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源
[摘 要]基于对我国专利维权方面问题的研究,发现专利纠纷涉及专业性问题越发广泛,专利侵权所带来的维权难问题凸显,本文初步分析了专利纠纷中选择诉讼与选择调解中的优势与劣势,通过聚焦不同的解决问题视角,从技术保护、价值实现以及竞争行为三个方面分析,选择调解方式可能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专利维权;诉讼;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专利权的纠纷涉及专利的相关法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对专利所要保护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价值的认知和评价。多年来普遍存在的“专利维权难”现象,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专利权的确认难于其他财产权的确认。
对专利权人来说,其需要的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只是对其权利的确认,而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未来的市场利益。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正式制度安排的诉讼和行政裁决,在实践中呈现出成本高、周期长,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等问题,调节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从多维度出发,分析诉讼与调节过程中的“利与弊”。
1 “诉讼”“调解”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焦点:基于管理学的视角
对专利权人来说,其专利权的维护行为只是其实现专利价值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通过维权来有效率地实现其专利的市场价值。不同的专利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不同的价值焦点,会对专利权人的价值诉求产生不同的影响。诉讼和调解分别代表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从管理学的视角来看,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所提供的服务品,及其对当事人价值诉求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2 诉讼解决机制:聚焦同质性的公共品服务
诉讼方式是利用公共资源来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稳定程度最高的规范机制。从管理学的视角来看,诉讼机制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而不会考虑专利价值的实现问题。因此,诉讼功能的本质特征是按照某种刚性的程序和标准化的要求,为专利纠纷当事人提供同质性的专利确权公共品服务。接受这种同质性确权服务,可能会在技术保护、价值实现以及竞争行为三个方面对专利权人的价值诉求产生潜在的风险。
2.1 对技术保护的影响:可能弱化创新者的竞争优势
当专利纠纷发生时,多数当事人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不能够胜任从技术层面进行分析,以及从法律层面进行裁断。对专利权人来说,要完全取得专利的确权保护,就意味着要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技术研发资料;这使得权利人不仅存在是否能够在预期的时间内实现专利确权的风险,而且还存在在这个过程中完整的专利技术知识暴露给竞争对手的风险。
2.2 对专利价值市场实现的影响:可能破坏潜在的合作关系
专利“维权难”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要独自享有这种“市场价值实现成果”,必须具备足够强大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能力;否则,在专利创造、应用和保护诸多环节复杂因素的影响下,特别是市场体系的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的情况下,相当多数权利人难以破解专利“维权难”魔咒,即使成功获得专利确权,同样也可能逃脱不了“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困境。
2.3 对竞争行为的影响:可能导致当事人跌入“确权竞争陷阱”
对专利的权利人来说,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其专利的确权问题,就需要自己来提供符合确权所需要的各种复杂而系统的证据,以使法官认可并得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定。因此,追求完全的诉讼机制必然会导致当事双方跌入专利“确权竞争陷阱”—— 当事人非理性地采取合法的,甚至不合法的行为及其相关的证据来竞争法官对自己有利的认知和裁判,以达到“确权”或破坏“确权”的目的。尤其是在当事人之间不断累积的“意气用事”,可能会促使当事人在这个“确权竞争陷阱”中越陷越深。
3 调解解决机制:聚焦异质性的私人品服务
与诉讼解决机制不同的是,调解机制聚焦于当事人私人品服务,能够按照当事人多维的利益诉求,而不仅仅是专利的确权诉求,自主地展开维权活动。调解机制存在于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只要能够使当事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就可以随时停止一切“敌意”性的诉讼行动实现和解,甚至在和解后开展密切的合作 —— 民间所说的“不打不相识”。专利纠纷的调解机制,可能会在技术保护、价值实现以及竞争行为三个方面对专利权人的价值诉求产生有别于诉讼机制的影响。
3.1 对技术保护的影响: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竞争优势
调解是当事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按照什么样的原则、程序和标准来进行,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即可告终,都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决定。在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灵活地运用技术的、法律的和市场的机制和方法,来促进调解目标的实现。并且,调解的目标也会随着双方意愿多维度的体现和博弈能力的展示,而不断趋近相互之间整体性利益的平衡点。
这与诉讼机制必须在限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对抗性的博弈是完全不同的,双方利益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有了这个弹性空间,专利权人就可以不以牺牲自己的专利技术秘密为代价,来换取确权目标的实现。显然,这十分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竞争优势。
3.2 对专利价值市场实现的影响:有利于双方共创专利价值网络
当调解机制以专利价值的市场实现为目标时,代表专利权人的调解机制就可以调整“专利技术市场价值实现成果”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为出发点,通过异质性的私人品服务来帮助专利权人,与“对手”共享以往仅仅由“对手”独自享有的那些“专利技术市场价值实现成果”。在这个过程中,调解机制维系了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合作关系”;而且,在公力救助等因素的影响下,在既不破坏“侵权方”的专利价值市场实现能力,又能够促进纠纷双方价值网络的融合与共创的情况下,最终实现双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
3.3 对竞争行为的影响:有利于形成双赢的利益格局
对专利权利人来说,通过调解的方式來解决专利纠纷,一是可以将时间、精力以及相关的资源集中在专利技术的市场实现上,而不是消耗在与“对手”的无休止的权利争夺上,避免跌入专利“确权竞争陷阱”。二是借助多种调解方式寻求和解,可以减少市场的对立面以及难以预料的潜在冲突的风险。三是实现和解后,有可能整合对方已有的市场网络,更有效地扩展专利价值的市场实现。
实际上,除了当事人之外,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说,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专利纠纷,还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减少市场中潜在的冲突;而且,无论采取怎样的调解方式,总是在法律和法规的大框架下进行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和解,也是对市场法制化进程的促进。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今天,维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责任;如何帮助权利人合理规避诉讼风险,积极享受调解红利,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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