩明主编的《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4卷出版,按朝代为序收录了近百年来日本学界最优秀的50篇论文。这些论文都是历经时间检验的名篇,作者也多为仁井田陞、滋贺秀三等大家,因此对大陆法史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类似的较大规模引介,还有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刘俊文、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以及王亚新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俞荣根、胡攀、俞江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在日本》,系统整理了近百年来日本学界的研究成果目录。值得一提的是,张建国《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一文将日本学者在50年代提出的“律令说”引介到大陆,伴之以上述译著的示范,对后来学界影响巨大。美国方面,重要译作有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以及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尤其后者,令大陆学界领略了欧美汉学界的水准和风格。
(三)学人与代表作 [82]
1.法史学人速写
此期的大陆法史学人,除了前文提到的三类外,又新增了两股力量:
第一,历史、法理学者的介入。历史学者如李学勤、李均明、戴建国等积极介入法制史研究,促进法史研究方法的明显改进。对法思想史的影响,还来自法理学者。梁治平继合著《新波斯人信札》后,独立推出《法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从法律文化视角,对东西方法文明进行“辨异”。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则将目光下移,透视文本、规则背后的中国法的本土生态。这些研究,提出了“人类的早期体验”“本土资源”等新概念,示范了诸如法律与文学、文化解释学等若干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西方中心论”,将国外正在流行的“地方性知识”取向引介到中国,从而对法律史研究产生着深刻影响。不过这种以“辨异”为方法的文化类型学研究,入手过于宏观,没有与当时法史学界正在兴起的对史料的深入挖掘、细致解读相结合,因此无力提出真正具有原创性的中国法理学命题。
第二,新生代法史学者的登场。80年代培养的法史学新军,则已全面登上学术舞台,用学有专精的论著开启了百花争艳的局面,扛起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重任,传承法律史學术血脉。1983年夏秋之交,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后的首届年会在历史名城西安召开。法学宿耆陈盛清先生作大会发言,有人挑出其中“历代王朝都搞的从重从快”一句组织大会发言、批判“消毒”,会议一时转向,气氛骤变。参会的这一帮法律史青年学人连夜聚商,一致决定抵制“文革”遗风,终于重新回归会议原定主题。接着,年轻一代法律史学人相互“约法三章”:以“板凳应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字空”的精神严谨治学;杜绝一切左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反对把学术问题上纲上线到政治问题上的一切做法;我们的学术观点或有不同和论争,但永远不立门派之墙,珍惜学术友谊,协力发展法律史学。
2.法史代表作举要
此期中国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两部通史的完成。早在1979年就倡议编写的《中国法制通史》、《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两代学人的合作,终于在此期完成并陆续出版。两部通史是近二十年来法史学成果的集大成之作,标志着前十年的一个终结。时代所然,两部通史非尽善尽美。事实上从诞生之日起就不乏批评的声音。例如“缺乏个性”“几乎完全不参考域外的相关研究”、学术引用不规范等。更大的问题也许在于,《中国法制通史》“以今例古”的模式也许已经妨害到了对中国传统法的真实的探求。例如“夏商周”卷,编写者已经认识到了以部门法的体例来归纳当时的法律,显然凿枘不投,但是“为了与全书的体系保持一致,我们采用了以部门法归纳三代法律内容的写法”。
此期还出现了一些高水准的法制史和法思想史著作。如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归纳及其转型方式的探讨,富有开拓性和启发性。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的最大特色是将近两千年帝制时代定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梳理其“形成”“基本内容”“特点”后,将之归结为八个刑事方面和三个民事方面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完全摒弃了按朝代、人头设章分节的结构体例。这两部著作的不断再版重印,见证着它们正在成为本学科的经典之作。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分期问题商兑》、朱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也对宏观归纳、整体把握中国古代法提出了富有价值的新见。
