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媒社会责任论”的发展与现实困境

2018-05-14 09:06马岚
丝路视野 2018年26期
关键词:大众传媒新媒体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和1956年出版的《报刊的四种理论》有关论述,对传媒社会责任论的发展进行探讨。当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媒介生态变化以及信息化时代到来,以西方为本位、以传统媒体为背景的传媒社会责任论面临着各种现实困境。

【关键词】大众传媒;社会责任论;自由表达;新媒体

20世纪,纯粹的自由至上主义逐渐发生转变,代之而起的是“传媒社会责任论”。该理论是随着西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媒体的所有制形式以及传播技术革命而产生的。

一、“传媒社会责任论”产生的背景

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中期,西方工業革命不断地深入发展,随之西方社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媒产业不可避免地也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伴随工业化而来的是城市化,大量的人口聚集起来,为报纸扩大发行量提供了可能性。教育的普及和人口数量的增长极大地拓宽了传媒产品的市场。此时,报业的经营也由单纯服务民主政治逐渐转变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传媒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盛行,“观点自由市场”大行其道。“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家们认为,在传媒各种各样的声音中,公众接触到的某些信息可能是虚假的,某些观点可能是不正确的。但是,国家无权限制那些它认为是虚假的或不正确的东西”。“自由表达被认为是一项自然权利,一项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一项无人能剥夺的权利”。

进入20世纪,传媒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公民依赖传媒的程度日益提高。“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大于以往任何时代的任何社会”。但同时,传媒的所有权也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媒介公开的“观点自由市场”被少数人垄断,“现实社会里,大财团有权决定世界上发生了什么,因为大财团有权决定媒体能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新闻和评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媒体经营者的任意摆布。社会公众对大众传媒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这引发了学界与业界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反思。同时,政府也酝酿着如何对传媒进行控制。社会责任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对传统新闻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修正而出现的。

二、“传媒社会责任论”的发展

早在20世纪初,一些西方媒体的伦理规约就已经规定新闻记者和编辑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美国记者,媒介批评先驱威尔·欧文1911年在《柯里尔》上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为当代报纸批评树立了典范。1947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领导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进行了调查分析并陆续出版了一个总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和六个分报告,在其中提出了“传媒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总报告和威廉·霍金的分报告《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被视为社会责任论最早的经典性文件。根据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观点,媒介在社会中有以下功能: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景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一种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一种呈现于阐明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方法,一个将新闻界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和感情流送达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途径。

在社会责任理论下,一个人对自己的良心承担义务是表达自由权利的重要基础。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一个人的自由表达权必须与其他人的私人权利和重要的社会利益相协调。在已经获得政治自由的语境下,对限制的需要就变得明显了。“委员会希望实现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新闻自由———负责的自由,而并非完全抛开新闻自由去承担责任。委员会希望通过对新闻自由的修正和发展,在行业内部主动建立责任意识,而不给政府以干涉新闻自由的理由。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责任论本质上是在新闻自由与政府的行政干预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试图寻求自治或媒体自律”。

1956年弗雷德里克·西伯特、西奥多·彼得森、威尔伯·施拉姆三位教授出版了《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系统地阐述了“传媒社会责任论”的基本观点。彼得森认为表达自由是一项带有义务性的道德权利。他将媒介社会责任定义为基于公众信息权的一种道德责任。这一媒介道德责任不同于自然权利之处在于,在资本日益主导媒体和传媒企业日趋兼并垄断的背景下,怀疑传统自由主义理性人的假设,它似乎确实否认人类生来就有寻求真理并服从真理的动力。“社会责任论”认为纯粹的消极自由是不充分的而且无效的,强调以积极自由弥补消极自由。一个自由的新闻界有免于受到一切力量强制的自由,但这并不是说它没有任何压力。它有从事自身道德和社会需求所确定的目标的自由。新闻自由委员会不但关心媒体所有者的自由,而且也关心那些仅仅拥有消极表达自由的公民们,必须通过一些手段来实现这些人的新闻自由———通过与其观点相似的传媒,通过政府或非赢利机构经营的媒体来为这些人提供商业媒体不愿提供的却又是这些人需要的服务。鼓吹政府应当积极促进自由,必要时应当采取行动以保护公民自由。新闻从业人员表达自由权不仅本于个性,而且必须符合社会利益,以此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关键作用,具体实现方式主要是传媒自律,而在电影和广播电视,政府则实施一定的管制和监督。真实、全面、理智地报道新闻,是西方对社会责任的最早理解。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原则和内容包括:(1)大众传播的公共性要求媒介机构必须对社会和观众承担及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2)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标准,并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3)媒介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4)媒介必须履行社会公共文化使命,从事高品位的传播。

