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2018-05-14 16:06宋方敏
中华魂 2018年5期
关键词:公司制国有经济国资

宋方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提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最近出现一种倾向,有关部门、企业和媒体只讲“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敢再提习总书记以往多次强调的要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改革要求,甚至有种流行说法,认为“混改”和“公司制”要全面改变“全民所有制”国企性质,今后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将历史性退出中国经济舞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误读,既不规范,也不科学,且涉嫌违宪,如果按照十九大报告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恐怕很难通过。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具有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地位。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所有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权意义上的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或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权利问题,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国家所有权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私有制基础上都存在过,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国有经济,与前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因为这种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而不是以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与自己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最终共享成果,体现着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平等经济关系。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不能离开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最基本的载体,是构成一定所有制经济关系的细胞。没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支撑,就没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方式,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

今天深化国企改革,一个重要突破口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公司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取消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性质。按马恩观点,股份公司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资本家的企业那里是消极的被扬弃,而在劳动者“合作工厂”那里是积极的扬弃,所以社会主义完全可以积极利用。股份制、混合制不等于私有化,其性质关键取决于谁控股,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常识。对于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由于控股权进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经济关系即所有制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国企通过“混改”,如果建立的是国资控股公司,那就可以实现由共产党代表人民对企业的核心领导,保证劳动者与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如果建立的是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那就谈不上共产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只能以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方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功能的具有私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法人主体中,不仅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而且由国资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依然明显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范畴。世界上不存在超越所有制关系的抽象的、一般的“股份制”或“公司制”。马克思曾批判过,那只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那种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的说法,是一种概念上的混淆。“全民所有制”与“公司制”是两个论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讲所有制性质,一个是讲企业组织形式。与全民所有制相对应的,是集体所有制,或私人资本所有制等。与公司制相对应的,是传统的工厂制等。在这个问题上,概念如果被混淆,后果会十分严重。习总书记一再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不能通过改革,“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如果以公司制为名,就此宣布取消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那岂不意味着把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搞没了,进而也就从根基上把我国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搞没了?!十九大后,习总书记首次外出调研考察,就再次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可见,根本不存在今后要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取代“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中央精神,“顶梁柱”是不可动摇的!

为此建议,在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中,应该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联系贯通起来全面深入领会,正确理解“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关系,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把二者有机统一和衔接起来。

一、在方针政策上讲清二者的一致性。明确“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国资国企改革有机联系的两个层面的目标要求,总的是要发展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经济。 “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完善各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要达到的国资改革目标,这丝毫不意味着放弃“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国企改革目标。“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基础,“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这一基础在宏观层面的体现。从二者联系看,国有资本本身是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统一体,其实物形态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这是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国有企业来承载的;其价值形态是反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的国有资金,也离不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基础”的国有企业来体现。没有国有企业这个基础,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没有“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就不可能有“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重视“混改”中的国资控股问题。在国企“混改”中,国资控股不控股,直接关系到国企性质是否改变。国资不控股企业,就没有实际支配权,而企业实际支配权很关键,支配权与所有权配套,才能保证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才能实现符合所有者利益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所以控股问题,在“混改”中回避不了,不能“淡化”之。不少国有企业以为搞了“混改”就算改革成果,其实是不是真正的改革成果,要看你“混改”的结果,是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还是放大了私资外资功能;是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了,还是把国企变性为私企外企,“为他人作嫁衣裳”!目前中央把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是根据国资战略定位、国企实际作用和发展目标作出的基本功能界定,以便分类改革和监管。但亟需防止和纠正那种认为只有公益类企业需要国资控股,而商业类企業国资可随意放弃控股,甚至可以全面退出的曲解。我国国企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且效益可观,不能做“见利就让”、“只混不控”、“不设底线”的傻事。只有要求国企在改革中以积极姿态参与竞争,越是效益好的领域越不能撤出,有条件控股就应坚决控股,这样才能保住大多数国企性质,进而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的目标。如果借“混改”之名,一味放弃控股权和支配权,把原来全民所有的国企大多变成了私企外企,那就是国企私有化,会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

三、构建基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宏观目标体系。“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优化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目标,既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在国有资本总体运行上的必然反映,又具有高于国有企业个体的更加宏观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所以,除了衡量国有企业本身是否做强做优做大需要有一系列指标要求,与之相配套,衡量国有资本总体上是否做强做优做大也需要有一套目标分解及检验指标体系。大体可包括四个层次。

一是国有资产监管指标。这是国有资本经营与国有企业相关联的两个约束条件,就是国资改革要为国企改革服务,保证能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在改革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价值贬值,并且要在资本既定价值不变的存量基础上创造新的价值增量;同时,也不能在改革中发生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被利益输送而流失。这是底线要求。

二是国有资本规模效益指标。就是通过改革,一方面,按照既定不变价值而不是虚增价值计算,国有资本的绝对量与改革前相比,存量与增量之和的总量指标有明显增大;另一方面,国有资本在总量增大情况下,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所产生的资本收益、财政利税、科技创新贡献等各类效益指标,也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

三是国有资本结构质量指标。首先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重,应该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这说明在社会资本总体结构中,国有资本相对实力更强了,可以更好地发挥支柱和主导作用;其次,还包括国有资本在社会先进产业、优质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及其效果指标,也都应该比改革前有明显进步,这反映国有资本优质化水平的提升和对国民经济引领作用的加强。

四是国有资本功能放大指标。“混改”结果,必须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在产权结构中强化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这就要看通过改革,国有资本所能够控制(即有效控股)的社会资本规模,及其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进一步还包括国有资本在社会先进产业和优质行业所能够控制(即有效控股)的社会资本规模,及其在这些产业和行业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等指标,都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国有资本确实是做强做优做大了,改革才会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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