第二,法律文化研究的流行。80年代中期文化热的兴起,西方社科新思潮的涌入,法律文化研究出现了繁荣的局面。除了前述梁治平、苏力的作品外,还有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以比较法的视角提出了许多洞见。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以法律与文学的方法分析了法制史的具体现象。范忠信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对传统法的合理性来源、家法族规、德刑关系、礼法关系、人法关系等角度作了“探微”,描摹出传统法的样态和特征。江山《中国法理念》是一本非常独特的作品,其打破、重构语词的努力,也许是今后法史学努力的方向。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富有解释力的概念重述了中国法律史,堪称这一领域的重量级作品。霍存福的《权力场——中国人的政治智慧》借用物理学“场”的范畴,冶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于一炉,视野开阔,独具风采。
此期标榜为法律文化论的论著迭出,立论新颖、叙事宏大,除上述少数力作外,大多以“传统—现代”“挑战—回应”为导向,未脱离以西学西法、西方近代法制为参照系的“以西例中”分析视角,不自觉陷入预设的框架中去,从而容易忽略历史的复杂、多样与鲜活。其另一个缺点则是与此期法史学注重考证、注重史料的作风脱钩,从而也失去了坚实的学术生命之根。
第三,礼与儒家法思想。俞荣根的《儒家法思想通论》“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特征、儒家法思想研究的方法论、儒家法思想的核心、主体内容与历史嬗变,以及儒家法思想与当代中国社会等问题的阐述上,都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其中关于“礼法”“伦理法”等阐释中国古代法精神的概念和一些史实的考析曾引起学界关注、论争。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提出了“中国传统法”的概念,并在此概念下重新审视法的历史及其要素,对“以刑为主”“重刑轻民”等概括提出反思。蒋庆《公羊学引论》是一部特异的著作,该书从擅长“外王”之道的今文经学内部出发,归纳儒家法文化的体系。此外较重要的研究还有林端《儒家理论与法律文化》、张晋藩《论“礼”》、俞荣根《道统与法统》等。
第四,断代法律思想史。此期法史学者对各断代法律思想史展开了精耕细作。杨鹤皋先后推出《先秦法律思想史》《魏晋隋唐法律思想研究》《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形成了研究的规模。崔永东《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研究》顺应此期潮流、运用稀见法律史料研究断代法律思想。潘念之主编,华友根、倪正茂撰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是第一部近代法律思想史力作。李贵连《沈家本传》成为“沈学”研究的经典之作。
第五,中国“法学”形态及法学史。中国古代有没有法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以何种形态存在?在此问题上贡献最大的是何勤华。他的《法学形态考:“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以驳论的形式,先行清道,而后推出了《中国法学史》二卷本,系统梳理了中国历史上的法学家、法学理论及法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态。何氏后来编纂的《律学考》一书,也当视为此一研究的副产品。武树臣《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和谳学》《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饶鑫贤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学史卷》等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讨和归纳。
此外,法制史学界对“小传统”的关注,对民族法、地方法、习惯法的研讨,也涌现了许多成果。
(四)小结 [85]
此期法史学以史料接轨国际,尽管80年代的风光不再,学科发展却呈现出开放阔达的气象。这一时期成长起来的学人,大多经过较严格的学术训练、熟稔海外研究动态、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这些优点,都将在下一时期得到集中体现。但是此期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第一,以西例中、以今例古的倾向明显。在此一时期,法律文化取径的研究本质上仍带有“以西例中”的色彩,而旧有的研究模式则将“以今例古”发展到极致。下文第三点将对后者进行分析。这两种倾向,都会妨碍我们破解传统法文化的遗传密码、探求中国法思想史的自我。
