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弘
“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
【释义】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就会像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
【作者简介】管仲(约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管氏,字仲,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中国古代著名的经济学家、哲学家、政治家、军事家。
【写作背景】《管子》是中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齐国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及管仲学派的言行事迹,也是先秦时期各学派的言论汇编,内容庞博,《汉书·艺文志》将其列为道家著作。《管子》一书的思想,是中国先秦时期政治家治国、平天下的大经大法。
【现实意义】管子这一思想内含着以“规矩绳墨”为器,强调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在今天依然具有价值。但应当看到,管子“以法治国”的含义是“法为治具”,主要是把法律作为君主手中治国御民的工具,与今天依法治国的理念有本质区别。
对于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战略,有的领导干部还没有普遍确立起法治思维,还存在着诸多误区。一是法律工具论在当代还有一定的影响,把法治理解为“以法治民”;二是认为“非法治时代遗留下来的问题就得用非法治的方式解决”;三是认为“德治就是以特事特办的人治方法解决一些疑难问题”。为此,需要从三方面提升认识,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首先,要认识到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今天的“依法治国”有严格区别。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前者將法律置于工具地位,后者重在强调法律的权威。前者是“以”,后者是“依”。“以”是将法律当工具,“依”是强调治国要依法。以法治国,意味着法律处在权力之下;而依法治国,则意味着不管权力有多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其次,非法治时代遗留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也可以用法治思维去解决。在实践中,应对社会难题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尚无法律规定的新生问题,通过程序性的规定来解决,同时制定和完善实体性立法。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为“老问题”制定不同的“新规”。在制定“新规”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人情和人道的因素,采用“协商自治”的方式。最后,德治不等于人治,德治与法治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在实践中,不能以道德关怀影响法律的权威,也不能因为有法律依据就不注重态度和方式。既要坚守法律的刚性,又要注重事先的舆论引导和事后的道德救济,德治是民心工程。
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