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性

2018-05-14 09:37杨川庆
奋斗 2018年12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监察监委

杨川庆

新修改的宪法,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新实施的国家监察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将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宪法的修改和监察法的实施,实现了监察工作有法可依,必将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有力地推动反腐败斗争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发展,直至取得压倒性胜利。作为监察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思想和行动保障宪法和监察法顺利实施,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能力,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在推进党领导反腐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上体现政治自觉

推进党领导反腐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重要体现,也是对监察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的深入贯彻。监察机关要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大力推进党领导反腐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一)自觉接受上级监委的领导和监督。宪法和监察法都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宪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这些规定,都明确了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关系。宪法规定的监委领导体制与党章规定的纪委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报告拟使用留置措施、拟延长留置时间、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拟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采取通缉措施、拟受理和调查垂直管理部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等重要情况,自觉接受上级监委的领导和监督。

(二)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在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对监察工作的有效监督,能够确保监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监察机关必须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流程,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对谈话函询和核查下一级党委(党组)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初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对同级党委任命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给予重处分等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或党委、党委常委会议报告,使同级党委压实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宪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等等。赵乐际同志强调,监委受党领导、向党委报告工作和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具有高度一致性。监察机关要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监督方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监督。

二、在推进履职全面化、规范化、实效化上体现政治担当

全面依法规范履行宪法、监察法赋予职责,切实增强反腐成效,是贯彻执行宪法、监察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监察机关必须把推进履职全面化、规范化、实效化作为重中之重。

(一)必须全面履职。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手握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绝不能把监委单纯理解为主要职能就是查办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无论是监委的性质和职能、职责,还是监察工作的原则、方针,都要求监委必须全面履行职责。要履行好监督的首要职责,深刻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纪检机关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的高度一致性,准确把握、高度重视监委的日常监督职责,把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贯通起来。要履行好调查的经常性职责,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7类主要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要履行好处置的基本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将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使监督、调查的结果得到充分运用。

(二)必须规范履职。规范履职是依法履职的核心要义。要准确认定监察对象,坚决防止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认定泛化的问题。以是否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作为判断有关人员是否是公职人员的重要标准,以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作为判断“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重要标准。要明确管辖原则,坚决防止行使监察权越权、随意、争执或推诿。严格执行一般管辖原则,严格把握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通盘考虑承办单位的各种实际因素。要规范运用调查措施,严格掌握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使用权限、审批程序、使用时限、操作要求等,确保监察权规范行使。特别是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要与刑事审判机关关于证据的标准相一致,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坚持“慎用、少用、快用”,严格、准确、规范、安全地使用好留置措施。

(三)必须担当履职。唯有勇于担当,以实际行动取得监察工作明显成效,才能充分体现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英明正确。要履行政治责任,在传导压力上出实招、见实效,让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同频发力,确保“两个责任”明显凝聚。要加大办案力度,精准发现问题线索,精准分析腐败路径,严肃查处“关键少数”、重点领域案件,特别是严肃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明显提升。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扶贫领域、涉黑涉恶等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查处力度,确保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要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念运用到监察工作中,避免监察对象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确保政治生态明显好转。

三、在推进队伍政治化、专业化、纯洁化上体现政治定力

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政治机关、专责机关的明确定位,社会关注度的明显提升,对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监察机关下更大决心、更大气力抓好队伍建设。

(一)把政治忠誠贯穿于监察工作全过程。政治忠诚是对监察人员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必须坚守信仰、坚定信念,增强政治警觉性,在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前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对党忠诚不二心,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敢于负责、敢于斗争,把对党忠诚体现到监察工作每项具体任务中,坚决克服好人主义。

(二)把专业能力体现到监察工作全过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特别是对每一起案件都要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程序关、时限关、安全关,办成铁案,客观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迫切提高专业素养、专业能力。要通过培训、自学、实战等途径,把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案件突破能力、文字综合能力、信息化工作能力等作为必修课,培养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需要的专业化人才,着力打造既懂纪又懂法、既“想干”又“会干”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更好地肩负新使命。

(三)把廉洁底线筑牢在监察工作全过程。纪检监察干部干的是“得罪人”的活,首先要成为“铁打的人”。要把自身廉洁过硬作为开展工作的最大底气,时刻严守党纪国法,坚决守住干净这条底线,防止被拉拢、腐蚀、“围猎”。要严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防止跑风漏气,防止擅自处理问题线索,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作者系中共绥化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绥化市监委主任)

责任编辑/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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