第二,宏大叙事与精细考证的脱节。与制度史领域重视史料、重视考证的学风相反,法律文化研究,总体呈现出热衷宏大叙事、中西对比的倾向。西方社科领域的最新理论,无疑会给法史学带来许多启迪。但是在西方理论主导下对欧洲中心论的反思,犹如拔着自己头发想离开地球一样不可能。只有以考证的手段深入中国法律史料,再加以理论的提升,才有可能提出中国命题;如果行有余力,也或有可能得出令西方学者喜出望外的结论。
第三,旧有模式的僵化与新旧观念的纠缠冲突。旧有模式即1979年之后兴起的、刚刚摆脱革命法学色彩之后的“以今例古”模式。具体来讲,即以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作为框架,来安放中国古代法律史料。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的写作,“各卷分别撰写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等”。与此同时,各“部门法史”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如民法史、刑法史、法医学史、监狱史、司法制度史、律师制度史、商法史、行政法制史、警察史、经济法制史、军事法制史、矿业法制史、财政法制史、教育法制史、诉讼法史、商标法律史、版权法制史、报刊法制史等等,不一而足。甚至很多导师辅导硕博士论文,都以“朝代+部门法+研究”的方式确定选题。
如果对此加以同情之理解,则“以今例古”旧有模式的出现,其实是对1979年之前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表述加以抛弃,同时又找不到更合适、更贴切的概念、语词的情况下,姑且借用现代法学概念的权宜之计。在现代法学概念、语词的掩护之下,法律史研究取向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蔓延开去。而蔓延的结果,势必产生对旧有模式的不满、反思。不满是向上的车轮,反思是创新的车头。
三、探微求真: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2002至今)[85]
反思意味着法律史学科走向成熟。真正的科学精神就两个字:求真。在它面前,没有权威,没有雷池,没有终点。经过前两个十年在史料、方法、研究成果和队伍建设上的积累储备,终于迎来一个批判反思和探微求真的阶段。
(一)2002:批判与重建 [85]
“批判与重建”这样的标题,“无疑是刺人耳目的”。不过,由于它已成为2002年法律史纪事中的标志性词语,深烙于年会参与者们的记忆之中,故借作本节标题。
1998、1999、2000年连续三届年会都对中国法律史研究予以反思,其必然逻辑则指向“重新研究与撰写中国法律史”。2002年法律史年会,势必延续这一趋向。
年会召开前夕,承办人倪正茂组织了两次预热活动:第一,“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组稿的发表。2002年2月,倪正茂与杨一凡、陈晓枫、徐忠明在《社会科学报》刊发了一组文章,分别對当时法史学的研究模式、价值评判标准等提出了批判和反思。第二,《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论文集的编写与出版。同年4月,倪正茂等决定在那些组稿的基础上编撰一部《批判与重建》论文集,作为礼物在年会上发给所有与会者。论题各人自选。最后拿出的成稿有:《中国古代法律功能再审思》《罪刑法定与非法定的和合——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兼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不能成立》《〈历史刑法志〉:话语、语境与前见作用,法律史研究的“文化解释”使命——兼论传统法律史研究的局限性》等。作者分别为倪正茂(主编)、俞荣根、杨一凡、田涛、陈晓枫、范忠信等。其中,田涛《虚假的材料与结论的虚假——从〈崇德会典〉到〈户部则例〉》一文,论题醒目,不藏锋芒。
2002年10月,法律史年会如期在上海召开。会议主题是“中国法律史的体系、结构和特点”,与会人数空前,论文多数是对法律史学科的体系、结构、特点和研究方法提出反思与批判的。《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一书在会议结束那天发下去后,与会学者就学术批评的价值与方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据说,有位与会学者拿到书后,在扉页上写了几个字:“这是一本引起地震的书”。学界前辈饶鑫贤先生闻知,专门致信倪正茂先生:“传说台驾主编之《批判与重建》大有‘引起地震之势,尤所惊骇!……经借来一读,果系发常人之所未发,咀嚼再三,顿开茅塞,因而无任感佩台驾诸公之远见卓识而庆幸中国法律史学之真正全面发展有日矣!”会后,学术争论有新的进展,态势健康良性。2003年,朱勇主编《崇德会典户部则例及其他》,回应了《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一书。
