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军
摘要:为了提高竞争优势,众多企业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专利和技术秘密是企业进行技术管理的两种重要方式,其中技术秘密以其独特的优势日益受到经营管理者的关注。文章从技术秘密的定义、属性、构成要件等方面努力阐明其要义,希望对企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技术秘密;构成要件;救济途径
技术秘密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保护。如何认识与保护技术秘密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技术秘密的定义
(一) 技术秘密的定义
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这一定义沿用至今。
(二)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上述定义来看,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因此,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应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二、技术秘密的属性
(一)科学属性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和其他能够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如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電路布图设计和新药成果等)。
因此,技术秘密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成果的本质相同,都是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功能的方法,具有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价值属性。
(二)法律属性
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此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从经营者扩大到所有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如前文所述,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因此也拥有知识产权类法定权利。
三、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技术秘密权利人的主观意愿是将技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其不想也不愿技术秘密被社会公众所知。也就是说,从技术秘密的产生、获取、占有到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整个过程中,其内容没有在公开出版物中出版过,也没有在媒体中公开披露过,更没有以报告会、展览等方式给予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进一步的创造性劳动即可掌握的技术不属于技术秘密。若技术秘密被其他人窃取并非法公开,社会公众有能力通过反向工程了解产品的材料、部件、结构、尺寸等技术信息,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认定为“为公众所知悉”。
(二)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价值是指技术秘密的实用性,技术秘密必须能运用于产业且能产生积极效应。产业包括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所谓积极效果是指技术秘密必须是能够制造或使用的技术方案,或改进生产工艺,或提升产品效能,或节约生产成本,或创新生产方法等。不论技术秘密的载体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都必须能够解决工业生产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反复应用。
值得澄清的是,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只是强调其在产业中的可行性,并没有要求具备商业盈利性。承载技术秘密的产品是否畅销、是否盈利,这些均不是商业价值的认定因素。当然,一味追求技术进步而脱离社会需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更没有商业价值。
(三)采取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具有无形、流动性、易传播、难保管等特点,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实现“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应该明确技术秘密的存在并有强烈的保密愿望;其次,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高,具有栅栏效应,无关人员无法接触;再次,保密措施与技术信息载体的特性相适应,不同性质的技术秘密用不同技术手段保护,如化学类配方成分用字母代替;最后,他人难以通过检索文献、查阅资料、参观、学习等正当方式获得。
一般而言,根据下列情形即可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一,知密人员是否特定 ;第二,是否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物防、技防等加密行为;第三,是否有保密标志且保密标志显著;第四,涉密信息是否达到识别困难程度;第五,是否对涉密场所采取保护措施。总之,权利人对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达到社会公认的有效、可靠程度,才能被认定为符合法定标准。
四、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关系
技术秘密与专利同属知识产权领域,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
第一,技术秘密比专利保护范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保护的技术都可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专利不能或不需要保护的技术也可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同仁堂中成药的配方、瑞士手表的装配工艺等。
第二,专利不能脱离技术秘密独立存在,如果在专利申请前不采取保密措施,发明创造就有可能因为泄密而丧失新颖性,从而得不到专利保护。发明创造从开发到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时间跨度比较长,这段时间也需要技术秘密保护。而技术秘密可以脱离专利独立存在。
第三,目前,技术秘密的保护已经逐步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范围,但它更需要借助持有人自身的力量,从内部人员、制度、管理上进行控制;专利则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四,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技术,只要技术不被公开,企业对技术就有长期控制和垄断的权利。专利是公开的技术,所有人不能限制他人研究和模仿,其保护期也有限制。
第五,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的技术秘密时,持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相互不能排除其他人开发同样的技术。而专利所有人则有绝对的排他权 [1]。
五、侵犯技术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关于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了技术秘密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法院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情况都难以确定,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大大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提振了权利人诉讼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二)关于行政处罚
通常情况下,在技术秘密民事赔偿案件中,案件的原告(权利人)存在举证难、索赔难、胜诉难、费时耗力等问题。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處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的提高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更加积极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也极大地震慑了违法行为人。
(三)关于刑事处罚
从世界范围来看,侵犯商业秘密属于高智商犯罪,具有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法律关系复杂、人员分工精细、专业性突出等特点,难以发现、难以打击。为震慑此类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该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六、结语
企业技术研发如同西天取经,长路漫漫,山高路险,所得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是企业宝贵的财富,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正因为技术研发的长期性、艰巨性、专业性,企业更应该对技术秘密加强认识,加强保护,以保持企业长久、持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齐敬思.技术秘密及专利知识问答[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