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地”的制度才叫制度

2018-05-14 09:12游宇明
杂文月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违规者燃放烟花干嘛

游宇明

两年前,朋友所在的城市制订了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者,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一出,市民拍手叫好。烟花爆竹带来的问题实在太多了,第一是环境污染,燃放之后天空一片黑污,地上一片纸屑;第二,点燃的烟花爆竹噪声很大,气味也很难闻;第三是极不安全,每年春节,几乎都有烟花爆竹伤人的报道。朋友住在十七楼,对此规定尤其欢迎。烟花一般都是在50多米的高空爆炸,一炸就会炸到十七八层住户的窗玻璃,没禁烟花的时候,每到过年他总是提心吊胆;现在好了,一切不用操心。

规定出来的第一年,确实执行得比较好,逢年过节、生日婚丧,几乎无人燃放烟花爆竹。但到了今年春天,有人违规了,先是有人生了小孩,为了表示喜庆放了鞭炮;后是有人家老人过世,每天鞭炮长鸣。朋友很不解,不是说燃放烟花爆竹的人要接受各种处罚吗?怎么有人违了规却平安无事,后面还有人学样呢?那些管事的人,比如环保局的、城管局的,去哪儿了?忽然又想到一件事,这个城市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其实二十年前就有了,不过也是经过了开始没人敢燃放,后来个别人违规,最后大家都燃放这么一个过程,于是两年前才又制订了现在这个规定,这表面上看是一个新法规,其实不过是对过去有关行政法规的一种重申而已。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确实极有道理。想想看,一个这么大的城市,如果没有基本的规矩,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要说办成别的什么要紧的事,就是到集市买个菜、到酒店用个餐,估计都会闹纠纷。而“规矩”,或者更规范一点,叫制度,不是制订出来挂在墙上就完事了,而是必须让它“下地”,用它来尺量所有人的一言一行。为人处事符合制度,好,你该干嘛干嘛去;为人处事违反了制度,对不起,你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再说。制度真正下了地,才能体现出威力,也才能行之久远。

认真想来,我们一些制度之所以总是挂在墙上,下不了地,应该有两种原因:一是制度本身是拍脑袋的产物,没有操作性;二是制度本身没有问题,是管事的玩忽职守。我熟悉的一所高校,曾经制订了一个制度,规定老师监考只能站着,坐了就是违反劳动纪律。我们知道,大学里一场考试至少两个小时,加上考前、考后的工作,远远超过两个小时,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站两个小时也许没问题,50多岁的老师不要说站两个小时,就是站一个半小时也受不了。这样的制度自然是下不了地的,第一年就没人遵守。但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制度,它改变的只是一个习惯,并不违反人性,也不需要人付出生理或物质上的什么代價,完全可以认真执行。这个时候,我们最需要的就是过细的工作,比如既然确实了对违规者追责,我们就要明确哪个部门、哪些人员去追责,没有履行职责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使政府拥有无数的免费“耳目”。真的这样做了,我们的工作人员一定会焕发出责任心,我们的制度也一定会变成狠咬违规者的“老虎”。

“下地”的制度才叫制度,否则,只能叫做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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