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职业保障

2018-05-14 12:12孙岭
今日财富 2018年24期
关键词:员额行政化实务

孙岭

为实现司法“专业化、精英化”的改革目标,筛选数据可靠与测算科学的法官员额配比,设置去行政化的入额筛选考察,引进员额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强化以审判实践活动为中心的法官身份认同,建立以入额法官为主导、合理人员配比、明确工作内容职责的审判辅助团队,实行员额法官高薪、审判辅助人员常薪的薪酬制度,探索专门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以确保案件“有人审”、“能人审”,践行法官“能审”、“敢审”、“专审”、“独审”的革新迫在眉睫。

一、“案多人少”与“法官离退”的背后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我国法官员额制度得以正式确立。我国现阶段司法仍将面临法官精英化与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方面,员额存在基数限制。员额基数一旦确定,便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另一方面,法官审理案件存在极值限制。在案件数量相同的情况下,涉案人数寡众、案情疑难复杂程度将影响法官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不言而喻,案多人少矛盾的处理质量与员额法官执业精神压力直接相关,并施的法官终身责任制以及法官薪资水平等诸多因素亦直接与员额法官执业精神压力挂钩。然而目前各地法院试点反馈却不容乐观,员额法官面临巨大精神压力一方面导致案件裁判质量下降,另一方面甚至出现部分法官离退的现象,员额制改革所期待实现的目标可能适得其反。

二、数据可靠与测算科学的员额适配

根据最高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官员额基数确定的因素包括: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法院审级等。全国法官队伍由原来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实现了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要求,法官员额比例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各地法院试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效偏差,“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有:第一,员额基数的分析方法不够科学及基础数据可能有失准确,难以得出人案的适当配比。第二,入额标准过分多元,为员额法官队伍去行政化不彻底留有余地,变相地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我们一方面要注重基础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数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革新科学的计算方法,另一方面还要对例外因素予以考虑,以得到较为准确的法官工作量测量,保证确定的员额能够应对人案配比的适度性挑战,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基础难题。

三、去行政化的入额标准与入额考察

为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法官入额以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综合筛选。然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离退”的风波层出不穷,反映出各地法院试点情况的不容乐观。一方面,入额标准去行政化不彻底。法官员额制是否能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的困境,并顺利实现“专业化、精英化”的司改目标,入额筛选的严格去行政化亦是必不可缺的一个环节。第一,在入额标准设置上,以司法技艺,而不是单以审判业绩或绩效、审判年限等不能完全反映业务能力的指标来控制入额考察条件及筛选入额法官。第二,在入额资格考察方式上,合理确定并公开考试或考核比例,不得将统一参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作不公平区分并使用不同方式予以考察,防止同考人员有的参加考试、有的参加考核、有的则要同时参加考试考核等情况的发生。总而言之,确定法官入额标准及控制考察评价环节的努力能直接为入额法官审判业务能力把关,并间接地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出力。

四、系统的员额配套制度建设

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否达到预定目标,不仅取决于具体举措是否偏离改革初衷,还取决于改革进路能否做到谋定而动、系统推进、公开透明。

第一,引进入额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首先,人类社会是社会分工精细化的社会。精细化的分工形成了各行各业,各行各业的存在培育了各种专家。其次,人类社会是责任化的社会。基于不同社会分工,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被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危险责任、区分故意过失的责任等不同类型。最后,基于人性及理性的考量,不难得出“法官亦应被允许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免责”的逻辑推论。

第二,强化以审判实践活动为中心的法官身份认同,并建立以入额法官为主导的审判辅助团队。有学者睿智指出法官身份认同的“行政化错位”现象,即原本应由审判实践活动赋予的法官身份认同,与法官等级、行政级别关联后,使得法官对自身职业憧憬发生错位。因而,司法“专业化、精英化”改革的路上,确立法官以审判为中心的职业理念便尤为重要。鉴于国情,我们不得不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进路中考虑以下几种方案:其一,审判实务与行政实务完全分离,法官仅负责审判实务,行政实务另岗安排;其二,审判实务为主、兼顾行政实务,法官专注审判实务,兼顾少量行政实务,主要行政实务另岗安排。由此,兼顾模式既能对域外优秀经验予以吸收,也更加符合我国法官制度的实际国情。“额内”考量以员额法官角度为出发点,在法官与书记员、法官助理等辅助团队人员改革方面,其一是合理配置人员比例,其二是明确工作内容、职责,让法官能独立审、专心审,真正实践司法“专业化、精英化”的追求。

第三,合理化设置员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薪资待遇与探索专门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该项改革提议主要倚靠“高薪制”和“去行政化”,为司法“专业化、精英化”的目标保驾护航。首先,员额法官应实行高薪制。其一,高薪制是司法“专业化、精英化”的应有之义。其二,对比域外法官员额制与常薪制组合的成功,高薪制是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其次,审判辅助人员可实行常薪制。一方面,考虑到员额法官的主导地位,审判辅助人员的薪酬应低于法官薪酬;另一方面,考虑到审判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虽非为主要智力贡献,但大量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亦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其薪酬亦应有别于一般行政人员,故应采取略高于一般行政人员的薪酬设置方为合理。再次,应探索专门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其一,专门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司法队伍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将司改朝着“专业化、精英化”的目标不断引进;其二,专门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与司法“去行政化”的目标相呼应,尤其是财税系统与薪资发放系统的独立,将大大有助于改善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情况。

五、结语

观之我国以司法“专业化、精英化”为目标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现象、“法官离退”热潮持续不减,深究其背后原因则为体制安排没有给与员额法官以足够的职业保障。第一,法官薪酬与法官工作量不相匹配。第二,法官工作繁重杂多且案件没有合理分流。第三,法官工作無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的保障。第四,法官体制下的行政化限制残余。由此,司改应对法官制度予以整体性的改革。首先,在法官员额问题设置上,应追求数据可靠与测算科学的员额配比。其次,在入额筛选考察上,应坚持“去行政化”贯穿始终的理念,设置去行政化的入额标准与入额考察。再次,健全法官员额制配套制度建设。引进员额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以维护法官尊严、保障法官人格独立、保证法官审判意志独立。推进去行政化理念,以强化以审判实践活动为中心的法官身份认同。建立以入额法官为主导的审判辅助团队,合理人员配比、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探索建立合理化设置员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薪资待遇与探索专门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以践行法官“能审”、“敢审”、“专审”、“独审”的革新。通过以上诸多改革举措,以期强化员额法官的职业保障,进而最终实践司法“专业化、精英化”的追求。(作者单位为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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