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资产评估是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国有企业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受到各类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具体对策。
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问题 对策
国有企业是保证人民权益、推进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和物质保障,为了强化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5年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针对国有企业改革部署做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资产评估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经营、并购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下就以评估做大资产为切入点,针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与分析。
清产核资的问题分析
(1)产权不清
由于国有企业投资多元,在体制变迁因素的影响下,导致企业出现了产权不清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国家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其次,企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最后,企业、职工的所有权关系不清晰。
由于产权不清,淡化了员工对企业资产的关注度与产权意识,影响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也给清核资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盘亏未及时处理
根据《工业会计新准则》的要求,对于各类存货盘点清查要遵循定时、定点的原则,对此,各个企业也开始根据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存货进行盘点、清算,但是,针对清理出来的盘亏却未及时处理,由于国资委在损失认定手续太过严格,且主管局常常不给批复,影响了盘亏的处理质量和效果。
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划拨用地的评估问题
根据笔者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改制过程中,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要明确规定土地资产价值与土地权益,但是房产用地多为划拨用地,国有企业由于土地权利要求、历史遗留问题、土地产权流转、土地用途情况难以掌握,加上权属的复杂性、改制形式的多样性、土地非规范性等因素的影响,给土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新的困难。且房产用地大多是划拨用地,究竟应该将土地纳入资产评估,还是房产价值需扣减土地出让金,相关的政策还未明确,给资产评估带来了诸多困难。
(2)清产核资中的问题
资产核资由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以及资金(本)核实四个方面组成,相互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中,资产清查由企业自行负责,企业财产损失则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鉴定,损失核销由主管部门和国资委批复,资金核实由财务部来把握、批准,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如果清产核资损失未得到及时的批复,那么后续的资产评估工作也难以顺利开展。
(3)评估增值资产问题
针对资产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现阶段的税收政策规定,针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需要确定损益,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除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损益之外,不能调整计税基础。就当前评估服务市场体系来看,秩序混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增值资产的评估问题也是当前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的规定:对于资产评估增值,不应该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计税基础则根据原有计税基础来进行确定,对于资产增值部分摊销、折旧,禁止在税前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评估增值不会对当期所得税产生影响,将后续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差异纳入到递延所得税之中。
从财务角度来看,评估资产增值不会增加收入项目,但是会增加各期费用,降低企业各期营业利润,若增值为存货增值,那么在存货耗用会进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者当期产品生产成本,影响时间不长。如果为长期资产,需要根据规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来进行使用,在寿命期计提折旧,评估后各期计提折旧比之资产评估前计提折旧相对较高,会影响企业营业利润。此外,评估增值资产耗费、入账都是在企业内部开展,不会对现金净流量产生影响,但是资产评估需要缴纳相应费用,在后期,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印花税等,增加了现金流出,影响会计利润质量。
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问题的解决
(1)提高清产核资质量
为了解决产权不清的问题,要明确改制清产核资范畴,针对停产、关闭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畴,明确土地使用权,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避免资产出现流失、浪费的问题。还要构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每月月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算存货期末价值,核算好各项存货物质,避免出现高估、低估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要加强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为企业提供科学的咨询,把握工作进度,将政府关于清产核资的资料、文件编制成册,下发至各个子公司,明确操作方法与要求,对典型事项进行整理、分类、汇总,指导子公司开展资产清查,对于讨论证据进行汇总,编写报告,完成申报,对于证据不全、性质清晰的项目,予以恰当、中肯的表达。
(2)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1.规划用地的评估
关于规划用地的评估,要严格遵循合理、科学、依法原则,针对具体处置方式、改制类型、权利情况,按照土地估价规程要求,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在选择评估因素的选择,要遵循客观属性标准,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影响。以土地自然经济作为评估因素,结合生态因素、社会因素来评估,完善与之相关的理论体系,建立技术操作规范。
关于规划用地评估的问题,主要由于历史原因、程序瑕疵两个因素造成。历史原因在很多企业中都有存在,从实际操作来看,主要是由于对资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实际用地未获取到土地使用证,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对这一问题的历史成因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加强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的查档与沟通。在必要情况下,应当有委托方聘请律师对评估对象作出分析,由评估师负责协助,参考专业法律意见来操作。对于由于程序瑕疵引起的产权证件缺失问题,包括三种,即已经办理土地出让,签订协议,缴纳税费的情况;办理出让手续,但是尚未缴纳地价款与税费;与政府部门达成意向,但是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从《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来看,对于由于该种问题造成的估价对象,不应该将其纳入无形资产来评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征询资产占有方、委托方、利益相关方意见,在多方协商后进行评估。
2.明确评估增值资产方案
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根据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的方式。在税务处理上,要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需要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改制母公司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评估增值,无法抵消完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对象来设置好明细账。如果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大,在合并报表上,也需要以评估价值来进行提现,这可以有效减轻核算量。
结语
国有企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中,会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明确评估方式,从细节着手,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为企业正确最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1]王林波,浅议国企混改過程中总会计师应关注的问题[J],中国总会计师,2018(04)
[2]朱长胜,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财税政策亟待明确[J],企业导报,2016(18)
[3]陈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存在的财会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5(16)
作者简介:韩香群(1985年),女,民族(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总账会计/会计师。研究方向:国有平台公司财务管理。单位:贵阳市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