在学术会议渐渐流于形式并成为游山玩水、“铺路石”的当时,上海会议坚守着学术本位,不容易。它注定将揭开一个新时代的序幕,以“重整河山待后生”的气魄在法律史学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反思的闸门从此打开,关于法律史料的辨伪、中国古代法与中华法系的法律样式和特质等等问题的深入探究,尤其是中国法律史学术体系的重建,都刚刚开启,任重道远。
(二)穷则思变,穷而后工 [85]
此期法史学的发展特点,可以用“穷则思变”“穷而后工”两个成语来概括。
第一,穷则思变。随着上期学界的深耕细作,大规模通史著作的推出,各高校或各高校聯盟的法律史教材均已编定,法制史的各朝代已有断代研究,部门法史撰成完备,法律思想史的重要人物已经梳理,即便冷僻人物也硬是被挖掘出一通“法律思想”来。接下来的路怎么走?法史学似乎到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地步。
随着现代学术走向后现代学术,以往学界对“现代”“西方”“普世”的迷思得以反省,“普世价值”衰微而“地方性知识”崛起,“在中国发现历史”构成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强有力挑战。法学界也受此冲击,以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代表作,掀起反思与重构的思潮。这些学术思潮,都对法史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对年轻一代的学者构成冲击。中国法史研究从诞生至今,一直都在“以今例古”“以西例中”,唯独很少“以古观古”“以中观中”。过去借用西方、现代法学概念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法律史研究的需求。“穷则思变”!正是学术界的整体转向,法史学的内部反思,带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变革契机。
第二,穷而后工。观念层面倡言“重述”“变革”之外,也有相当学者对宏大叙事、理论框架保持警惕与冷静,潜下心来,以“穷而后工”的态度认真发掘史料、钻研史料,做出足以经历时间考验的扎实成果。诚如有识之士所言:法史学研究应“基于好奇和兴趣确定了选题,在宁静的心境中,沉潜往复,从容含玩,并坚守圆融通博且富有个性的治学门径和学术规范,最终水到渠成”。
(三)学人与代表作 [85]
1.法史学人速写
此期法史学人出现了三个新特征:
一是新生代法史学人的学缘更趋多元。此期登场的60、70乃至80后学者,学缘更趋多元。他们既师承上一代法史名家,又常得到法学、历史学的训练,且多有留学、访问的背景,学术视野开阔。他们的加入,法律史学顿显虎虎生气。
二是与海外、台湾法史学界的交流更趋频繁。此期与海外法史学界的交流向纵深发展,体现在:一方面,译介工作深入开展,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的“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已推出译作六种,厦门大学周东平主编《法律史译评》已出版五卷,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史研究》第四、五辑也集中译介了一批海外法史成果。与此前译介经典名篇为主略显不同,此期开始更多关注前沿新作。另一方面,学者的交流互动也更多。德国学者陶安、日本学者广濑薰雄、水间大辅等,在大陆任教、研究,且表现抢眼。此期更大的突破是,随着两岸关系的回暖,大陆、台湾法史学界加深了联系与了解。尽管因为种种原因,台湾仅黄静嘉、那思陆、高明士、黄源盛寥寥数位法史学者的著作得以在大陆出版,但随着了解的增进,大陆学界对台湾成果也终于不再陌生而如数家珍了。
三是历史学者的深度介入与法理学者的另辟蹊径。此期新发现的史料层出不穷,举其大宗如《天圣令》、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因此历史学者如陈伟、杨振红、吴丽娱、韩树峰、张忠炜、曹旅宁等也更多参与到法史研究中,带来了新的气象,提供了扎实可靠的基础文本。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期影响巨大的法理学者开始另辟蹊径,如许章润大力推进“历史法学”学派的形成,苏力关于法律与文学、古代宪制的研究,蒋庆关于政治儒学的论述等。这些研究,既与法史学路子大相径庭,也不再引起法史学者的关注与回应,其淡出与另辟蹊径也就成了势之必然。不过法理学者的淡出,并不意味着不再从事相关研究。
2.法史代表作举要
此期法史成果数量庞大,且方向多元,难以做出系统梳理。姑且只好就其中若干领域略加论列,难免挂一漏万。
第一,法史学的梳理与反思。此期研究的开端,即是对法史学的梳理与反思。规模较大者有曾宪义主编《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四卷本、赵九燕、杨一凡《百年中国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上下册。“法律史学史”也开始形成,理论上阐释的代表作是韩秀桃《中国法律史学史——一个学科史问题的透视》,实际撰成的有刘广安等《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高汉成主编《中国法律史学的新发展》、张雷《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周会蕾《中国近代法制史学史研究》。