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娜
近年来,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案金额逐年呈上升趋势-;给保险业带来严重声誉风险,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是保险行业需长期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险公司应该结合非法集资案件特点、案件形式多渠道采取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案件风隘。
保险业非法集资
危害 作案手段防范治理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风险主要体
现为
(l)主导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虚构保险产品、虚构额外利益、私自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然后利用假单证、假印章或者出具白条收据进行诈骗。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以公司名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产品性质,欺骗消费者退保或者进行保单质押,转而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合作,虚构保险或理财产品进行集资;虚假宣传保险公司为其产品刚性兑付提供保险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信用保证保险协议,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以互助计划、众筹等名义,诱导公众参与非法集资等。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危害
(l)非法集资诈骗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犯罪分子骗取信任后,开始实施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集聚资金后,任意挥霍或转移,使受害人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诈骗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经济风险。
(3)非法集资诈骗件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剋倬
非法集资诈骗的主要作案手段
(l)“私刻公章”及“伪造单证”
印章和单证管理是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完善资金管理环节,各个寿险公司对印章和单证的使用和管理都有严格、规范的流程和要求,因此犯罪分子是无法在正常渠道取得公司的印章和单证。为获取利益,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特殊手段私刻公司印章和伪造、编造寿险单证。由于受害人不具备鉴别真假印章、单证的防范技术手段,私刻保险公司公章、伪造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一般涉案数额较大。
(2)“开具白条”及“奪鸯收据”
在一些社会弱势群体集中的不发达地区,受害公众只求尽快、持续地获得”分红”和”利息”,对持有的证明材料并没有特殊要求。对于此类法律意识淡薄的受害公众,犯罪分子只需开具白条或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段开具一份鸳鸯收据就可以蒙混过关。
(3)“真险假卖”及“假险真卖”
“真险假卖”指的是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自身身份,以销售所在公司在保监会备案的且在本地市场热销的寿险产品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假险真卖”指的是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杜撰险种名称,借用公司销售渠道已被使用的收据或已登报挂失的收据,向客户销售根本不存在的寿险产品,以获取“保费”,欺骗消费者。
(4)新型P2P平台”骗保”手段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2015年4月1日针对P2P平台“骗保”现象发布公告,公布了两种常见手段:一是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P2P产品。少数从事过保险销售工作或对保险销售业务熟悉的P2P销售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借口送礼品或进行保单升级,骗取保险消费者信任,进而获取保险消费者保单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引诱消费者退保后”升级”购买P2P产品。二是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有P2P平台销售人员推销产品过程中,违规向保险消费者承诺高收益,回避产品风险,劝说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
(5)”高额分红”及”优惠利息”
分红寿险具有寿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功能,近些年,分红寿险的热销也使其成为犯罪份子的作案高地,犯罪份子在实施诈骗活动时,往往向社会公众以承诺远远超出保监会对分红寿险高、中、低档6%、4.5%、3%的高额收益来非法吸纳资金,引诱受害人上当。更有甚者,直接谎称寿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根据存期长短许诺l0%以上的优惠利息。这种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集资对受害公众极具诱惑力,犯罪分子构造起”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騙局,在短期内足额返还受害人,骗取信任后,滚动诈骗,使受害人深信不疑,甚至主动送钱上门或向亲友代为推销。
非法集资在寿险领域的防控与治理
寿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寿险领域集资诈骗犯罪影响范围广,关涉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而且全力确保保险市场平稳运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陛风险的底线一直是近年中国保监会监管重点之一。因此,预防和治理寿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刻不容缓。
(l)保险机构的“六项举措”
1.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非法集资案件识别力。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政策宣传和案件警示相结合,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畅通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工作推广力度。通过培训会、晨会等加强教育,严禁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开通举报邮箱、举报电话,通过电子屏、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客户推送相关信息,宣传举报路径、奖励举措。
3.强化基层公司尤其是县区公司合规队伍建设,部分寿险公司由于人员编制等方面原因,每个县区仅2-3名内勤编制,无专职合规队伍可言,市公司对县区的风险管理往往比较滞后,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防范。而由于县区公司在地域或深入了解销售一线人员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各保险公司应该在县区公司强制设立合规风险管理岗,直接隶属省公司管理。
4.构建合规协作队伍,加大监督广度和深度。在业务员中选拔和组建监督员队伍,以“公开”“隐秘”方式履行合规监督职能,构建“内外结合、上下一体、全面协作”的合规监督反馈与服务支持体系,高度关注团队和个人异常异动。
5.实施职业背景调查,重点监控异动目标。制定职业背景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收集分析调查档案,通过对团队人员专兼职情况普查,掌握执业基本信息,重点关注涉嫌参与集资的人员,及早发现异常。
6.加大监管“绩优”营销员,强化监控营销团队。加强“绩优”营销员的法制培训,加强客户回访,防范优良业绩掩盖其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对营销团队和团队长的管控力度,严控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严格限制销售非保险理财产品。
(2)监管机关的“四个做法”
1.建立信息渠道,健全非法集资案件预警体系。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建立防范预警工作体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2.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媒体,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做到“三查两配合”,即查销售人员的执业证或者资格证书,查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查保单和保费发票的真伪,配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费,配合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
3.排查活动常态化,守住风险底限。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自查活动,对风险点逐项进行摸排,对非法集资案件线索逐条调查核实,有效防控案件风险。
4.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防止中介乱象影响整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