三、“传媒社会责任论”的现实困境

“社会责任论”在20世纪40年代出现后取代了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占据了主导地位,经过60多年的传播,其概念和核心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已深入人心。西方不少发达国家的主流媒体自觉运用自我监督等各种手段,为社会公众及时提供优质讯息和服务,并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媒介生态的变化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传媒的社会责任论”这种以西方为本为、以传统媒体为背景的传媒指导理论面临着发展的困境。

(一)新媒体对“社会责任论”的挑战

当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诞生之后,世界范围内的新闻传播格局又有了新的进展。它打破了新闻传播的地理限制,促使全世界正在向“地球村”迈进。网络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全球共享使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传播到世界,受众能随时了解其他地方的最新消息。在这样的活动中,人们摆脱了对传统新闻媒体的依赖,在传播与互动方面,有了新闻的选择。而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创立的前提是在大众传播媒体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并形成垄断,公众对大众传媒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因此,大众传媒对公众的“知之权利”负有责任,大众传媒要有效地完成这种责任,就必须是可问责的,就要自律。当下,由于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公众开始摆脱对传统大众媒介的依赖。在网络上,公众更易于自我表达、更便捷地展开互动。这样,“社会责任论”的理论前提就被改变了。在传统的社会责任理论中,我们所说的社会责任是指媒介和政府的社会责任。但是,在网络媒体中,网民作为受众的同时也是信息的发布者,网民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新闻传媒的政治功能是传媒理论的主干内容。不论是哈钦斯委员会总报告所表明的,还是在《传媒的四种理论》一书中所写的“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里,对新闻传媒与政治功能相关的“社会责任”,都有明确的说法。简单地说,就是由于新闻传媒的垄断,传媒已具有一种现实形成的“受托性”,就是由新闻传媒负责任地操作,来完成公众及时了解真实的政治信息和发表民主言论的任务。这里,按照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的正统标准,大众传媒被赋予了公众政治信息交流的中心舞台和维系社会价值纽带的正面形象。而当互联网登台展示政治信息传播功能的时候,它不能像传统大众传媒那样成为一种受约束的传播媒体,在互联网上的政治信息,有可能是良莠杂陈的状态。由于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是匿名的,也是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一般不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而很少考虑其他。但传统的“社会责任论”则认为表达自由源于人对自己的思想负有义务。传媒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优于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所以该理论在新兴媒体前似乎显得力不从心。

(二)“社会责任”面临的“尴尬”环境

朱春阳在《社会责任论中“政府———媒介”关系再探》一文中提出,社会责任论的原意并非是鼓勵政府对媒介活动进行介入。查菲在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政府与大众传播》中把媒介自律认定为迫使媒介满足社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首要措施,实际上是对政府介入大众传播活动所带来的未知危险的一种规避,即由媒介自律来实现媒介社会责任所承担的危险要低于政府介入带来的危险。而当代社会生活,已经和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所处的时代完全不同,大众传媒在奉行社会责任时,往往处境“尴尬”。一方面,遭受到来自外界(特别是政府)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媒体自身表现也令人困惑。根据美国自由委员会的理论,很难推断出一个明晰的“社会责任”的框架,在操作层面上,似乎政府对社会责任的解说要有更多的便利。政府用社会责任的概念给媒体施压,政府以因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需要指责媒体不负责任,媒体则说自己正是本着公民“知的权利”的社会责任而报道。尤其是在战争环境下,一方面媒体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报道,另一方面,在战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政府和军方合作者而涉嫌刊播假新闻;一方面,要为公众“知的权利”负责,及时报道,另一方面,又要应政府和军方策略之需对敏感新闻进行“加工”和“剪裁”。

另一种情况是,进入21世纪后,传媒的垄断程度更加不可想象。学者麦克切斯尼把美国媒体所有权集中的“巨无霸”公司分为两层:第一层包括时代华纳、维亚康姆、西格勒姆、新闻集团公司以及索尼公司,第二层里面包括又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种是以报业为主体的组织,像甘尼特、奈特———里德公司,第二种是以有线电视为主体的媒体组织,像科姆卡特;第三种是像哥伦比亚这样的广播公司。”而当时“社会责任论”提出的一个原因就是报业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垄断了观点的自由表达市场,威胁到了观点的自由传播。但时隔60多年,传媒垄断的现象愈演愈烈,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传媒帝国了。传媒帝国明面上是为公众服务,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为公众设置议程,即“可以让公众知道些什么,而不是为他们的“知的权利”而服务。新闻自由委员会将传媒作为公众的代理机构,负责破除一切阻碍新闻自由流通的障碍,但是当今的传媒帝国却视社会责任而不顾,不仅极力追求最大的商业利益,甚至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局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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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朱春阳.社会责任论中“政府———媒介”关系再探[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02).

作者简介:马岚(1990.01—),女,汉族,陕西宝鸡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新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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