陈夏红撰有《风骨:新旧时代的政法学人》等一系列雅俗共赏的作品,描绘了百年来法律人及法史学人的剪影。何勤华主持《中国法学家访谈录》十卷本,保存了老一代法史学人的大量珍贵口述史料。对法史学的反思也在进行。胡旭晟《解释性的法史学》,将法史学分为描述性与解释性,并对后者做出了示范性的研究。相关研究还有林乾《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俞江《思想与制度之间——大陆的法史学研究之展望》、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王志强《我们为什么研习法律史——从法学视角的探讨》、胡永恒《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周东平《问题的多面性及其对策——中国法律史学困境的知识运行解读》等。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对清末以来法律史研究范式的归纳、学脉的梳理、困境之所在、突围的可能,一一做出述评。
第二,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此期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无论规模、质量,均远胜于前。代表作有《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宋刑统校证》、彭浩等《二年律令与奏谳书》、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1—5卷)。杨一凡主持推出大规模法律史料《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中国律学文献》《历代判例判牍》《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等共计一百余册,贡献尤巨。张晋藩总主编《中华大典·法律典》分法理、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六大分典出版,总计四千万字,辑存了传世文献所见的几乎所有法律史料。徐世虹主持《沈家本全集》,台湾黄源盛主持《平政院裁决录存》《景印大理院民事判例百选》《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等,为近代法律史料整理的代表作。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已出至十一辑,华东政法大学古籍所《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已出至六辑,均在学界很有影响。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考证续编》,汇集了学界考证法律史料的名篇佳作。
第三,持西学之利器以治法史。以西方社会科学方法治法史,肇始于瞿同祖。此期以来,绝响终于有了嗣音。美籍学者黄宗智以社会经济史研究之余劲治法律史,推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丛书,包括他本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等作品在内,示范了“历史社会法学”的研究取向。许章润以“历史法学”与“汉语法学”为标榜,推出《历史法學》十一辑、“汉语法学文丛”十五种、“法意”文丛二十种,这是来自法理学界的尝试。此外,张仁善《法律社会史的视野》,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均为以社会科学方法治法史的典范之作。
第四,通贯与断代的研究成果。此期规模较大的通贯研究是曾宪义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本,从法文化的视角分礼与法、罪与罚、身份与契约等十个专题重述中国法律史,是80年代后期以来法律文化论的一大结穴。杨鹤皋独力完成了《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上下册,是其一生治学生涯的正果。过去大陆的法史教材多为主编,此期却出现了一些独著的、富有个性的教材,纠正了“教科书模式”的许多缺点,且在一定程度上熔法制史与思想史于一炉,如邓建鹏《中国法制史》、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等。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是台湾近年来最优秀的法史教科书。俞荣根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打破了过去五阶段社会形态、朝代为序两种编写模式,按起源、争鸣、整合、定型、变革五大时期,再加以“综论”,共分六编,每编内部打破朝代,更多按照思想的内在理路与所属学派划分。段秋关《新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完全打破了纵的时间顺序,按横的思想专题划分。俞荣根、龙大轩、吕志兴的《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则以“国学的视角”将传统法学按其自身逻辑分为中华法系学、礼法学、刑名学、律学、唐律学、刑幕学、宋学、沈学等部分加以论列。此期重要的通贯性研究成果还有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俞江《规则的一般原理》等。断代或专题成果则有张伟仁辑《先秦政法理论》、马作武《先秦法律思想史》、李平《先秦法思想史论》、王沛《黄老“法”理论源流考》、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朱腾《渗入皇帝政治的经典之学》、俞江《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江照信《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居正司法时期研究》等。
