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培建与发展

2018-05-14 09:37王刚毅王馨彗
奋斗 2018年8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主体经营

王刚毅 王馨彗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我国农业发展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并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培建十分必要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动和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建设,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几种经营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农业相关部门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了428.8亩,其中,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超过900亩,规模效益显现。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家庭农场数量超过87万。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6.9万家,近5年年均增速达到37.2%。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2016年黑龙江省农户平均增收750元左右,当年对农民收入的贡献率达6.3%。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充分显示出优势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仍然很难适应新型农村经济主体需求的发展,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必须尽快走出金融困境,培建与发展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体系十分必要。

农村金融是实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核心和关键环节。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的力量也不可小觑。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的不完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缺少风险补偿机制等问题,其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组织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特征,随着资本密集程度及规模逐渐扩大,迫切需求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相协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十分多元,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存在多样化特点。不同农村地区生产规模、农业面积、资源要素及发展程度不同,因此不同地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融资规模、期限、利率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要求不同。除了融资需求外,还有资本化经营、风险管理、委托收付款等其他需求,这就需要金融机构除了传统业务外,还需要将业务拓展到其他领域,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项目易受天气、疫病等不可控因素影响,生产风险较高,并且其有效担保物较少,与普通农户相比其投资规模较大。因此为了防范和分散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有较高的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所面临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供给总量不足。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初期阶段,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但目前已经产生较为明显的信贷供给不足情况,按照长期发展趋势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还会继续增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过程中,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农村信贷支持明显不足。截至2017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0.1万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3.9万亿元,农业贷款余额仅占总贷款余额的3%,同比增长了5.7%。黑龙江省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网点密度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获取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仅为89.61个/万平方公里,远低于全国659.65个/万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即便如此,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额度小、需求急、期限不统一、有效抵押物较少,农业贷款在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比例也呈现波动下滑趋势,信贷非农化倾向明显,金融机构的大部分贷款流向农业外的其他产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存在着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的问题,金融机构缺乏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产品,很少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制作的金融产品。全国各地农村地区存在各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不同农村地区、经营项目、产业、阶段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但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品种单一、贷款条件苛刻、利率较高、期限较短,难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也较不均衡,难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此外,农村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体系相对落后,能够办理的电子汇兑业务数量有限,农户还是习惯用现金支付,对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信用卡等支付结算工具非常陌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不够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项目易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但目前针对农业的商业性保险品种较少,相对农业生产发展的规模,农业商业保险的发展滞后于农业快速发展对保险的需求。我国目前政策性保险不能完全覆盖农业生产,并且现行农业保险保险额度普遍偏低,不足以支撑农业生产投资,更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风险的防御需求。如果存在借贷关系,风险最终会转向信贷供体,易造成不良贷款累积,对信贷供给不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雪上加霜的后果,也易造成信贷的恶性循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大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没有有效质押资产,也没有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亟待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发展对策

政府依据国情农情,引导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政府应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行长期基金支持,促进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进行风险防御机制的建设。同时应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构建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切实提高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击市场风险能力,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中降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冲击。政府应建立健全信用担保制度。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时,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担保,获取贷款。在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中,信用担保机构十分重要,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农担保机构加大资金支持,增强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能力。

金融机构应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在农村地区进行实际调研的前提下,进行信贷产品创新,研发一批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新产品。例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进行土地流转、农机具的购买及粮食收购时需要大额资金支持,因此涉农金融机构应考虑研发大额且长期的信贷产品,保障其经营的可持续。金融机构也可以按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特色,或针对不同生产环节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增强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权益。不同地区金融机构也应借鉴典型地区经验,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开发适合本地的信贷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应在为“三农”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当增加农村网点,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村金融机构要善于抓住机遇,进行服务创新,利用信息技术拓展金融服务手段,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便利农民生活,为“互联网+农业”的建设提供支撑。

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风险也难以避免。因此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冲击方面,农业保险尤为重要。因此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研发险种,针对不同经营主体按照不同费率收取保费,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保证各类险种覆盖农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抵押担保物不足和高风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因此除了要加强农业保险建设,还要完善农村担保体系。为了保证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还应进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用评级体系,让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全面地了解贷款对象信息并保护担保机构权益,实现既降低信息成本又减少信贷风险。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杜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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