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烁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经济市场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海外投资这种新型的国际资本流动方式正在不断发展壮大。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企业需面临诸多风险,我国现今在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防范方面有着国内法层面和国际法层面的保障机制,但这这些制度却并不够完善,需要企业与政府共同努力,为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走向世界提供多样化的保障。
自从十二五计划提出以来,中国一直坚持奉行“走出去”的战略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它在顺应经济全球化规律的同时,也是我国的经济发展顺应国际潮流的必然结果。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差异以及国际局势的动荡,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使得企业海外投资面临更大风险。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由于自然气候因素、地理因素、投资东道国政治、经济制度因素等,也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以致存在投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这即为海外投资的风险。
一、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定义
上世纪60年代,正值第三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兴起,在这之中,政府也起到了干涉作用,主要表现形式为没收、征用、国有化等……“政治风险”一词也由此产生,出现在不少商务著作中。例如Stenfan H.Robock在其著作《政治风险:识别与评估》中将其定义为:“因东道国政府主权行为导致外国企业随时发生的价值减少的潜在可能性。”;Root于1972年将其定义为:“是指在东道国内外,引起跨国商业运作利润和资产的损失的各种政治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从中可以看到,当时的学者在定义政治风险时主要集中于结合政府行为来定性,这也与当时多数学者对于政府干预持不信任态度有关。
80年代后,随着除政府直接干涉之外的政治力量逐渐凸显,学者对“政治风险”的定义也产生了改变。例如Kennedy在1988年将其定义为:“由于宏觀经济和社会政策等非市场因素,或由于政治不稳定性事件,而导致外国企业的战略、财务或人员遭受损失的风险”;丁文利将其定义为:“因东道国政治、政策、或外汇制度的不稳定,导致某一国际项目或企业的预期的设定经营结果(收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经营的连续性等)可能产生不稳定的非市场不确定变化。”由此可见,“政治风险”的定义经历了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它随着时代变迁也拥有着不断发展中的含义,但是至今并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 笔者认为,要更全面地理解“政治风险”,需要运用到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法律等多学科知识,也正是这样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定义的广泛性和发展性。
通过以上列举的诸多学者对于“政治风险”的定义,不难发现这之中基本上都包含了政治力量、政府的宏观调控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其它负面影响等语句,这些都是政治风险定义的共同特征。结合各家学说,可将其归纳为:政治风险即与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状况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
根据法学领域政治风险研究的文章和著作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险别,我们可以将国际投资领域的主要传统政治风险概括为:战争和内乱风险、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政府违约险、征收及国有化风险和汇兑限制风险。
二、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机制
(一)国内法层面防范机制概述
中国的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海外投资便对我国产生了更为重要的意义。自从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这给海外投资提供了更好的机遇和发展,但是我们更需重视的是一个国家本身对于海外投资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健全和保障。结合前述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可以看到我国海外投资有很大一部分仍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这部分国家的政治形势不够稳定、政府的政策多变、其自身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并没有足够稳固的立法,以致存在着更高的政治风险,这就需要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保护,使得海外投资获得更大收益。
自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WTO,我国开始加快建设对外投资机制,进一步推行“走出去”策略,鼓励具有更大资本和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中国在海外投资方面推行了几项重要制度:包括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境外投资金融支持制度、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等。
(二)国际法层面防范机制概述
我国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规范和保障海外投资,至今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多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条件的差异,这些协议的效力或多或少会受到不利影响。如何更好地完善和利用这两种机制也值得我国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机制
(一)企业层面的防范机制完善
在海外投资的进程中,企业对外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在企业层面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进行完善显得尤为必要,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必须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1.做好政治风险评估工作。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要就东道国的政局稳定情况、民族宗教矛盾、与我国外交关系以及外资政策等做出全面考察与分析,评估投资后可能遇到政治风险的概率以及由这种风险所带来影响的严重程度。 同时,我国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商业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告,例如美国PRS 集团、穆迪等机构,也可以委托相关商业评级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选择相对安全的投资地域,旨在从一开始就降低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
2.购买海外投资保险。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施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从1948年马歇尔计划开始创设投资保险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我国于2001年建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海外投资保险转嫁政治风险,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
3.优化投资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的合理分摊。当前我国企业的投资区域集中于亚洲、拉丁美洲以及非洲等地区,这些地区动荡的局势也就意味着需要面临更高的政治风险。优化投资机构,多元化投资可以避免局部政治风险给企业造成巨额损失。同时,也可寻求投资伙伴的多元化,比如在境外投资的企业与东道国企业或个人创办合资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或者雇用当地居民,促进当地就业,使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避免或减轻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政府层面的防范机制完善
海外投资中,除了需要企业自身在投资前期作出较为准确的预估,尽可能通过企业内部调整来规避风险、分散风险,更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以此来一同构建起有效防范政治风险的法律体系。
1.完善、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体系。为了更好地响应“走出去”政策,推进海外投资的发展,我国亟需一套符合我國国情,顺应全球经济发展浪潮的海外投资法,将零散的法条及文件整合成为一个具体的法律体系。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将我国海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方针落实到实践中,并就各项管理及审批程序出台更为细化的条文,给予其一个更高的效力。同时也将海外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措施规定到法条内,更直接有效地推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势头。强化政府的职能,最终逐步形成一个以海外投资基本法为主,各个单行法规、实施细则为辅的调整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2.根据现今局势修正之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与超过一百二十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如今,部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经逾期而开始了重新谈判的过程,中国应抓住这一机会,根据当下的经济政治局势对之前订立的条款重新考量,并进行修订和改进。尤其是对于同一风险设定的条件、处理方法和模式尽可能保持同一,对于国有化与征用、代位求偿权以及投资资金与利润移转等问题达成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通过修改和重新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强化东道国对我国海外投资的保护,敦促其自身法律体制的稳定,给予海外投资更大保障。
3.调整海外投资方式,建立政治风险预估系统。我国对外投资企业中,国企占了相当一大部分比重,而国企的这个身份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眼中却是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因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还未完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受政府意志操控,从而对我国国企的海外投资设置障碍。因此,应尽量扩大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比重,调整国企与民企海外投资结构。 同时,许多发达国家都设有对外国政治风险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和穆迪公司,我国应当尝试建立类似的风险预估系统,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更好地咨询服务。
4.改进并落实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一方面建立专门的对外投资服务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相应的保险理赔服务,另一方面鼓励民间保险机构发展海外保险,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以期在最大范围内为国内企业提供投资保障。 同时,将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承保范围、代位权等问题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将风险内涵具体并细化,结合国际局势的变迁,考虑将一些特殊风险纳入海外投资的投保范围。
四、结 语
我国海外投资正在不断发展,并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在政治风险的防范方面,我国虽然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不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在国际法层面,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多边投资条约的形式分散风险,但是,这样的防范机制在现在全球经济化的浪潮的冲击之下,仍亟待完善。我们应当从企业和政府不同的层面同时改进,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之上,辅以政府的法律及制度,为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走向世界提供多样化的保障。由此提升我国投资者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化浪潮之下立于不败之地。(作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