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云霞 郭宝
我国证券经济市场自创立以后不断发展,但总是会有内幕交易等各种违规行为出现,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各类内幕交易案频发,内幕操作手段多样,带来的损失令人咋舌,因此,内幕交易立法立规急需完善加强。本文通过对证券内幕交易频发原因分析,指出应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策略,有利于完善證券市场的发展。
一、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概述
目前理论界并没有对内幕交易制定一个统一的概念,因为作为一种极其隐蔽、复杂的行为,再加上各个国家国内的市场环境不尽相同,就导致了内幕交易之表现形式及其策略存在较大差异。虽然美国早就在上个世纪便对其进行管理,但是到现在各界也没有对它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尽管缺少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美国的许多专家却对于内幕交易有不同的研究。
由于中国法律体系尚不成熟,再加上中国的市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发展起来,时间较短再加上一系列外部因素,使得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更是不尽如人意。关于内幕交易的描述不管是司法系统或学术理论界都并不全然一致。而笔者认为如若要对其进行定义,存在有三个关键因素:(1)主体。(2)行为。(3)信息 。
二、内幕交易频发原因分析
(一) 从证券市场角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形成时间比较短,制度体系还不完善,问题也层出不穷。经研究报告表明:市场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市场上风险太大,投资者需要谨慎投资;第二,金融监管严格;第三,上市公司公司员工甚至高管整体素质较低;第四,政府干预事项太多,市场管理不严;第五,运作不规范,常有违规操作。
(二)从政府监管角度分析
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发展比较特殊的阶段产生的。在转型期间,大多数人转去炒股挣钱,但对股票相关知识还很缺乏,仅仅是跟风买卖证券,也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股指指向哪里,就妥协到哪里。
妥协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监管尺度。市场比较活跃,交易比较频繁的时候,政府就会严厉查处违规操作的案件,加大监管尺度;市场萎靡不振的时候,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相对宽松一些。这种做法有时候会姑息一些不法分子犯罪,还会使法律法规的标尺发生偏移,短期也许会使市场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还是不利于一个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另一种方式是,由于相关法律的限制,政府部门并不会对个人实施监控跟踪,没有证据是不能进行跟踪限制的。
(三)从法律法规角度分析
首先,最基本的对于信息交易的主体界定,法律中界定了主体的范围,但并不可能全部收纳进去,剩下没有列入法律条款的极可能捡了法律漏洞,还有法律中常常会有相关的字眼出现,那么这个相关又是对主体的模糊界定,却又无法避免。其次关于内幕信息,证监会可以对内幕信息进行界定,但是当审理案件时法院又有自己的程序,并不会完全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资料审理,这也对于问题的解决并无多大益处。最后,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对任期内的高管、懂事减持股票也有规定,但是规定中基数的计算并没有明文确定,并无实质性作用。
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风险度量与管理建议
(一)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是内幕交易主体和信息的桥梁,是主体和信息的链接点,包括行为的客观事件、主观思想和异常行为等相关内容。目前,我国在证券市场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依据前车之鉴,为了少走弯路,建立并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及过错推定制度势在必行。
(二) 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在实践中民事赔偿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问题是由于立法上的局限。
第一,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确定很不容易,因为在案件中受害者是很多的,数量庞大到惊人。内幕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巨额还是小额,只要是投资人都应当被断定为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赔偿。
第二,在举证过程中,缺乏对于辩方举证的相关制度。因为内幕交易的案件比较特殊,是特殊的侵权案件,一般由辩方举证,也就是说被告来寻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不应该赔偿原告投资人的损失。
第三,诉讼结束后的赔偿也是值得关注的。目前看来,我国的在诉讼赔偿方面还是落后的,甚至赔偿金额都没有明文规定。我国应该尽快借鉴相关案例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尽早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尽快应用到实践中。
(三)加重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贵任
目前,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惩罚是很轻的,对于想要获取高额利润的人很轻的惩罚是无关痛痒的,反而会增加犯罪几率。而美国对于这种犯罪,决不姑息,最高刑期20年,罚金比原先翻了十倍,可见美国对打击内幕交易罪的坚决态度。
对内幕交易加重处罚,才能对内幕交易者起到更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从而对进行有效的规制内幕交易。(作者单位分别为山西财经大学、天津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