在本文就要封笔之时,商务印书馆接连推出了三本法思想史力作:段秋关《中国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武树臣《法家法律文化通论》、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修订版)。他们的研究对象有所侧重,自成一家之说,对中国法思想史的内容、特点及其价值都做了有益的探索。
(四)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 [88]
2009年,杨一凡首举“重新认识”之旗。2013年,他将有关论文辑为《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一书,其中,《重新认识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质疑》三篇最切题旨。杨文指出,无论是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视作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特点,或定为律典编纂体例之特征,都是误读,缺乏史料根据。
曾宪义、马小红强调区分“传统法”与“古代法”的概念,以动态的眼光阐释传统法,解读“礼法共同体”。吴丽娱主编《礼与中国古代社会》四卷本、赵汀阳《天下体系》、高明士《律令法与天下法》等,均为重新观察中国古代法的样态、重构中国古代法的体系,提供了新的视角。高明士《中国中古礼律综论》是迄今为止所见的第一部关于礼律研究的集成之作。2006年,张伟仁与贺卫方、高鸿均之间的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是否属于“卡迪司法”、是否具有确定性的辩难,则从古代司法制度的层面助推对中华法系的重新认识和评价。
2013年,在杨一凡先生推动下,龙大轩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正式立项并启动。俞荣根、秦涛合撰《律令体制抑或礼法体制——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一文,主张以“礼法说”取代“律令说”。俞荣根著《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两书,主编“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丛书,认为中国古代法由礼典、律典、以礼俗为主干的习惯法三大法律样式组成,是一个“礼法体制”,而非仅限于“律令体制”,“律令”统摄于“礼法”;囿于“律令体制”来界定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是产生种种误解、误读、误判的一个认识论总根源。
(五)小结 [88]
陈寅恪说:学术研究要“预流”。此期的“流”即是法史学的自我反思与多元发展。学术上的一个声音已成过去,百舸争流的时代已经到来。这是一个法律史学术上的转型期。此期也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第一,相较于中国法制史的繁荣,中国法律思想史则略显门庭冷落。其中原因很复杂,例如缺乏新史料刺激,例如法制史与思想史的两张皮正在渐趋合并、思想史为法制史吸收、高校法科的法思想课程大多停开等,但是年轻学人在多元化的幌子下放弃对基本问题的回答,也是症结所在。这就引出第二个问题,学术研究碎片化趋势严重,只读史料、不读思想,只读新史料、不读基础史料,均是其表现。表面上看,对新史料、罕见史料的研读似乎显示出学风扎实、甘坐冷板凳,实际上对新史料趋之若鹜是因为投入产出比更高、更易出成果,反映的是学风的浮躁与急功近利。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与解决,将成为推动法史学进一步前行的动力。
四、展望 [89]
相比于人文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法学总被赋予更多的经世致用和资政功能。改革开放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需要,也迫切期待法学供给治国理政的理论说明和人力资源。法学由是成为显学。如果说,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是“认真对待权利”的话,那么,中国法律史·法思想史学所要关切的便是“认真对待法的传統”。
