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及其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探析

2018-05-14 08:56张丽
财讯 2018年29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计税税率

张丽

从前两年开始,我国就开始推开“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方式。全方面推行“营改增”,一方面减少纳税人的税率负担,另一方面有利于供给侧改革,从而进一步完善税率制度。在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后,纳税人最为注重的是自己的税负影响性与行业税负问题有没有关联。之后,计税方式转变为价外计税,这样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呢?本文对全面推开“营改增”税收制度后的影响问题做出了论述,并探讨了增值税收筹划的情况,以及对进一步完善新制度做出指导,从而提高税收的准确性。

“营改增”会计与税务筹划 影响探析

前言

从前年开始,我国已经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起征点,在建筑领域、房地产行业、金融市场以及生活经营服务行业等有上万户从营业纳税者转变为增值纳税者,我国增值税实现行业的全面覆盖,其中包含固定资产进行税额征收并允许在过程中进行抵扣,实现了增值税的全方面转型。

对全面推开“营改增”经济目标的分析

(1)对降低税收负担分析

一是,降低税收并不等同于“应该增”。如果税收改革只是为了要降低纳税者的税收负担,那么“营改增”只是方法之一。减少企业营业税收的税率,减小营业税的税基以及扩大营业税的普惠政策,这样也能够减少纳税者的负担,而且也能够增加“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转换消耗;二是对征税的重复性并不是一定值税负重。加入不存在税收的转移,当税的税基和税率一定时,重复性税收会纳税者的税负,这是不利因素,当不存在重复性征税时,如果某种税收税基较大,税率过高时,纳税者负担同样增加。但某种税的税基小及税率较低,那么重复性征税也不一定会让人感到负担。

(2)多种目标推进“营改增”的分析

“营改增”税收制度不只是减低税率,它具有多种目标。首先是能够改革供给侧的结构。全面推行“营改增”,能够引导并推进在制度杠杆作用下而延伸的产业结构链条,促进制造加工行业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密切结合,并在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还可以推进企业并加快资产的创新,采用较新颖的科学技术,并推进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能够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形式。税收制度体系是依据我国发展国情来确定的,税收的种类组成在主体税收的复合体系下是以两个实体为主的。我国在全面推行“营改增”制度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间接性税收,当增值税收代替营业税收以后,能够形成主体的复合税收结构体系。

全面推开“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会计的影响探析

本论点主要以税务会计的论述为主。首先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标准处理依据的,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以后,其税收计价形式也转变为价外计价形式,应交税金按间接方法计算。其对会计账户的设立以及财务处理与营业税相比复杂的要多。为了减少纳税消耗和税务经营风险,需要会计人员认真研究法律法规中的文件内容,并依据会计的基本原理,学会对税务会计进行准确性的处理。具体来讲,先对“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过所涉及税收的项目进行详细链接,并准确处理相关会计内容;然后对“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所涉及的相关税收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营业计量数额、税额以及进项税金额等,做出相对应的会计记录,并及时填写相关附表及有关资料等。

全面推开“营改增”税收制度对税务筹划的影响探析

(1)需要关注时间内容

首先对增值税税务筹划,要切实企业利益,以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其次要注重时间问题。增值税收纳税内容的确定包含三个时间点:第一是要收款的时间点;第二是与合同上规定的时间点;第三是增值税发票开立的时间。在这三个时间点中,是哪个时间点先确立时,就在对应的时间点是哪个计算所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收,而不是以是否开立增值发票为 依据标准。具体体现在税收的实际运用准则,和会计标准对收入的确定原则是不相同的。假如过程中,所确定的有错误,就会有额外的罚金以及罚款等,这些属于额外性支付。

(2)兼营和混合经营的定位

关于兼营的定位,纳税者主要兼营货物销售、机械修理、生活服务、一些固定资产等,适用不同税率。其中将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金额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兼有不同税率的一些服务都从高适用征收税率;对于混合性经营销售的定位。一项销售的行为方式,如果涉及到服务内容和销售货物内容,这视为混合型经营销售。从事生产货物。批发以及零售的个体商业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它形式的个体商户的混合性经营销售方式,要根据销售服务内容来缴纳增值税额。如果是从事电脑软件开发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销售设备使,还需要提供相关软件开发的服务内容。

(3)纳税者计税方式的选择

增值纳税者分为一般纳税和小型规模纳税。年應税销售金额没有超过标准纳税者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完善并能够提供符合内容的税务资料,是可以申请一般纳税者的。纳税者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者后,是不能够再转变为小型规模纳税者。计税方式有一般计税形式和简单计税两种规模纳税者应采取简单计税形式,但一般纳税者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时,是可以选择适应的计税方式的。因此而言,纳税者的身份和计税方式都有选择的机会。纳税者身份的选择应与提供商的选择相一致,计税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到实际问题。当纳税者交税行为适用免税形式或减税形式时,还可以选择放弃的。只要能选择的,在选择完成后,三年内是不可以改变的。

结语

根据本文的论述,不论是增值税是试点内容还是试行情况,但它不是税法所规定的,相关纳税人员缺乏对增值税的预估能力和准确把握。所以应该尽快制定增值税收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法律约束,这应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所要坚持的路线,也是社会各界所期待的。

[1]盖地,税务会计理论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147-150.

[2]国际财务报告标准2015(A)[M].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15:583-612.

[3]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A],财税[2016]36号,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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