19世纪中叶,英国法学家亨利·萨姆奈·梅因发表他的法学名著《古代法》一书。其中有两个观点尤其令中国学者难以释怀。其一,以刑法为主是落后的法律体系;其二,法律文明的进路是由身份到契约。我们权且称之为“梅因定律”。也正是那个年代,西学东渐,西法东浸。维新志士取法东瀛,也认同日本学者的“律令说”。照“律令说”对号,坐实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主”,一棍子打入落后之深沟。再一对号,“民法不发达”,倡行儒家礼治,始终盘桓于身份而未进至于契约,又一闷棍致中华法系于死地。二十世纪初的“清季法制改革”,大体以“梅因定律”为精神指导。
清末变法的进步性和移植西制西法的必要性,都是毋庸置疑的。需要反思的是,将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定论为“律令法”“律令体制”,以及由此而论定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不发达”等等判语,到底对不对?《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在《唐律疏议》条下称:“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细玩此意,其一,唐律之类的历朝历代“正律”,都只是“刑”,是刑律典;其二,历代统治者所尚者既然不是刑典和以刑治国,说它是“以刑为主”未免有强加于古人和古制之嫌。中华民族立国久远,地域辽阔,业态丰富,交易频繁,现存大量契约文书说明,它是身份和契约并存的社会,民众在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无法之法”规则下有序地生活着。这也不能断言为“民法不发达”,而是自有一套民事生活规则。
这样看来,“认真对待法的传统”必先正本清源,摈弃预设的匡范,跳出欧陆法律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回归中国古代法的自我,破译中华法系的遗传密码。其中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既有微观的又有中观和宏观的,既有偏重于史料整理和重释的也有需着力于学科体系建构和关于中华法系学的理论重建的。要开列一张面面俱到的研究菜单或有难度,也无必要,例举一些大类吧。
资料研究方面,除继续跟进司法档案、契约合同文书、地方性法律文本、国内外珍稀法律文本、地下考古发现等外,应回头重新重视中华传世原典,尤其是礼经、礼典、礼学类文献的释读和研究。田野调查方面,除继续推进汉族和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寨规行规以及习惯法的搜集、调查、整理外,应当配合制定民法典亲属继承篇,推动并参与开展全国性的传统礼俗惯习和习惯法遗存的普查工作。中华法系的重释与研究方面,除继续深化关于法律样式、法律结构、演变历史、礼法关系、律与令、格、式、例等的关系、司法制度、基本原则和特点等问题的研究外,应注意开辟会典、礼典的体例、结构、性质、特点及其演变过程和行用问题的研究领域,重新思考礼典与刑律典、成文法与习惯法、法上法与实在法、刑事民事诉讼与“细故”非诉讼等等问题。
法思想史与法文化史方面,最需要继续从僵化的思维方式和各种陈说中进一步解脱出来。如,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起源时期的法理念、法意识;重新反思“人治”“法治”之类的概念解读中国古代法思想的合理性;廓清法的阶级性与人类性、统治压迫功能与社会秩序维护管理功能的关系;不但要进一步肯定法的继承性,而且要下气力揭示中国古代法之承续几千年的法统所在与遗传密码;不但要进一步摈弃“儒法斗争史”伪学,还要继续探究先秦儒法争论在法的问题上主要分歧所在及其实质,两汉儒学、宋明儒学在法思想与法制度建构上的地位与价值;深入揭示古代“良法善治”的思想内涵与设计图式;重新反思并证成或证伪诸如“自然法”“伦理法”“律令法”“礼法法”等概念;从中国古代法思想自身发生发展理路重构其历史体系和话语体例……如此等等。
诚然,“认真对待法的传统”,还是为了接续这个传统。这当然不是说去复古旧的中华法系,而是创造性地弘扬法文化传统的法智慧、法艺术,汲取本民族传统法中积极的和无害的元素,助推以现代法治中国为核心价值的新中华法系之创建。即是说,一方面接受现代政治文明之民主法治共同价值的洗礼,一方面创造性转化固有法传统中符合本民族常情、常理、常识的精神内涵。
张伟仁先生一生从事清代内阁大库档案整理、研究。他的《中国法制史书目·序》是难得的法律史大文章。文中谆谆告诫“中国学者、尤其是法制史的学者所应该做的事”是:“暂且从目前社会的枝节问题中跳出来,抛开了个人的小名小利,定下心来,理一理中国的过去,看一看中国的将来,将中国目前的法制,放在历史的潮流里和世界的背景里来研究,一方面探索它以往的成因,一方面分析它今后的处境,拟订出一套整体的发展方略,以指导解决目前中国法制中的各种枝节问题,并帮助推进西方法制的改革,逐步促成一个世界性的新法制。”40年法律史·法思想史学术史证明,从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思想中寻求其转化融入现代民主法治体系的合理内核及其转化创新路径,或曰,研析现代法治中国在法制度与法理念上接续固有法传统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始终是激起业界学人最大兴奋点的时代大课题。
(责任编辑:张忠兰 责任校对:陈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